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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简答名词解释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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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简答名词解释案例题.doc

    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各类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与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5、经济法律关系从内容和范围上看还有变动性较大的特点。2、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3、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因有外国合营者的股权和参加经营管理,故也属多国企业或多国公司。(2)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3)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4、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形。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企业即可终止: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等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除第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5、破产财产的构成.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资源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6、简述破产的条件?答:破产的条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7、简述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答: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8、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9、公司的特征: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公司实行有限责任严格地法定性。10、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11、简述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上市公司收购规则:(1)持股披露规则。(2)强制收购要约规则。(3)要约收购程序。(4)协议收购规则。12、股票的特征: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它是风险证券。13、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1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由住所)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址。1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有:(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股份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16、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概括为:(1)经营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董事、监事确定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3)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4)财务决算审批权;(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6)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7)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8)章程修改权。17、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依照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18、简述公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可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在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19、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公司可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20、 简述要约的要件。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其一,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其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受要约人只要发出承诺,要约人就不得撤销。发出的承诺送达后,合同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21、承诺的要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2、效力待定的合同分类: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同。23、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4、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5、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当事人死亡、期限届满等)。26、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7、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如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等。(2)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3)相对人有损失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28、 简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29、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上述条文中的“协议”,其实质是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2)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30、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1、简述工业产权的特征?答: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具有以下特征:专用性;地域性;时间性。32、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l)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33、简述商标的显著性:作为商标的要素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本身。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34、简述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及其含义。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发明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又一种方式。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35;T+S,J0Uv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答: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6、简述授予专利的条件。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这些条件可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1)消极条件。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子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2)积极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7、简述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不平等竞争、垄断的区别?答: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下当竞争是违法竞争。(2)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不下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3)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给社会和经营者本身带来正面的效果;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且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38、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39、1p(M.V5A!Fr#Hg:M n5bcB#I4 37484844444444433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s/m+:u|p9答: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和合法权益。2Y0x1b;Y J;NA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国家监督检查原则;社会监督原则。40、假冒行为的表现: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41、假冒行为的特点:经营者对商品的外观采取了虚假标示;虚假标示反映的商品质量与事实不符;虚假标示会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虚假标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42、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哪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不利于公平竞争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有奖销售行为。下列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4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4、简述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5)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6)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7)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45U:W$A iEt42445555、简述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答: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产品标准化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生产许可证制度。465h lHVA43566、简述产品质量监督体系? 答:1、国家机关监督;2、社会监督;3、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47、简述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二)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标识的责任和义务。除裸露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识的裸露产品外,生产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作出符合以下规定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58、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直在其保管和销售产品期间对产品的合格状态负责。(1)销售者承担进货检验责任,验明合格标志。但产品有缺陷表面无法确认,造成消费者的损失销售者不承担责任。(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责任,应按要求有效保存,保证商品的有效期和质量。(3)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变质的产品造成过失,应负全责。(4)销售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8、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9、生产者免责的情形: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50、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销售者有过错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51、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1、安全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5、求偿权,这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知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权利。9、监督批评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5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dH i5n+t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min&b#5q-Q(s:E(|)J9N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社会监督。53、消费者协会的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刊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5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调解;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解决。66、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应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5、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56、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主要执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57、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的银行等职能。58、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其他。59、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有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0、简述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 1、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2、单位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3、存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并予以公告。4、应保证存款本金利息的支付;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61、证券交易的限制。(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62、论持续信息披露(1)、证券发行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证券上市时应公告上市公告书。(2)、定期信息披露: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中期报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文件)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3)、临时信息披露:又称重大事件报告。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4)、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以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3、禁止的交易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价格,禁止欺诈客户,其他的禁止行为64、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准则(1)证券公司市场准入规则(2)谨慎经营规则(3)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6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66、简述股票的特征和新股发行的条件。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与股份是表里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股份是股票内含着的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股票则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书面凭证。股票的特征有:(1)它是权利证券。即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2)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如同一切有价证券性质一样,股票是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金额收益的权利的凭证。(3)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不是设权证券。(4)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5)它是风险证券。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及其价值的实现,始终都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和风险性。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67、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 不以盈利为目的,目标是给国民创造公平合理的社会福利的保险行为。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加以规范。68、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日期。69、简述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和该劳动者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3)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用人单位对其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4)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损失。7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不需要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可单方解除,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71、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协商解除或劳动者有过错除外):(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2、劳动者单方解除: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可随时单方解除)(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任何情况均可单方解除,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名词解释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以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自然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当然退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除名退伙:是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的总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确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是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中国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公司:公司法中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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