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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案例、电子证据及案例点评.doc

    • 资源ID:70327007       资源大小:679.50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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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案例、电子证据及案例点评.doc

    行政处罚案例:案例:吉安市XXXXX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案情简介:2010年10月12日,我局网络经济监管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吉安市XXXX有限公司所属网站吉安市XXXXX香料有限公司网(网址:WWW.XXXX.cn/)网页有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信息。经查实, 当事人于2004年11月15日,经吉安市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吉安市XXXX成立吉安市XXXX有限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香料、香精制造、加工、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010年10月8日,当事人出资1000元广告费请XXXXXX网络公司帮其设计制作公司网站并发布本企业相关广告信息。2010年10月12日,我局网络经济监管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在其所属网站吉安市XXXX有限公司网(网址:WWW.XXXX.cn/)网页发布如下广告信息:1、网站网页“公司介绍”中存在有“研发部门人数5-10人,厂房面积1650平方米,年出口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员工人数11-50人”。2、网站网页“公司介绍”说明中存在有“多次被为重合同、讲信用企业”文字说明。3、网站网页及“公司相册”中含有“生产厂房及生产设备、科研车间及两张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一块为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其2008.1至2009.12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另一块为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四月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述广告内容与其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且其未荣获“2005.2009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吉州工商局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以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电子证据1:×××××××××××××电子证据2:××××××××案例点评:此案是我局网络经济监管人员在局分管领导的亲自带领下查办的第一起网络监管案件。在网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此种利用网站夸大宣传自己公司的现象、从而提高知名度、推销自身商品的一种较普遍的方式。本案中,当事人在自建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但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认定办法第十六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规定,办案人员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以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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