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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考试辅导 法律法规 200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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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考试辅导 法律法规 2008.ppt

    复习重点距离产生美,要从差异中寻找复习的方向。今年与去年的差异在哪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新形势下新特点新形势下新特点(2)今年教材与去年教材的差别今年教材与去年教材的差别 新形势下新特点节能减排投资过热,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许多环境争端都与规划有关(如厦门(如厦门PDAPDA项目,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项目)项目,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项目)今年教材与去年教材的差别比较“法律法规”和”考点与要点”两本书,今年与去年有很多差别为什么有差别:出现了新的文件,有改动的文件,思想上有新的认识。所以我认为:要关注这些新内容。因为:要求考试者能紧跟形势了解政策法规导则标准的变化,可以不重复以往考题,内容能有新意。复习重点小结除复习一般重点内容(如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以外,着重关注新修订的有关环评、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还有一些没有列入的法规,如长城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的通知。长 城 保 护 条 例20062006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穿越、迁移长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2004-6-26 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用途。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行政审批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格审批。小小 结结重点关注产业政策,淘汰的技术、禁止的行为。复习的方法1.抓重点;2.注意禁止性条款;3.注意与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条款;3.掌握和熟悉的要求都能会,了解的时间不够可以放弃;4.以考点和要点为主要依据复习,不懂地方再看法律法规这本书。几个具体问题1.水污染防治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2.城乡规划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3火电厂脱硫脱硝问题几个具体问题1.水污染防治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2.城乡规划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3火电厂脱硫脱硝问题水污染防治法 20082008年年2 2月月2828日修订,日修订,20082008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发生积极促成了这一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1)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掌握掌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区。掌握掌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污口。掌握掌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1)水源保护区管理 掌握掌握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体。掌握掌握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1)水源保护区管理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掌握掌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特殊水体保护区特殊水体保护区(2)向水体排污管理向水体排污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水污染防治禁止性规定 掌握掌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掌握掌握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治的规定和标准。掌握掌握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掌握掌握 第三十二条含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掌握掌握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废弃物。禁止将含有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掌握掌握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3)水污染防治禁止性规定 掌握掌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掌握掌握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掌握掌握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应当分层开采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不得混合开采。掌握掌握 第三十八条兴建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掌握掌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不得恶化地下水质。还有还有农业面源污染的五条农业面源污染的五条 (4)突发性事件掌握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5)新的提法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价制度,价制度,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5)新的提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1.水污染防治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2.城乡规划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3火电厂脱硫脱硝问题城乡规划法近年来在城市和农村发展规划上出现一些问题:近年来在城市和农村发展规划上出现一些问题: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需要;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形象工程”;有些规划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过程中有些规划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环保投诉也由此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环保投诉也由此产生;产生;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难以满足农民生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土地资源,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了,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意味着中国正,意味着中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的规划模式,进入城乡融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的规划模式,进入城乡融合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合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的新时代。了解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了解了解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的内容应当包括:了解了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的内容应当包括: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了解了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的内容应当包括:熟悉熟悉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熟悉熟悉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熟悉熟悉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熟悉熟悉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几个具体问题1.水污染防治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2.城乡规划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3火电厂脱硫脱硝问题火电厂脱硫脱硝问题火电厂脱硫脱硝问题节能减排燃煤电厂是重点。节能减排燃煤电厂是重点。脱硫早就提出来,脱硝问题现在开始强调。脱硫早就提出来,脱硝问题现在开始强调。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区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1998):):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分大于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分大于3%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还硫分大于煤层还硫分大于3%3%的矿井逐步实现限产和关停。的矿井逐步实现限产和关停。新建、改造含硫分大于新建、改造含硫分大于1.5%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电火厂。近郊区新建燃煤电火厂。新建、改建燃煤含硫量新建、改建燃煤含硫量大于大于1%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决定中指出(2005)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的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考点与要点分析考点与要点分析”中指出(中指出(p86):):其他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可参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国家环境保护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十一五”规划规定规划规定国发国发200737号号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超过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总量要求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特低硫煤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五规划(2007)规定规定:重点控制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新(扩)建燃煤电厂除重点控制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国家规定的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硫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采取其求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他减排措施。强化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强化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促进企业达标排放。达不到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或所在地区空气二氧化氮、臭氧浓度超标的新建火电标准或所在地区空气二氧化氮、臭氧浓度超标的新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应限机组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应限期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期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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