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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案例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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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案例论述.doc

    单项选择题1.1审计对象包括A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有关经济资料B被审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有关经济资料C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资料DA、B、C都是【D】1.2审计机构或人员独立于被审计者的身份进行工作,在审计的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准则、原则、程序进行。这体现了审计报告的A公正性B权威性C客观性D独立性【B】1.3“上计制度”的实质是A定期报表的审核制度B抑制贪污审计制度C审计监督制度D财政监督制度【A】1.4我国明确规定建立审计机构,恢复审计工作的时间是A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B1956年公私合营后C1978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D1982年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后【D】1.5为政府审计的振兴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的是A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B1988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C1912年颁布了审计法D1985年8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A】1.6在西方国家,发展较早的审计组织形式是A民间审计B官厅审计C内部审计D经济效益审计【B】1.7下列属于财政部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的是A加拿大的审计总署B瑞典的国家审计局C菲律宾的审计委员会D西班牙的审计法院【B】1.8最早建立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国家是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B】1.9我国的社会审计起源于年。A1918;B1919;C1949;D1982【A】1.10世界上第一个职业会计师的专业团体是A爱丁堡会计师协会B国际会计师联合会C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D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A】1.11详细审计又被称为A美国式审计B英国式审计C英格兰式审计D爱丁堡式审计【B】1.12被称为美国式审计的是A详细审计B会计报表审计C资产负债表审计D现代审计【C】1.13是受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委托而实施的审计。A经济效益审计B社会审计C国家审计D内部审计【B】1.14审计对象可以是组织机构、计算机系统和市场营销的审计是A内部审计B事中审计C现代审计D经营审计【D】1.15是以考核被审计单位全部经济活动为对象的。A合规性审计B报送审计C经营审计D财务报表审计【C】1.16对被审计单位的年终财务报告和工程决算报告所进行的审计属于A事中审计B事前审计C事后审计D突击审计【C】多项选择题1.1审计的专职机构主要包括A国家审计机关B国家审计部门C单位内部审计机构D社会审计组织E国外审计协会【ABCD】1.2审计依据主要包括A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B会计制度C企业会计准则D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E企业内部的预算、计划、经济合同【ABCDE】1.3审计的目标就是指审查和评价审计对象的A独立性B客观性C公允性D合法性E效益性【CD】1.4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审计确立阶段的表现的是A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B“上计”制度的建立C“上计”制度日趋完善D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E越来越重视审计的职能作用【ACD】1.5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按其设置和隶属关系,大致可以分为A属于议会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B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C属于政府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D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E属于财政部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ACE】1.6国际上常采用的内部审计机构模式有A隶属于董事会B隶属于监事会C隶属于总经理D隶属于财会部门E隶属于财务总监【ABCD】1.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开始恢复B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C1995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D1996年10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E2006年,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ABCE】1.8国外社会审计经过阶段为A详细审计阶段B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C会计报表审计阶段D现代审计阶段E以上均正确【ABCDE】1.9“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是指A布亚瑞格会计师事务所B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C安永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E德勒会计师事务所【BCDE】1.10现代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有A审计组织机构不断地发展壮大B开始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C审计技术不断完善D风险导向审计法得到推广E计算机辅助技术在审计中已被广泛采用【ABCDE】1. 分析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应注意的事项。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为此,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审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销售循环审计的审计目标:1确定记录的营业收入是否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确定营业收入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包括对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否适当; 4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5确定营业收入的内容是否正确; 6确定营业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收款循环审计的审计目标:1.应收账款是否存在; 2.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应收账款及其坏账准备的记录是否完整; 4.应收账款是否可收回,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恰当,计提是否充分; 5.确定应收账款及其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6.应收账款及其坏账准备的列报是否恰当。2.存货监盘程序。 存货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通常情况下,存货对企业经营特点的反映强于其他资产项目。存货监盘程序是审计人员在参加被审计企业的存货盘点过程中所实施的抽查盘点和观察工作。实施存货实物监盘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企业存货计量和存货记录程序的运作是否有效。存货监盘程序(1)存货监盘的观察程序。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审计人员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在实施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跟随存货盘点人员,注意观察被审计单位事先制定的存货盘点计划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盘点人员是否准确无误地记录了被盘点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存货监盘的抽查程序。审计人员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抽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已得到适当的执行(控制测试),而且也是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实物总额(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应考虑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记录选取抽查项目。 抽查的范围通常包括所有盘点工作小组的盘点内容以及难以盘点或隐蔽性较强的存货。如果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程序不满意,或者审计人员未能观察到相当比重的存货盘点项目,还应当实施实质性的盘点程序。而且,要尽可能避免被审计单位了解自己将抽取测试的存货项目。在抽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如果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查程序时发现了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记录在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错误。由于抽查的内容通常仅是存货盘点中的-d,部分,所以在抽查中发现的错误很可能意味着在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中还存在着其他错误。一方面,审计人员应当查明原凶。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仅仅改正已发现的错误是不够的审计人员还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抽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审计人员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进行盘点重新盘点的范围可限制在某一特殊领域或特定盘点小组。 要点(1)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2)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记录这些存货以便事后追查以及编制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 (3)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存货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在对期末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4)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存货验收入库、装运出库以及内部转移截止等信息。以便将来追查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 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人员应当:(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在存货盘点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被审计单位最终的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并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关注永续盘存制下的期未存货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是否一致。如果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应当通过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做出了适当调整。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审计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3审计报告类型的判断审计报告是汪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一般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报告日期等基本内容。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1)元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讨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元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元保留地表示满意。元保留意见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合法、公允和一贯的,能满足非特定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需要。(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因审讨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是指与无保留意见相反。认为会计报表不能合法、公允、一贯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下述情况)。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4)无法(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无法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4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相关问题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特点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违反审计法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因为审计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有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己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提升代理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独立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4、 中国现行法规中对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免责条件 审计职业责任是审计职业所固有的。依据功能主义的观点,职业必须具备四个特点:专业知识的综合体、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定位、允许进入的标准及对公众信任的需求。公众的需求催生某项职业(职业的权利),该职业必须利用专门知识服务于公众利益(职业职责),职业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决定公众对职业的信任程度,这又将加强或降低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任何职业都将服务社会公众利益视为最根本的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也不例外。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服务于公众利益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一致努力的职业责任目标。而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职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外在于职业。审计法律责任是促使审计职业责任有效履行的一种社会强制。没有审计法律责任的强制,审计职业责任就会因没有约束而流于形式;审计职业责任又是审计法律责任的基础,审计职业责任履行上的缺陷将导致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审计职业责任的正确履行有利于减少审计法律责任。早期会计职业组织的目的是主要为了维护职业的整体利益,现今会计职业组织在维护职业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公众利益。这种变化也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发展进程中对维护公众利益的关注。在“公众需求-公众利益维护-公众信任”和“职业责任-职业权利-职业利益”的关系循环中,维护公众利益这种职业责任的履行是最重要的一环,需要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职业保护而不是基于职业保护的公众利益维护。忽视公众利益的维护必然失去公众的信任,没有公众信任也就没有职业的存在,职业利益更无从谈起。维护职业的整体利益,既要减少审计法律责任也要加强审计职业责任的履行,单单回避审计法律责任而无视审计职业责任将会置注册会计师职业于死地,职业利益的维护最终还要依赖审计职业责任的有效履行。5.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控制审计质量近年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误,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情不断被媒介曝光,使社会大众哗然,业内人士痛心。由于审计失误,导致行业诚信受损。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当务之急。诚信建设,包括思想道德观念的教育与转变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与提高两个方面,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又是专业技能建设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平时审计质量控制到家,业务质量过硬,就不会出现审计失误的问题,也不会招致诚信受损。因此,笔者试从技术层面的角度,并结合近二十年审计工作的体验,就如何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问题,与同行共商共勉。一、全面质量控制制度全面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每个审计项目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而制定的控制程序或政策。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及要点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指导与监督,业务承接,底稿的复核等控制程序。、独立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心态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或其它机构。为保证独立性,当存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述的各种利害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坚决回避。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家庭关系、投资参股行为的登记及变更登记制度,特别注意不应因某一注册会计师工作能力强且效率高,或因某一客户是由其自行联系的,而放弃对独立原则的考虑。与客户存在某一利害关系时,也不能因这一关系比较隐秘而心存侥幸地放弃对独立原则的遵循。、客观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对相关审计项目的调查、判断及据以形成审计结论时,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克服主观臆断、注重调查研究,从而作为恰当的专业判断。不应因利益的驱使、客户的许诺、权力方的保证而放弃专业判断或改变审计结论。、公正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不为权势和利益所动,以严谨的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执业本领从事各项审计工作。没有公正的执业态度,便没有客观的判断。坚持公正原则,是保证执业质量的起码要求。、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以多种渠道的方式获得和掌握与审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判断能力,以满足完成各项审计任务的要求。学历、资历、经验、以往的工作品行和业绩、近期的知识更新问题等,是衡量专业胜任能力时应综合考虑的各种重要因素,不可以上述的个别因素作为判断综合专业胜任能力的根据。、工作委派。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并分配审计业务时,应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向能够完成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下达审计任务通知书,因此,考虑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工作委派的核心问题。注册会计师本人不应接受不能胜任的审计业务委派。、指导与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成立专门的由主任会计师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制定明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程序及方法,使所有参与该审计项目的执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范的要求。指导和监督制度是全面质量控制制度的灵魂,如果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则全面质量控制制度就可能是一纸空文。、业务承接。对即将承接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方正式签约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并注意:对以前曾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以往的实际情况,考虑此次委托的目的是否与以往一致及对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影响。对初次接受委托的委托人,应初步考查其业务性质、所处行业及内部控制制度状况,并考虑本所完成该审计业务的实际能力。对即使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业务,应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对近期已更换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着重考查管理当局的人品是否正直诚实。对频繁更换重要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重点考查更换的原因、委托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是否已陷入财务困境。对委托人示意出具不当或不实证明的,应拒绝接受委托。、监控。主任会计师要密切注意目前已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了解其过程及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对出现重大审计事项引起总体审计计划的变更的,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技术指导。、底稿的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各级复核的内容和重点分别是:项目负责人的复核。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程序中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详细复核,以确定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是否准确、符合性测试及实质性测试是否履行、审计重要性确定及分配是否适当、受限制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审计项目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门经理的复核。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重要会计账项、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及审计调整事项等内容进行再复核,以确定对重要审计证据是否需要补充。主任会计师的复核。主任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重要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意见的表达类型及方式进行最后复核。二、具体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具体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使某一具体审计项目按已拟定总体审计计划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控制程序或政策。其内容及要点主要包括:工作委派、指导、检查、复核等控制程序。、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依已承接的审计项目而拟定审计计划,将相关具体工作分配给助理人员时,应合理确信该助理人员符合独立性原则的要求、并具有完成该具体工作的能力和已达到的熟练程度。对复杂或重要的审计程序应由已掌握该项审计技术和具有较高执业技能及专业判断力的人员完成。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具体审计工作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在具体审计过程中提供适时必要的指导,主要包括:经指导,使每位助理人员能够充分理解按审计计划要求各自所应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将要达到的审计目标。使助理人员明确其在审计项目中各自所承担工作的重要程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因受制于委托人业务性质、经营特点及业务复杂程度而需特别关注的重点审计领域或重点审计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亲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或在助理人员完成此项工作中提供适时必要的帮助及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的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各项具体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密切注意各助理人员的执业过程,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按照审计程序的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具体工作。及时纠正助理人员对重要审计问题或重要审计事项不适宜的专业判断,监督其采取的手段或方法是否合理、有效,监督其是否严格执行时间预算,以保证其按时完成所分配的具体审计工作。、检查。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所形成的审计结论实施必要的检查,以确定其所完成的具体审计工作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及本所业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是否对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予以记录;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或重大审计事项并判断其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如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决定是否追加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从而达到最终审计目的。、复核。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依变化的审计事项对总体审计计划的修订是否适当有效,助理人员是否已及时修订并实施了具体审计程序。对委托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是否准确,对检查风险的确定是否满足可接受的最低审计风险水平的要求。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及执行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助理人员据此所确定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范围及具体方法的采用能否保证发现已存在的重大错误及舞弊,结合管理层对已存在的重大审计问题的态度、采取措施的方式及最终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复核审计意见的表达类型及方式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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