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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典型案例.doc

    • 资源ID:70329555       资源大小:37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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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典型案例.doc

    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 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问题(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正确答案(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考点集成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5)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案例2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考点集成关于表见代理,它被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它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必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案例3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效力未定合同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问题(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7)该定金条款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考点集成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所有权转移规则:依合同约定;依交付完成的时间;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和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例外。效力未定的合同中的合同效力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为自始无效。效力未定的合同类型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权代理的,越权代理的,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的;(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风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营业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 1. 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 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为什么? 4. 甲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 5. 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6. 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 7. 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無 ( 回答:1 人气:133 解决时间:2008-03-06 12:11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 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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