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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精选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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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精选5篇).docx

    2023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精选5篇) 第一篇: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 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发2023136号 2023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进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育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淌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探讨人员招收 第五章 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七章 博士后探讨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九章 附 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进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育、吸引和运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同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淌站以下简称流淌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淌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育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组织。 在流淌站或工作站从事探讨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探讨人员。 其次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探讨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有流淌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淌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淌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确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老师,并已培育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担当着高水平的探讨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探讨人员供应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确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探讨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探讨人员供应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流淌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探讨人员招收 第十二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得才兼备,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托付培育、定向培育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 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托付单位、定向培育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探讨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探讨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培育的博士,除特殊状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淌站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淌站联合招收、培育博士后探讨人员,双方单位应当依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育博士后探讨人员实力的工作站,经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人员的科研实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在人事部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对担当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探讨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探讨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需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淌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其次十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其次十一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探讨 人员的探讨成果归属按照国家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其次十二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根据探讨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沟通,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十三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探讨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探讨人员,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十四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探讨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状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探讨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探讨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关心办理。 其次十五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探讨报告等书面材料。 其次十六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探讨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其次十七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实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其次十八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其次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探讨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探讨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心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3%的经费用于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标准,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评估方法由人事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探讨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据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为博士后探讨人员供应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供应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探讨人员出站后,应当刚好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探讨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淌,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设站单位应当赐予关心。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博士后探讨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 第四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各级政府拨款,以及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条件、项目设置、资助金额和运用方法,依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状况制定实施方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按本规定执行 其次篇: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2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实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进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淌站(以下简称流淌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确定时期科学探讨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育和运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淌的灵敏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淌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组织。上传者 知盟网 :/ xiexiebang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的组织。 在流淌站或工作站从事探讨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探讨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同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留意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其次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探讨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状况,探讨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进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担当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淌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方法,配备特地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流淌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进展规划,开展增设流淌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淌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育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确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老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担当国家重大探讨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探讨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供应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试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淌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探讨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确定规模,并具有特地的探讨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探讨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供应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担当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 流淌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得才兼备,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托付培育、定向培育、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托付单位、定向培育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对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实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接受考核、考试、辩论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惩处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状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淌站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第十八条 对担当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淌站联合招收、培育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依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淌站应向工作站供应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关心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探讨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状况向流淌站支付确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探讨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育博士后人员实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其次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嘉奖惩办等具体管理方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探讨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赐予适当的表彰和嘉奖;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其次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其次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方法。 其次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淌,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其次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其次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担当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探讨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淌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其次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探讨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探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沟通,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状况适当延长。其次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探讨成果归属,按照国家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其次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实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看法或建议。其次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探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依据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刚好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运用创建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举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缘由难以完成探讨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状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心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支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国家依据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赐予特地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运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背规定运用不当的,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立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立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方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特地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刚好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依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状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淌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淌站和工作站视状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特地的指导和关心,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确实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淌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淌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化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奉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比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淌站和工作站赐予嘉奖,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刚好赐予指导和关心。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供应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心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一般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一般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探讨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激励博士后人员增加创新实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探讨实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依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方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心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赐予配套资助。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化,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究,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问产权爱惜法律意识的培育,严格遵守学问产权爱惜的法律法规,敬重他人的探讨成果和权益。创建敬重和爱惜学问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学问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敬重特性、学术民主、激励探究、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看法,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抗学术腐败和欺瞒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状况,并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方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说明。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样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清华高校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高校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进展及加强学术沟通,必需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状况,在修改原清华高校博士后探讨人员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淌站的建立 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淌站(以下简称流淌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确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老师,并已培育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担当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探讨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供应必要的生活条件。 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淌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托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淌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关心各流淌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淌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淌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淌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得才兼备、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人员。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申请者必需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探讨,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淌站。 四、博士后招收 1.招收条件 (1我校已设立的流淌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如下: a、具备招收博士后探讨条件(探讨课题落实、经费足够的在职在岗教授、探讨员均可招收博士后。 b、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探讨经费足够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探讨项目、学术水平高、探讨经费足够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探讨。还可以依托国 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方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2.招收类型 (1目前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 (2留学回国: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供应。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探讨条件完成博士后探讨工作。 (3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育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进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全国博管会于1997年10月制订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淌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4学校激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高校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 后探讨工作。 五、博士后申请、录用的程序 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探讨的博士,向各流淌站所在院、系(所供应如下1-4材料:(1清华高校博士后申请表;(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举荐信 (3说明其探讨实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 文等、学位论文、成果单等材料; (4在职人员需供应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全时从事博士后探讨工作的函件。 2.每年年初校博管办根据学校住房等综合状况向各院、系(所下达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 3.各院、系(所根据博管办下达的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对申请者的全面素养、科研实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可参考清华高校博士后申请人考核方法,择优录用。面试考核前,流淌站应向申请人介绍本流淌站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便双向选择。 4.录用名单确定后各院、系(所给初定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发介绍我校博士后简况的信及回执,由本人确认来我校做博士后的时间,各院、系(所将确定的名单填写简表与清华高校博士后申请表一起报校博管办。允许短暂空缺或中间调换人选(需书面说明。 5.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如下:(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院、系(所也需进行面试考核,将个人简历及院、系(所对其面试的结果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若递交材料前没有机会面试,请各流淌站在博士后回国办理进校手续前,对其进行包括业务水平、全面素养等方面的面试考核,并将全面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淌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草签三方联合培育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院、系(所考核,将考核看法及申请人简 历、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关保密问题的说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签订外籍博士后协议书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相关院、系(所到学校国际合作与沟通处专家办公室联系并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入境、医疗保险及相关外事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同意后报全国博管会。 六、进站 1.递交材料及进站时间 目前学校分批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老师必需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12月20日之前,将申请人员所需递交的材料(详见第25条审核后交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审批通过并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于当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办理进校手续。留学回国、外籍、企业联合博士后招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 2.申请人办理进站时应供应的材料(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博士后申请表 专家举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供应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举荐信 身份证复印件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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