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照明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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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照明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参考).docx
智能照明设备公司智能照明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法律责任风险分析xxxxxx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4一、项目概况.4二、结论分析.4第二章第二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法律责任风险分析.7一、不确定的水平与风险.7二、考察风险的角度.10三、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11四、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13五、环境污染责任.16六、员工伤害责任.21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背景分析.29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简介公司简介.37一、基本信息.37二、公司简介.37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38第五章第五章 发展规划分析发展规划分析.40一、公司发展规划.40二、保障措施.41第六章第六章 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44一、股东权利及义务.44二、董事.47三、高级管理人员.53四、监事.55第七章第七章 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风险评估.57一、项目风险分析.57二、项目风险对策.59第一章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一)项目投资人xxx 投资管理公司(二)建设地点(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二、结论分析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 94.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 24 个月。(三)投资估算(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 31559.82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25177.5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79.78%;建设期利息 682.29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2.16%;流动资金 5699.95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8.06%。(四)资金筹措(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 31559.82 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 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7635.41 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 13924.41 万元。(五)经济评价(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62100.00 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50231.87 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8679.62 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1.3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87 年(含建设期 24 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2264.44 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序号项目项目单位单位指标指标备注备注1占地面积62667.00约 94.00 亩1.1总建筑面积98197.27容积率 1.571.2基底面积36973.53建筑系数 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262.792总投资万元31559.822.1建设投资万元25177.582.1.1工程费用万元21853.96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710.612.1.3预备费万元613.012.2建设期利息万元682.292.3流动资金万元5699.953资金筹措万元31559.823.1自筹资金万元17635.413.2银行贷款万元13924.414营业收入万元621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50231.876利润总额万元11572.837净利润万元8679.628所得税万元2893.219增值税万元2460.8210税金及附加万元295.3011纳税总额万元5649.3312工业增加值万元19747.1413盈亏平衡点万元22264.44产值14回收期年5.87含建设期 24 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1.36%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7193.73所得税后第二章第二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法律责任风险分析一、不确定的水平与风险不确定的水平与风险风险总是用在这样的一些场合,即未来将要发生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我们在解释风,险时,很多时候会用到不确定这个词。但不确定并不等同于风险。为了满足风险测度的需要,有必要将不确定与风险加以区分。不确定与确定是特定时间下的概念。在韦伯斯特新词典中,“确定”的一个解释是“一种没有怀疑的状态”,而确定的反义词“不确定”也就成为“怀疑自己对当前行为所造成的将来结果的预测能力”。因此,不确定这一术语,描述的是一种心理状态,它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与人们的认识之间的一种差距,反映了人们由于难以预测未来活动和事件的后果而产生的怀疑态度。有的时候,一项活动虽然有多种可能的结果,人们由于无法掌握活动的全部信息,因此事先不能确切预知最终会产生哪一种结果,但可以知道每一种结果出现的概率。另外一些时候,人们可能连这些概率都不能估计出来,甚至未来会出现哪些结果都不可知。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情况。一项活动的结果的不确定程度,一方面和这项活动本身的性质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很主要的一个方面,是和人们对这项活动的认知有关的。在不确定的这三个水平中,第 1 级是不确定的最低水平,这一层次的不确定只是指不能确定究竟哪一种结果会发生,但未来有哪些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发生的概率是确定的,所以通常也被称为“客观不确定”。客观不确定是自然界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统计意义上的不确定,是由大量的历史经历或试验所揭示出的一种性质,它是指那些有明确的定义,但不一定出现的事件中所包含的不确定性。例如投币试验就是一个典型的客观不确定的例子。我们无法确定未来一次投币的结果是正面还是反面,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其正反面出现的概率皆为 0.5。由此可知,客观不确定不是由于人们对事件不了解,而是由于事件结果所固有的狭义的不唯一所造成的,即虽然结果是正还是反不能唯一确定,但结果的概率分布唯一确定。概率论是处理客观不确定的主要工具。第 2 级不确定的程度更高一些,对于这一级的活动,虽然知道未来会有哪些结果,但事先既不知道未来哪种结果会发生,也不清楚每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即这是一种广义的结果不唯一。这种不确定是由于我们对系统的动态发展机制缺乏深刻的认识。这一类活动要么是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和信息判断各种结果出现的概率,例如核事故;要么是影响最终结果的因素很多,事先无法判断,例如一个司机在行驶的过程中可能遭遇车祸,他可以判断车祸造成的结果,但一般情况下很难准确估计卷入到一场车祸中的可能性以及不同损失程度的可能性,除非事先能够掌握车辆行驶的地形、行驶的时间、路况、司机以及其他驾驶员的行驶习惯、车辆的性能、保养程度和维修费用等信息。由于在这一级中,结果发生的概率的不确定主要是由于人们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进行判断,进而带有一定主观猜测的成分,因此也称为“主观不确定”。第 3 级的不确定程度最高,早期的太空探险等活动都属于这种类型。理论上来说,随着历史资料与信息的逐渐增多,高级别的不确定可以转化为低级别,的不确定。不确定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与人们的认识之间的一种差距,有关活动的信息掌握得越充分,人们对此活动的认识越充分,不确定的程度就越小。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得到了足够的核事故数据,就可以判断除去人为破坏或疏忽因素之外的核事故的发生概率。风险中的不确定指的是第 1 级和第 2 级的不确定,而第 3 级的不确定严格来说已不是风险管理的范畴。但在实践中,人们有时也会将第 3 级不确定事件的结果划分为几类,从而将其简化为第 2 级的不确定事件加以处理。例如,多种形式的责任风险属于第 3 级的不确定,暴露于责任风险的结果取决于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包括决定个体或组织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的法律条款。然而保险商一般会对他们承担的责任数量进行限制,至少确定为两个结果(最小和最大的损失),这些限制就使得保险商所面临的不确定由第 3 级降到了第 2 级。风险的不确定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1)与客观过程本身的不确定有关的客观的不确定;(2)由于所选择的为了准确反映系统真实物理行为的模拟模型只是原型的一个,造成了模型的不确定;(3)不能精确量化模型输入参数而导致的参数的不确定;(4)数据的不确定,包括测量误差、数据的不一致性和不均匀性,数据处理和转换误差,由于时间和空间限制数据样本缺乏足够的代表性等。这些不确定的来源分别涉及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措施的选择,它们贯穿了风险管理的始终。二、考察风险的角度考察风险的角度风险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察。首先,风险与人们活动的目标有关。人们从事某项活动,总是在事先有一个预期的目标,希望达到某种目的。如果人们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没有十分的把握,存在偏离目标的可能,那么,人们就会认为该项活动有风险。其次,风险同行动方案的选择有关。对于一项活动,总是有多种行动方案可供选择,应该采取哪种方案才能不受或少受损失?如果这项活动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那么哪种方案才能既减少损失,又保证收益?不同的行动方案,风险是不同的。最后,风险与世界的未来变化有关。当客观环境或者人们的思想发生变化时,活动的结果也会发生变化。如果世界永恒不变,人们也不会有风险的概念。三、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按照风险的起源以及影响范围不同,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1.基本风险基本风险是由非个人的,或至少是个人往往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通常波及很大范围的风险。这种风险事故一旦发生,任何特定的社会个体都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阻止其蔓延。例如与社会、政治有关的战争、失业、罢工等,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都属于基本风险。基本风险不仅仅影响一个群体或一个团体,而且影响到很大的一组人群,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由于基本风险主要不在个人的控制之下,又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并不是由某个特定个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个人也无法有效分散这些风险,因此,应当由社会而不是个人来应付它们,这就产生了社会保险。例如在美国,洪水风险就是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制定出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此外,社会保险所覆盖的风险也包括那些私营保险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保障的风险,它被视作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补救,同时也表现出社会对于促进公平以及保护弱势人群利益的愿望。例如,失业风险一般就不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而是由社会保险计划负责,又如伤残、健康、退休等保障也是由社会保险来负担。2.特定风险特定风险是指由特定的社会个体所引起的,通常是由某些个人或者某些家庭来承担损失的风险。例如,由于火灾、爆炸、盗窃等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风险,对他人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所负法律责任的风险等,都属于特定风险。特定风险通常被认为是由个人引起的,在个人的责任范围内,因此,它们的管理也主要由个人来完成,如通过保险、损失防范和其他工具来应付这一类风险。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的界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代和观念的不同而不同。如失业在过去被认为是特定风险,是由于个人懒惰或无能的缘故造成的,而现在则认为失业主要是整个经济结构方面的问题造成的,属于基本风险。四、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按照风险所导致的后果不同,可以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1.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纯粹风险导致的后果只有两种:或者损失,或者无损失,没有获利的可能性。火灾、疾病、死亡等都是纯粹风险。又如,一个人买了一辆汽车,他立即就会面临一些风险,如汽车碰撞、丢失等。对这个车主来说,结果只可能有两种:或者发生损失,或者没有损失,因此,他面临的这些风险都属于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它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也无获利、获利。股票是说明投机风险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人们购买股票以后,必然面临三种可能的结果:股票的价格下跌,持股人遭受损失 2;股票价格不变,持股人无损失但也不获利;股票价格上涨,持股人获利。又如生产商所面临的其生产所用原材料的价格风险,当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时,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增大,这是一种损失;而当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跌时,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减小,则其盈利就会增大;而当原材料市场价格不变时,生产商无损失也无获利。3.二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比较对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做出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二者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这就使得适用的风险管理措施也有所区别。首先,如果要控制风险,则很多纯粹风险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影响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例如,一个工厂面临火灾风险,它可以采取安装烟火报警器、自动喷淋系统、防火卷帘等设备以及加强职工防火灭火培训等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幅度。而大多数投机风险则不具备这样的性质。例如一个公司面临汇率风险,对于造成汇率波动的经济因素,一个公司是根本无法控制的。面对这类投机风险,风险承受体(即承担风险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从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或回避风险等角度来降低风险。其次,如果要想在损失发生后获得补偿,则大多数纯粹风险都可以选择保险来管理。2 这些可以通过保险来转移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它们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能够比较容易地用大数定律估算出,大数定律是保险公司预估损失以及厘定费率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另外,某个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其他的被保险人不会同时都遭受这种损失,这样就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来进行损失的分摊。而绝大多数投机风险事故的发生变化无常,很难应用大数定律预测未来损失,当某个市场因素,如利率发生变动时,可能有一大批企业会受到负面影响,这些都不符合传统保险运作原理的要求,不是传统保险业务经营的对象,这就必须要寻找其他的应付措施。如价格风险就通常使用金融衍生合约来管理,由于价格风险在给一些风险承担者带来损失的同时,可能使另一些风险承担者获益,因此和保险的损失分摊不同,金融衍生合约的原理是将可能遭受损失一方的损失风险转移给可能获取收益的一方。最后,从损失的角度来说,纯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与投机风险不同,它是社会财富和人身的净损失。如 2008 年中国汉川大地震造成超过 8451 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又如 2011 年日本“311”震灾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16.9 万亿日元,是 1995 年阪神大地震的损失的 1.8倍。除了这些直接损失以外,纯粹风险还会造成大量的间接损失,如税收减少、社会福利费减少、价格波动、人们实际生活水平降低等。而投机风险发生后,一部分人遭受了损失,另一部分人却可能从中获利。实际上风险事故并没有改变社会财富的总量,没有产生净损失,只是将社会财富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进行了重新分配。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对一些纯粹风险采取损失控制的做法比进行风险融资要积极。例如水灾风险,即便是有了成熟的水灾保险,如果只是保险,没有一系列相应的损失控制的做法,对于风险承担者个体来说水灾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但整个地区甚至国家的水灾风险并没有降低。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之所以比较成功,就是因为它将保险和损失控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达到了降低全社会水灾总损失的目的。五、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权益造成的侵害越来越严重,被称为世界性“公害”。环境污染责任指的是因污染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加害人应该对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所谓“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以及一些直接破坏天然的自然因素(如植被等)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1.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初,在英美法系中,只有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于严格责任,例如装载剧毒化学物质的卡车突然翻车,导致剧毒物质泄漏。如果要起诉噪声或逐渐的污染等的责任人,原告就必须证明危害是“严重的、连续的、不合理的”。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提高了测量空气、水和土壤中含量微小的污染物的能力,并且一些污染物也被证明可,以导致疾病,这些进步使得法庭开始将逐渐的污染也纳入到严格责任的范围内。一些国家还出台了与环境污染责任有关的成文法,例如美国在1970 年以来,就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或称 1980 年超级基金法)。首先,美国国家环保局确定需要清理的废物堆积点,接下来,所有者、原所有者以及任何在此地点倾倒废物的人都在一种强制性的严格、可追溯和连带责任下被约束,缴纳清理所需的资金。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该制度还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建立了“国家优先名录”,每年更新两次。同时,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又补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行动计划以强化和促进该制度的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 1986 年的超级基金法案的补充与再授权。超级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处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等也是超级基金的部分来源。在超级基金法通过后的 30 多年中,大部分诉讼是关于废弃垃圾场清理费用的,但 21 世纪以来,超级基金更多地关注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随着“棕地”计划的实施,政府和私人企业对被污染废弃场所的清理活动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贷款保证。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污染责任。企业生产等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中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情形,我国的法律没有限定为连带责任,而是规定为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2.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举证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污染造成损害的后果以及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存在这三个要件,环境污染责任即可构成。(1)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除了排放废物等环境污染行为之外,在一定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环境污染行为,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使得有害物质泄漏等。(2)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环境污染损害和其他损害相比,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其中,潜伏性指的是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也不能尽快消除,损害往往潜伏很长时间;持续性是指损害常常不会因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广泛性是指受害地域、受害对象和利益具有广泛性。损害后果是污染者承担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基本条件。(3)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举证与抗辩(1)举证因为一些污染环境行为的结果需要高水平的科技手段才能确定,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时候也很复杂,因此污染环境致害的举证责任在侵害人。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侵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按照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而是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与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和隐蔽性,在行为人实施了污染行为后很长时间才发生相应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无疑极为困难,因而法律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至于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质即可。(2)抗辩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其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提出抗辩,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这些情形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六、员工伤害责任员工伤害责任1.美国员工赔偿制度的发展员工伤害责任是指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是工业化社会中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雇佣关系使得雇主对员工的安全承担一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约束员工伤害责任的法律体系。美国是员工赔偿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的员工赔偿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19 世纪 30 年代以前在 19 世纪 30 年代以前,几乎没有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工伤赔偿金。最早处理工伤的法律记载是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Priestlyv.Fowler(1837),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发现,员工从雇主那里索取赔偿金比从一个陌生人那里索取更困难。原因主要有:第一,雇主对员工工伤的责任是受侵权责任法所规范的,员工必须证明雇主疏忽,很多情况下,员工的起诉需要有律师的帮助;第二,如果当时法院案件太多、法官故意拖延或者难以取证,那么胜诉就变得遥遥无期;第三,如果员工自身的疏忽是伤害的原因之一,那么他几乎就不可能得到赔偿;第四,如果受伤的员工去世,胜诉的希望就非常渺茫;第五,由于担心雇主报复,一些同事不愿作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第六,雇主拥有特殊的辩护手段,即风险自担假设、共同因素作用以及同事疏忽原则。风险自担假设是指员工此前已经知道工作中的风险,但仍然表示愿意从事这份工作,那么就说明他自己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出现了问题,雇主也没有干系;共同作用因素是指雇主如果能够证明员工也有疏忽,那么就可以逃避责任;同事疏忽原则是指如果员工同事的疏忽是员工伤害的原因,那么雇主就可以免责。(2)19 世纪 30 年代至 20 世纪初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法院开始认识到,雇主对员工负有的责任和他对一般陌生人所负有的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雇主有义务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为员工提供合乎情理的、安全的工作环境,他应该在员工可能没有注意到危险的时候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危险信息。这种责任逐渐扩展到雇主应该在自己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查、维护和修理,而且必须保证工人使用工具的安全性。如果雇主没有尽到以上义务而使员工受伤,那么员工可以起诉雇主要求赔偿。同时,雇主的特殊辩护手段也开始被取消。20 世纪初,美国绝大多数州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雇主责任法案,适用于州际铁路公司的员工,以及琼斯法案,适用于商业轮船上的船员。这些法案对雇主对员工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约束,并限制雇主使用同事疏忽原则和风险自担假设的特殊抗辩。但是,这些雇主责任法仍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而员工很多时候难以证明雇主的过失,加之雇主的消极反应、审理延迟以及费用等阻碍,仍然有很多员工难以顺利地得到伤害赔偿。(3)20 世纪初以后1911 年,美国颁布了员工赔偿法,这项法律彻底改变了雇主对员工工伤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员工工伤是指,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或者由于雇佣关系而引起的对员工的伤害。员工赔偿法的最大改变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雇主来说,雇主必须对遭受工伤和由工作引起的疾病的员工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这项责任是强制性的。第二,对于员工来说,适用唯一补偿原则,即员工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赔偿只能依照员工赔偿法的规定,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员工赔偿法并没有要求雇主赔偿精神和痛苦损失),员工须放弃对雇主的起诉权。但如果除了雇主以外还有另一方也对伤害负有责任,员工可以起诉这一方,要求赔偿痛苦和精神损失以及不能由员工赔偿弥补的货币损失。虽然员工赔偿法有了很大改进,但它并不是完美之策,实践证明它的实行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雇主的赔偿责任加重,雇主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竞争力降低,这对雇主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当雇主是小业主时,员工赔偿责任可能使其陷入破产的困境。另一方面,员工最终能否获得赔偿仍取决于雇主的经济能力,如果雇主没有支付损害赔偿的资金,即使根据法律认定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员工也不能得到充足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赔偿成为有名无实的赔偿。此外,员工仍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诉讼费的昂贵、法律知识的贫乏以及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困难使得许多受害员工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员工仍存在败诉的可能。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超越“损失要么由侵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个条件,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在商业保险领域,就有了责任保险以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在社会保险领域,则有员工强制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出现,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2.中国的员工赔偿制度雇主对雇员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如美国,二是通过工伤保险。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首先,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体系则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其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再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最后,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世界各国对于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不同,有的二者择一,有的二者兼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予以规范,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员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以及相应的赔偿做出了规定。0 对于工伤的认定,列出了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背景分析主动对接“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做大增量优化存量,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深入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培育一批千亿级产业集群、百亿级品牌企业和十亿级品牌产品,建成东部沿海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实现现代服务业大发展,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打造福建产业升级版。(一)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推进主导产业高端化集聚化。加快提升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层次,延伸产业链、壮大总量,增强核心竞争力,到 2020 年产值规模均超万亿元。推进传统特色产业改造提升。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工业强基、“机器换工”、质量品牌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试点等行动,广泛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推动传统特色产业智能化改造和创新转型,推动生产方式向数字化、精细化、绿色化转变,提高产品功效、性能、适用性和可靠性。轻工业重点推进食品工业、制鞋业、造纸业提升发展,打造全球顶尖的休闲运动鞋制造中心。纺织业发挥化纤、织造、染整、服装、纺机产业链优势,做大做强纺织化纤和服装生产基地。冶金业加快延伸下游精深加工产业,提升产品品质和附加值,打造中国最大不锈钢产业基地和铜生产研发重要基地。电机电器重点推广集成制造、高效节能电机制造、精密制造等先进生产方式,鼓励发展高端产品。建材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石材、建筑陶瓷、汽车玻璃工业发展水平。(二)推动现代服务业大发展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推进服务业与一二产业深度融合,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总结推广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成果经验。创新财政引导资金扶持方式,探索以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融资增信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投入力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构建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制订实施服务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土地和价格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绿色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高端化。加快推进物流、金融、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科技和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为制造业升级提供支撑。加快多式联运设施建设,推进物流信息化,加快建设物流节点、物流园区和航运枢纽,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服务业,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建成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数字传媒、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推进设计服务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加快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推动在区域间形成分工协作体系和特色产业集群。到 2020 年,物流业、金融业成为新兴主导产业,实现增加值分别超过 3000 亿元、3200 亿元。专栏 5:生产性服务业重大工程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重点发展旅游、健康养老、商贸流通、文化体育和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实现总体规模持续扩大。加快旅游业转型升级,开展省内旅游资源整合,推动旅游与特色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创建一批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培育若干家年营业额超十亿元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到 2020 年,旅游业成为新兴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 8%,打响“清新福建”品牌。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扶持建设若干个健康服务产业示范园区。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家庭服务、市政服务、农村服务等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以增加有效供给、改善住宅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为重点,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和去库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三)加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加速网络化进程和智慧化应用,实现处处相连、物物互通、事事网办、业业创新。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普及应用,基本形成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支持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模式和服务业态,发展分享经济。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务,深入推进信息惠民工程,全面形成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体系。实施“互联网+城市”行动,构建市民服务云平台,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入口的各项城市服务。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壮大电商经济规模,推进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跨境电商服务体系,支持发展行业垂直电商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服务、技术和平台创新,规范发展 P2P 网贷和众筹融资。做强软件产业,强化工业应用软件研发,促进软件服务外包发展,加快发展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集成电路设计及应用软件等特色产业集群。实施物联网先行工程,加快物联网推广应用,打造千亿级物联网产业集群。到 2020 年互联网经济总规模实现倍增。积极发展大数据产业。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应用。完善大数据应用创新体系,支持社会主体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建设一批全国性大数据云平台。积极发展安全可信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外包服务,培育发展地理信息产业、信用信息服务业。推动国家部委、央企、互联网企业等来闽开发大数据应用,打造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立区域性大数据交易市场。(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推动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建设,发展特色鲜明的湾区经济,完善海洋产业布局,壮大海洋经济。优化发展现代渔业,重点发展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远洋渔业、设施水产养殖和休闲渔业,培育一批知名海产品品牌,打造现代海洋渔业基地。培育壮大海洋生物制药、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和海洋能等产业,打造海洋新兴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海洋旅游与海洋文化创意、港口物流、航运服务、涉海金融、信息服务等,提升发展滨海旅游业,打造现代海洋服务业基地。加快建设四大船舶产业集中区,大力发展专业船舶、船用机械配套产业和海工装备产业,打造高端临海产业基地。到2020 年,海洋生产总值争取突破万亿元,力争远洋捕捞产量、产值全国第一。实施科技兴海。加强海洋科学研究机构建设,新建一批海洋高技术研发中心。整合提升省内外海洋科技资源,加快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构建海洋创新战略联盟,提升海洋科技支撑能力。着力特色海产品资源保护利用与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打造海峡“蓝色硅谷”。加强海域、海底、岸线、海岛等测绘工作,开展海洋生物、海底矿产、海洋能与油气等资源调查和勘探开发。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合理开发利用岸线、海域、海岛等资源,建立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开发综合协调机制。强化海洋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海域海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海域海岛收储制度。合理控制近岸海域资源开发强度,强化闲置海域监督管理。集中集约用海,建立海域、岸线、滩涂、海岛等重要海洋资源的投资强度标准,实行差别化的用海供给政策。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计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加强陆源和海域污染控制。创新海洋综合执法体制,建设海洋事务联合联动执法平台。在闽江口、罗源湾、厦门湾、泉州湾等开展水质和环境综合整治。到 2020 年,近岸海域一、二类水质比例达 72%。智能照明是智能家居设备的一个新兴细分产品,根据 IDC 公布的2020 年全年数据,中国智能照明设备出货量增速高达 71.4%,智能照明市场延续快速增长态势。然而,横向比较来看,结合 IDC 的 2020 年度第三、四季度智能家居市场报告数据进行测算得到,2020 年第四季度,智能照明市场出货量为 305 万台,在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市场中的占比仅 5%左右,智能照明市场仍存在巨大发展空间。纵向比较来看,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