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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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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5篇.docx

    2023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退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削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爱惜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方法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对建设项目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好用性负责。 四、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觉察的问题刚好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状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 5、要为评价活动供应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6、在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五、部门职责 1、平安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平安预评价,并供应材料支持。 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供应资料支持。 3、施工监督工作由平安部负责。 4、验收工作需要平安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平安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 其次篇:基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方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限制和消退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方法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在如何把握和执行方法的相关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层面的理解上出现了不同的相识和困惑。为了推动方法的科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方法的规范与指导作用,现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方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书目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方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方法指出“本方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二、应当接受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所谓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意料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供应基础。因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由识别、分析、评价、限制等若干步骤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作为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方法,它既包括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也包括系统过程中每一实施步骤的具体方法。 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我国基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前行政审批的目的,目前主要接受了“法规符合性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亦即将建设项目的职业接触水平以及拟实行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状况,与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对比,并针对不符合法规标准状况提出补充措施建议,从而完善建设项目对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管理。但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缺陷,是该方法的应用有赖于国家 具有健全的针对各类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要求的法规或标准,否则很简洁导致评价结果偏离对主要风险的限制而成为形式化、空洞化。因此,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方法,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均接受了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不仅可以强化对不行接受风险的关注与限制,还可以避开因法规标准难以健全而对企业自主管理带来的影响。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每一具体步骤的实施方法,则应根据其相应的内容接受不同的具体方法,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接触分析可接受工程分析的方法、职业接触程度的意料可接受类比调查方法等。 为此,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施方法,方法给出了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示例,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23也提出了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等参考方法。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可以在参照方法等给出的实施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风险评价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方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看法。那么,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呢?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爱惜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上述要求,构成当今我国从法律的角度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应当立足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的各自目的与任务,分别评判其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之前,评价建设项目预期存在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初步设计时应当实行的旨在消退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并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因此,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意以下要求: 1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以及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分析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而且基本精确、全面; 2对劳动者预期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基本客观、可信; 3提出了消退职业健康风险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目的与任务,是针对可行性探讨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意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因此,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意以下要求: 1对可行性探讨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进行了设计,或者提出替代可行性探讨报告、预评价报告相关建议的设计,并做出具体说明; 2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具体内容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 3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预期能够确保劳动者的职 业接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3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限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限制措施要求。因此,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意以下要求: 1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客观、可信;2比照90号令其次十二条有关管理措施要求,对建设单位落实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3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5对职业健康风险预防限制提出具体明确的限制措施要求。 四、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以及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 2023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平安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等导则标准正在制修订过程中。因此,在上述标准出台前,建议依据方法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2337号要求,并参照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2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23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23-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23003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方法中,无论是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还是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均提出了要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呢? 对于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风险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是国际上一种的通行做法。例如,日本劳动平安卫生法规定,对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高危气体、汽车整备业、机械修理业等六大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实行建设项目支配的申报制度,即该六大行业领域所属的建设项目必需在其施工前一个月将该项目的建设支配向日本属地劳动基准监督署相当于我国的平安监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是行政监管部门在统筹国家职业病危害发生状况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行政指南性分类,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分类监管,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书目2023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2373号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依据严峻、较重和一般3个类别进行了指导性 分类。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应当在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书目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结合风险评价结果来合理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所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是综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与劳动者的职业接触水平所做出的一种风险可容忍性分级,其目的是为了针对性地实行措施降低建设项目不行接受风险的风险水平。因此,应留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与建设项目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级是两种迥然不同性质的风险分类分级。也就是说,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假如其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可能存在不行接受的职业健康风险,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假如防护措施到位,其职业健康风险可以消退或大幅降低。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是否需要托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托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现行法律上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但是,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限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实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托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托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担当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具备评价或设计实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 无论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工作,都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合理策划并对相关措施的法规符合性进行检查与 推断。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实力的人员来实施评价或设计。例如,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均由具备工业卫生师这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施法规要求的风险评价。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类似国外工业卫生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大多数企业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缺乏,尚不具备实施建设项目评价的学问与实力。目前,我国具备这些学问与实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分布在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此,基于当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比较符合实际。 同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既驾驭设计实力,又了解平安生产与职业健康相关法规、标准,具有确定实践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否则,相关设计难以符合要求,甚至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损。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答应限制 无论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危害限制效 果评价,其本质都是对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评价与管理,国外称之为风险评价。亦即,离开了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包括类比检测、评价与管理,无从谈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赐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因此,基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答应限制,避开检测、评价工作的脱节,对于大多数不具备实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托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以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切实从源头爱惜劳动者职业健康。 七、如何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平安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爱惜劳动者生命平安与健康权益的两个方面,同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爱惜社会责任与义务问 题,彼此密不行分。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均对平安生产与职业健康进行了一体化立法以及一体化授权政府同一行政部门监管。我国目前虽然平安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两法分立,但平安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职责一体化地授予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为了推动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一体化监管,减轻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评价、防护设施设计等分散管理的负担,方法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这也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志向的“一并进行既包括评价或设计过程以及评价报告或设计专篇的一体化,也包括监管工作组织与企业内部评审和验收组织的一体化。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平安预评价、平安验收评价和平安设施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对独立,特别是两者在相关标准要求上存在较大差异,多数从事评价或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相对独立。因此,当前较难实现两项评价或设计的有机融合。作为过渡阶段,方法所称“一并进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一体化组织,以及在分别满意现行平安评价与职业病危害评价、平安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条件下,激励建设单位托付具有相应实力的机构,一并开展评价工作或有关设施设计,合并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中国平安生产科学探讨院 刘宝龙 2023年7月14日 第三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劳动者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退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削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爱惜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3职责 公司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平安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4.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平安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4.1.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看法。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峻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4.1.3由平安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评审看法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平安部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转变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4.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由平安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4.2.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看法。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峻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4.2.3由平安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评审看法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转变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4.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试运转 4.3.1职业病防护设施选购和施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购和施工。 4.3.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觉察的问题刚好进行整改。 4.3.3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实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其次十二条的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4.3.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4.4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4.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由平安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 4.4.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状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验收工作时间支配、程序等。 平安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4.3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看法和验收看法。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4.4.4由平安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依据评审与验收看法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平安部将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 4.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运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4.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据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运用。5附则 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内容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5.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注册平安工程师。 第四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解读 2023年04月14日来源:平安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于2023年1月10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7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依据中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2023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平安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存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平安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实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方法。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平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方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章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实施4年多来,对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次修订着力解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平安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方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峻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方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平安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方法要求地方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支配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平安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验收核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方法明确了平安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依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第五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状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状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阅历的注册平安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组成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干脆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平安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状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状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状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状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方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批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方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 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状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探讨,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看法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看法。 三、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看法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看法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按照评审看法和验收看法,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及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除国家保密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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