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0182128
资源大小:26.36KB
全文页数:3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3年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x
2023年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篇: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监督相分别。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关心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协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私。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根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其次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运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运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限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状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状况、年度预算的执行状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 二投资限制和资金管理运用状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状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状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状况; 六工程造价状况;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状况; 八投资绩效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奢侈等问题;应当留意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留意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干脆有关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询问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供应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 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干脆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支配、立项、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隐藏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项目造价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根据等; 六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竣工决算报表; 八项目内部限制管理有关资料; 九项目投资绩效有关资料;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供应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送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好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支配。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支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支配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干脆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看法。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看法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看法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据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赐予处理、惩处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确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惩处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背本方法规定,拒绝、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供应的资料不真实、不完好,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指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赐予处理、惩处的建议以及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刚好作出确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其次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确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三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专业学问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担当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请的相关专业学问人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本钱,予以保障。 其次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方法另行制定实施方法。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其次篇: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毕节试验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毕节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运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运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限制权的项目; 三接受其他模式建设,运用财政资金进行回购的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关心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进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 制定、调整项目支配或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投资支配和建设内容、项目概算等内容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其次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支配,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私。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实行以下审计方式: 一审计机关干脆审计; 二审计机关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加审计,或者供应技术支持、专业询问、专业鉴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托付审计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查除外。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 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干脆审计区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项目干脆有关的建设、征地拆迁、勘测、设计、项目询问服务、环评、施工、监理、选购、供应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八条 审计机关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托付审计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可由审计机关组织监察、财政部门参与监督,实行简易程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资格备选库中确定托付审计单位。 受托单位按要求完成工程结决算审核任务,出具成果文件后,业主单位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费用支付函,支付给受托方。跟踪审计项目时间跨度较长的,可按合同商定预付审计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干脆支付的托付审计费用可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也可从项目建设本钱中列支。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的审核,合理限制审减率。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时,应将工程审减比例负担的审计费用状况进行商定,防止高估冒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限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限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惩处,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供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问题状况,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五在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状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背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背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干脆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运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供应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进行书面承诺。与政府投资项目干脆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负责。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干脆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供应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初步设计、预算编制、开工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及其资料; 二建设项目投资支配,征地拆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等答应证明; 三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的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协议文本及项目会议纪要; 四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隐藏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设备检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报表、工程 计量单、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计价文件、计价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六项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会计信息资料; 七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组织出具的检查结论或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取得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证明性材料,有关单位应刚好组织核对,签注核对看法。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列入审计项目支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 二投资限制和资金管理运用状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状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状况; 五工程质量状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选购状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状况; 八环境爱惜状况; 九工程造价状况; 十投资绩效状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必要时,也可以对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下达审计通知书,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托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实行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看法,征求看法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依法做出的审计确定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执行状况。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及其理由、根据等事项。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确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文 书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复核,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觉察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五章 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和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文本中,应当列入以下条款: 一必需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二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支付和预付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含补充合同总价的80%;预留的待结价款应当在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后再结清支付除质保金外。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经过审计,项目单位不得办理最终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建设单位不能办理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刚好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应领先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完好的相关资料。 其次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需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需限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概算调整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签证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程序不符合规范的工程变更内容,审计机关均不予计价,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第六章 审计处理规定 其次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觉察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惩处;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订正、处理惩处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觉察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觉察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政府隐私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隐私,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催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刚好催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觉察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状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其次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纪律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觉察社会中介机构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失实的,应当进行复审。社会中介机构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结果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毕节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说明。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先施行。原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贯彻的看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开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次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凡属本方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需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下一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含技术方案。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看法,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下达全市信息化建设支配。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调整。 第八条财政投资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需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立项。 第九条对未列入支配的项目,原则上支配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支配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需经市政府探讨同意,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凡属国家、省统筹支配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市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支配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支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组织论证后报送市信息办确认,市信息办将确认看法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凡属本方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需依据政府选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选购。第十三条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四条本方法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需具备相应资质。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状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凡属本方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其中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报告。涉及国家隐私或公共平安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还必需依法履行保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当以政府选购合同商定的内容为根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全市信息化建设支配执行和完成状况,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看法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3)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动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金运用效率,依据“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留意实效的原则,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看法(湖委办202317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等,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包括支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请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市信息办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看法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由市信息办刚好反馈原申请单位。 (二)属国家、省统筹支配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方案须报市信息办备案审核。需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申请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三、项目管理 (一)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选购。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需实行项目监理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项目验收 (一)建设项目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或托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根据。 (三)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向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报告。 五、其他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有关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凡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及有关软课题探讨,按上述管理方法执行。 (四)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主题词:科技信息化方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2023年7月15日印发 室 第五篇: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运用中心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市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政府承诺还贷资金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部门是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水利、交通、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其次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需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主动推行重大项目决策专家询问、项目评审和“6+X运行机制。对中心、省级预算内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配的项目,严格依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对市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政府承诺还贷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并托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探讨报告。相关手续和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发改部门审批。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审查批复施工图,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建设单位要依据“概算限制预算、预算限制决算原则,严格进行项目概算,并托付有资质单位编制预算。发改部门对项目可性行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预算,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支配等状况,由项目建设部门、施工单位在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需资料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在市招投标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市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发包。 第十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公告、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评标报告,并按规定开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合同制管理,建立“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平安生产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除不行抗拒因素或涉及平安、质量问题外不得随便变更;确须变更的,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备案审批制度。工程变更单项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现场签认并报监督部门备案,累计签证不得超过5万元;工程变更单项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建设、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签认。现场签证单应注明签证发生的时间、缘由、范围、确认的工程量及费用等,变更资料不得随便涂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结算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执行结束,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存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运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返修费用应当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推行代建制,严格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平安质量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平安质量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理,对觉察的问题,催促施工单位限期纠改。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催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平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发改部门牵头,监察、建设、财政、审计、国土、安监等部门参与,探讨、协调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刚好通报监督检查状况。 其次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限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拨付资金运用全程监督;对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从严审查。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对超概算10%以上的项目,加强力气,重点审计。 第七章 验收管理 其次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与,严格依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刚好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申请,由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全面审核,出具财务决算批复,确定固定资产金额。 其次十三条 决算批复后,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其次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和法人责任追究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和责任追究。 其次十五条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背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对预算超出10%的,撤消预算单位营业执照,并追究建设、监督单位的责任。 其次十六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相关单位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其次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背合同规定,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峻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并限期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担当。 其次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本钱、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