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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_税收征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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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_税收征管法律制度.ppt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山东财政学院会计学院 财务会计教研室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章要点本章要点n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及种类;n发票的概念、种类及开具要求;n纳税申报及方式;n税款征收方式;n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第一节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管理n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n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n(一)税务登记的概念n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n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得到了确认。n(二)税务登记范围n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n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n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三)税务登记的种类n1.开业登记(设立税务登记)n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n(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n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n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n(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内日内n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自收到申报之日起起30日内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n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n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n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n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n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记表-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在银在银行开立账户。行开立账户。n2.变更税务登记n(1)概念。n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n(2)时限要求。-30日日(单选)(单选)n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n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n(3)提供的证件和资料n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n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n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n其他有关资料。n(4)变更表或证n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n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判断)n3.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n(1)停业登记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判断)n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n(2)复业登记n(3)延长停业登记n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n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n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n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n(1)开具证明-所在地税务机关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n(2)报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n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n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n5.注销登记n(1)概念n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n(2)类型、时限(单选)n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n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n(四)税务登记证件及主管机关n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税务登记证的作用n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n(1)开立银行账户;n(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n(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n(4)领购发票;n(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n(6)办理停业、歇业;n(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n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证的管理-15天天n(1)税务登记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收登记证件及发票。n(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n(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n(4)银行账户管理。n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n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税务登记主管机关n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税务登记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n二、发票管理二、发票管理n(一)发票的概念n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n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n(二)发票的种类n1.增值税专用发票。n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n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n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n2.普通发票。n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n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n(1)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n(2)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n3.专业发票。n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n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票监制章;它属于发票的管理范围,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自定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自行负责。这是专业发票的特征,也是与其他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区别之处。n(三)发票的开具要求n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n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判断)n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n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n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n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n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n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多选)n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n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n8.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单选)n三、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n(一)纳税申报的概念n1.定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n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n2.纳税申报表n3.无税也申报(判断)n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n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n(二)纳税申报的方式(二)纳税申报的方式n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n2.邮寄申报。n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n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申报的办法;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n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判断)n3.数据电文申报。n4.其他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n 第三节税款征收第三节税款征收n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n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一、税款征收的原则n(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n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n(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n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n(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n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n(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n(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n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n(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n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n(七)税款优先的原则税款优先的原则n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n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n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n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行。n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n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n二、税款征收方式二、税款征收方式n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根据各税种不同的特点、征纳双方具体条件所采用的具体征收方法。(注意区分)n(1)查账征收n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n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n(2)查定征收n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n(3)查验征收n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n(4)定期定额征收n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n(5)代扣代缴n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n(6)代收代缴n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n(7)委托代征n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n(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n三、核定应纳税额三、核定应纳税额n(一)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多选)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n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n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n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n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n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n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n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n(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多选)(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多选)n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n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n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n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n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n(三)税额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n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n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n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n其中,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n(三)税务登记种类n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n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n(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n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n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n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n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n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n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n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n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n住所、经营地点;n登记类型;n核算方式;n生产经营方式;n生产经营范围;n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n生产经营期限;n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n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n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n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n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n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n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n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变更税务登记n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n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n(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n(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n(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n(4)其他有关资料。n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n(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n(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n(3)其他有关资料。n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n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3停业、复业登记。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n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n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n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n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n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n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5销税务登记。n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n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n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n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n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n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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