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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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精选3篇).docx
2023年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精选3篇)篇一: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编号: 抵押物财产共有人: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誉,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处: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当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每月,每月月末支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四倍利率。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金额和用款天数结算,利随本清。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行抗拒的缘由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具体状况如下: 坐落:; 产权证号:; 产权人:;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结构:;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全部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经公证后乙方协作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当。 第十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商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协作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全部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第十二条: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则应承当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时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否则应承当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十四条: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份,公证处、房管部门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_年月日 篇二: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本合同缔约人: 借 款 人: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 贷 款 人: 地 址: 电 话: 抵 押 人: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缔约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恪守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处: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相应顺延。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贷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总额为元整(大写: )。 利息支付(任选一种方式): 1、第一期还息于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还息于本合同实际还款日连本偿清。 2、每月的 日之前支付本月利息 元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5天通知贷款人,并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5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缴付依据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4、借款人变更住宅、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托付的融资顾问; 5、照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协作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处及个人还款能力等状况。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4、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规定之本息及应付款项之后,并同时已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贷款人应商定马上解除抵押物的抵押。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别缘由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如出现以下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缺乏以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4、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全面、准时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独立全部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 单元 户,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抵押物为共同共有的,已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依据房屋现状结合市场价值,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定上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大 写:),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当缔约过失责任。抵押登记完成后,他项权证与房地产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当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修理保养,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缘由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缺乏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全面、准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依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缘由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根据商定承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帮助抵押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特 别 约定 第二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全部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贷款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致使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商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当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缘由。 3、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超过15日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贷款人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承当本合同商定的一个月利息额。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按上列商定处理: 本合同借款期限在1个月或1个月内的,应支付1个月利息,不再承当违约金;借款期限3个月内的,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当10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实际履行期限缺乏1个月,应按1个月计息。借款期限3个月以上,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当15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在最终一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到本合同期满为止,不再承当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期满(指实际还款日)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6、本合同期满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应向贷款人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抵押人责任承当:抵押人与借款人对本合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鉴定费、过户费、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贷款人的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当。 第二十七条附件效力:合同项下全部与本合同利害关系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共页,借款人、贷款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与抵押人不属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同意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十条 其它商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缔约人的意思表示: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借款人:身份证号: 抵押人:身份证号: 贷款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订立 篇三: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甲方):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住宅:_邮政编码:_ 电话:_传真:_ 基本账户开户行:_账号:_ 抵押权人(乙方):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住宅:_邮政编码:_ 电话:_传真:_ 基本账户开户行:_账号: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情愿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大写)_(小写)_,利率为_,期限自_年 _月 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状况有改变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 一、甲方保证 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全部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3.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均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状况 1.抵押物名称_,数量或面积_,质量_ (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_。 3.抵押物所在地点_。 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 (小写)_。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_,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抵押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商定状况。 第五条 抵押物登记 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 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_(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后甲方保管)。 二、甲方应妥当保管抵押物,负有修理、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修理、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当。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需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电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状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状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缺乏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执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当。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状况时,应准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实行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商定实行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托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假如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实行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状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实行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准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当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 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拒不协作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当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四、由于甲方的缘由,致使乙方不能准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当阻碍去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缘由,致使乙方不能准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商定,由其承当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缺乏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当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改变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甲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宅等发生改变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全部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商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状况下,应向_(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实行合理方式提请甲方留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