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doc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分贝,所处区域为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 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 问题 】 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3 、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 ? 【 分析 】 1 、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案例 2 被告人曹保章1988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等。从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人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案例 3 环境噪声污染【 案情 】 1996 年 8 月 , 某市举行一级方程式摩托艇世界锦标赛。甲公司与世摩赛组委会签订协议 : 在世摩赛期间 , 由世摩赛组委会委托甲公司在赛场及青少年宫上空进行飞艇放飞。 10 月 26 日 , 甲公司在青少年宫上空进行试放飞 , 该市环保局测得飞艇试放噪声为 81 分贝 , 超过排放标准 。 市环保局向世摩赛 组 委会和甲公司发出停止放飞的紧急通知 , 但甲公司仍继续放飞 , 直至世摩赛结束 。 该市环保局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 36 条对甲公司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问题 】 1 、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 2 、 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 分析 】 1 、 甲公司的行为违法。市环保局现场监测的数据表明 , 甲公司放飞飞艇行为是超标排放噪声行为, 属违法行为 , 理应停止放飞。2 、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对。因为甲公司放飞飞艇的行为属于世摩赛组委会的委托行为并且在环保局向甲公司和世摩赛组委会发出停飞通知后 , 甲公司仍放飞飞艇 , 应视为世摩赛组委会作为被代理人默认了代理人甲公司的违法放飞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 第 67 条规定 : “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 , 本案中 , 环保局应对世摩赛组委会和甲公司共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不是仅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大气污染小造纸酿大祸 肇事者被判刑近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对梅城镇卫生纸厂违法排放有毒气体导致86人中毒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作出判决,事故责任人龙金林、张旭龙、刘满元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以罚金共22000元,并由3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赔偿4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26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废气放倒86人2003年5月8日,对于梅城镇东华完小的周晓琪、吴鹏辉等86名学生来说,是一个黑色的回忆:准备就寝的同学们相继被室外袭来的刺鼻的“农药”味放倒。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伴随他们的是大量的药物及反复发作的头痛、腹痛等不良症状。据东华完小校长刘杰华介绍,当日大约20时40分,有同学在寝室闻到浓烈刺鼻气味后出现呼吸困难、头昏、乏力、干咳,有的还伴有咽干、喉痛、恶心等症状。他急忙和几位老师赶往学生宿舍楼察看,刚到门口,令人作呕的腐臭气铺天盖地地袭来,熏得人直打踉跄。就在当晚,出现中毒反应的38名学生和1名教师被送往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此后,又有46名中毒的学生和1名住在纸厂附近的居民住院,此事件共有86人不同程度中毒。事故发生后,经益阳市、安化县环境监测和司法专家现场勘查,很快认定酿成这起大祸的就是距东华完小宿舍楼仅200米远的安化县梅城镇卫生纸厂。当晚,该厂以木片为原料违法化学制浆,使用蒸球进行蒸煮生产,排放的含硫化氢的废水及有机废气经过下水道溢入学生宿舍区,导致这起污染事件。土法制浆酿大祸梅城镇卫生纸厂由龙金林、刘满元、张旭龙合伙经营,始建于1992年,直至2000年底才获得营业执照。龙金林等3名厂主明知国家严禁上马小造纸厂化学制浆项目,却私自购进两台容积各为14立方米的蒸球及560吨芦苇,偷偷进行化学制浆造纸,废水经过自行设计的4个简易沉淀池后,通过暗沟排入一条排水沟中。该排水沟从东华完小学生宿舍楼以及东华信用社、供销社等单位的宿舍楼下面流过,并与东华完小学生宿舍楼的多个地下水孔相连,废水最终排入资江的支流。该厂的高温废气最初直接向空中排放,后改为先排入一容积约两立方米的冷水池冷却后,与废水一起排放。记者在事故发生后在该厂采访时发现,该厂造纸生产是在简陋的工棚内进行,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自从该纸厂开始生产,距该厂仅有200米远的东华完小的师生及周围的居民就一直被刺鼻的臭气困扰着。东华完小多次与梅城镇卫生纸厂进行交涉,附近居民也多次投诉该厂的污染问题,安化县环保局多次派员进行现场督察,要求该厂尽快治理达标排放。但该厂的污染却一直未停止。污染应该由谁来买单?2003年5月14日,酿成这起污染中毒事件的3名肇事者龙金林、刘满元、张旭龙被公安局依法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为中毒学生开通了“绿色生命通道”,使中毒的学生得到了及时的诊治。记者于2003年6月23日赴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采访时,该院负责人说,医院为抢救中毒师生所花医疗费已高达11万元。但是龙金林等3名厂主已被关押,他们仅在事发当晚主动送来5000元“应急”,此后再没有付过一分钱。其余的款额都是由镇政府、教育局、环保局和医院垫付的。一些学生的家长还带着孩子到湖南省劳动保护卫生研究所医院就诊。2003年6月19日,记者在该医院看到,护士正在对中毒的学生周晓琪进行体温检测,一阵剧烈的头痛使周晓琪从睡梦中醒来,脸上满是汗水据该院副院长陶柏文介绍,院方对这些学生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未发生器质性病变,但由于心理恐惧因素,头痛、腹痛等临床表现比较严重,均认定为“综合性毒气中毒症恢复期”。据不完全统计,当时中毒的学生已有16名在家长陪同下到该院住院诊治,每家花费上千元。这对于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作茧自缚被判刑2003年8月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龙金林、张旭龙、刘满元犯重大环境污染罪。同时,东华完小吴仁丰等44名小学生和教师周令媛、居民张腊花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3被告人以及梅城镇卫生纸厂原经营者龙四红共同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8万余元。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金林、张旭龙、刘满元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因龙金林、张旭龙、刘满元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给吴仁丰等4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龙金林、张旭龙、刘满元和非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龙四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医药费、继续治疗费等72656元。上述4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污染事故拷问“父母官”发展观在采访中,很多人对安化县政府和安化县环保局提出质疑:该厂为何在梅城镇政府的眼皮底下非法生产如此长的时间?排污许可证和各类手续又从何处来?为何事发前安化县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却未见到该厂停产?“小造纸”一直是被国家列为必须关停、取缔的“十五小”项目。2002年1月,安化县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60家土法生产企业进行清查,全部予以关停整顿。2003年3月9日,安化县“十五小企业整顿小组”要求梅城镇卫生纸厂停水、停电、拆基建、搬原料、取消执照。但是到了2003年4月12日,这家企业又摇身一变成了安化县保留的5家企业之一,同时也顺利地拿到了排污许可证,而原因是龙金林等人扩大了再生纸的生产规模,符合国家政策,同时该厂向安化县环保局缴纳了污染治理资金。之后,该厂购置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圆形蒸球等设备。但令人惊奇的是安化县环保局多次到该厂检查,对该厂采用的落后生产工艺却置若罔闻。该县环保局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该局在这一重大污染事故中确有责任。2003年3月20日,他们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指出该厂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搞好排污设施,环保必须达标,并规定该厂只能经营再生纸制造,不能进行制浆作业。而该局一位分管的副局长也因涉嫌渎职被刑事拘留。但在记者采访中,有相当一部分当地人认为,在这样一个人口过百万的国家级贫困县,像梅城镇卫生纸厂这样的企业,基于经济考虑,不可能不受到“关照”。这样牺牲环境发展经济也是无奈之举。那么,在这无奈的背后,我们如何面对受伤的孩子们惊恐的眼睛呢?(中国环境报) 案例5 水污染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问题:(1) 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2)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 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a) 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b) 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案例6 餐厅油烟达标排放不承担侵权责任吗?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属达标排放,且已交纳了排污费,于是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问题 】 1 、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2 、 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 【 分析 】 1 、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 , 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 , 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 , 只要造成损害事实 , 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 , 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 , 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 , 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 , 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2 、 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 , 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请求 , 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 , 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 , 处于调解人地位 , 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 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 , 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 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例 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案情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 分析 】1 、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 :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2 、 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 因为我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 40 条明确规定 : “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采取措施 , 防止污染环境。案例840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30.7亩地的土地使用证后,村民张某建起了一座砖瓦厂。在该土地上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经与本村干部协商,村委会将本村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用作取土场地,张某与村里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张某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占用耕地的面积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请分析:(1)张某先后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遗漏?若有,请指出来。6(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案例 9 滥捕滥杀国家保护的动物构成犯罪么?1998 年 12 月 23 日 , 河南省三门峡陕县的 朱 某、赵某两人发现位于河南省三门峡费河库区 ( 省级 )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陕县火电厂河段有野水鸭嬉戏认为用毒饵毒死野水鸭贩卖有利可图 , 遂在某农药门市部购买了 两袋共 40 公斤剧毒农药到陕县火电厂河段湿地投放毒饵 , 致使数百只野水鸭 ( 省级保护动物 ) 和数十只白天鸪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中毒死亡。【 问题 】 1 、 自然保护区分哪几级 , 哪 几 区 ? 各区相关的保护规定是什么 ? 2 、朱 某、赵某违反 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 3 、 相关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 【 分析 】 1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1)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 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 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2)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 ,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在核心区内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 除依照有关规定的法定条件和批准程序外 , 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活动。 在缓冲区 , 只允许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 在实验区 ,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2 、 从 自然保护区法 的角度看 , 朱某、赵某直接违反了 自然保护区法 第 26 条关于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守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等活动 ” 的规定 。 从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角度看 , 违反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 8 条关于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 的规定 , 第三章关于 “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 的规定。从 刑法 的角度看 , 触犯了 刑法 第 341 条第 1 款关于 “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的规定 。 3 、 本案可首先由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本案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 ,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 7 条第 2 款关于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的规定 , 对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上述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 , 应依照 行政处罚法 第 28 条的规定折抵相应刑期和相应罚金。案例 10 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应如何处罚【 案情 】庐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 是集自然与人文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庐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 但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管理上 的疏忽 , 导致 了 一些意 想 不到的严重后果 。 90 年代初 , 由于九江与庐山周围开发区的建设对山 石 需求量猛增。庐山登山公路两侧的某些乡村和个人为发展经济 , 一哄而 上 地 “ 采 石 致富 ” , 掀起 了 开山采石热。庐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多方制止 , 情况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 反而有进一步蔓延的势头。开山采石热不仅导致庐山公路两侧自然地貌被毁 , 严重影响了 庐山山体的形象 , 降低了庐山风景区中景物的自然价值而且因为开山导致山崩、 泥石流以及采石车的增加 , 严重危及登山公路的交通安全 , 造成极坏的影响。【 问题 】1 、 规划是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中最重要的部分 , 请问规划的审批制度是什么 ?2 、 本案中的乡村和个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违反 了 法律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哪些规定 ?【 分析 】1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1) 市 ( 县 )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市 ( 县 ) 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 , 报市 ( 县 ) 人民政府审批 , 并向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所在市 ( 县 ) 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并报建设部备案 。 (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 , 必须严格执行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2 、 本案中庐山公路两侧的乡村和个人开山采石 , 违反了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中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的以下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办理审批手续。本案的乡村和个人开山采石 , 未经任何部门的同意 , 更为严重的是 , 虽经庐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多次制止 , 仍然我行我素 , 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 , 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 , 必须及时清理场地 , 进行绿化 , 恢复环境原貌。本案的乡村和个人在开山采石的过程中 , 不仅导致庐山公路两侧自然地貌被毁 , 而且导致山崩、泥石流等生态恶化现象 , 同时严重违反了 管理条例 的规定。根据 管理条例 第 15 条的规定 , 可以由风景名胜区的主管机构对乡村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破坏活动 , 赔偿经济损失 , 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由于本案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 造成的后果严重 , 已触犯了 刑法 第 344 条的有关规定 , 还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