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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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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1.9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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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ppt

    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特征(一)航空法的国际性(二)航空法的统一性(公法问题、私法问题)(三)航空法属于平时法(只适用民用航空活动,而不适用国家航空器;它的适用范围以平时为限,而不约束战争期间交战国或中立国的航空行为)三、国际航空法的历史沿革(一)早期的航空活动和立法(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与完善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为芝加哥公约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一)领空主权:领土之上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主权,目前现行国际法对于领空和外层空间没有定论。1、领海上空的法律地位 例外: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领海内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1982年排除了连接“一外国领海的情况”,提出了连接专属经济区的问题。所以,过境通行制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1、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2、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航道3、海峡由沿岸国大陆和一个岛屿形成,在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航行飞越自由。其中毗连区的管制权只限于水体。(二)关于公海上空的空中识别区防空识别区识别区是一国基于空中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域。现行国际法不禁止各国在其领空附近的国际空域建立防空识别区识别区。迄今为止,美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防空识别区识别区。.资料国际法最新案例.ppt二、航班的飞行权利(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我国都必须我国都必须经过许可经过许可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令其降落实践中:事先通知是管制的需要特殊情况需要批准:为了飞行安全;要飞入限制飞入的地区或禁止飞入的地区;飞入缺乏适当航行设备地区(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1、第6条规定:必须经过缔约国特别批准或给予可 2、五种空中自由;飞越该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非营业性降停的权利;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装上前往任何其他缔约国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和卸下来自任何该缔约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可)(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特别许可可)(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五)不准(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飞入空中禁区(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一)国内载运权: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体系1、基础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2、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3、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不是国际条约)4、未生效: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修订 华沙条约的4个附加议定书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的“取酬性”运输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三种情况不适用:1、为开辟定期航班的实验性航空运输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1955年海牙议定书1、提高了旅客的赔偿限额2、修改了法律含义模糊的某些条款3、简化了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4、删去了华沙公约中关于货物和行李中凡遇承运人证明该损害系驾驶、操作与导航的过失所引起则免除承运人责任的规定5、明确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责任6、明确了诉讼费与律师费的处理规则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v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制度。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损害责任(一)适用范围:仅适用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一)适用范围:仅适用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另缔约国境内造成的、在飞行中航空器或从航空在另缔约国境内造成的、在飞行中航空器或从航空器掉下来的任何人或物体造成的器掉下来的任何人或物体造成的“直接损害直接损害”。(二)责任体制(二)责任体制(三)诉讼时效(四)管辖法院(五)责任限额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四、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公约比较三公约相互独立,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可以选择加入或同时加入,内容在四个方面的比较:1适用的对象和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定义:东京公约把航空器看成是犯罪行为的场所。适用航空器上发生的所有犯罪和危害安全的行为,并不专门针对劫机犯罪;海牙公约将航空器不再看成犯罪行为的场所,而是犯罪的对象,专门针对使用暴力的劫机犯罪专项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转向更为抽象的飞行安全。打击范围扩大到破坏航空器、传送假情报等可能危害行为;以及在机场实施的暴力危害行为2对“飞行中”定义的区别:东规定是从发动到降落滑行完毕;海规定是从关门到降落后开门;蒙公约规定是从开始准备飞行时起,到降落后24小时止(飞行中延伸到使用中)。3管辖权:东规定了并行管辖权(属地管辖冲突);海规定了并行管辖,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国、犯罪所在国、航空器承租人营业地国;蒙公约沿袭海牙公约,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权,规定了不引渡就必须管辖4引渡和追诉:东 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引渡的义务,海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规定了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和缔约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在没有国内法时也可将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蒙公约规定了危害民航安全犯罪都可引渡(包括政治犯),并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两者择一制度。案例:卓长仁等劫持中国民航A344号班机案1983年5月,中国民航A344号班机在从沈阳飞往上海途中,被中国公民卓长仁等6人劫持至韩国春川机场。当时中韩虽未建交,但两国同为打击空中劫持犯罪之海牙公约的当事国,中国外交部据此向韩国提出交涉,要求引渡劫机犯并交还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韩国方面交还了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但未引渡劫机犯。其后,韩国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6人分别判处了4至6年徒刑。问题:(1)在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公约体系中,除了海牙公约外还有哪两项重要的国际公约?(2)中国对于卓长仁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依据何在?(3)韩国对于卓长仁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根据何在?(4)对卓长仁等人的行为,能否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为什么?(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由何在?(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现了什么原则?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实践(一)我国航空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行的规定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2.危害飞行安全罪。3.破坏航空器罪。4.破坏航空设施罪。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立和完善。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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