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3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doc
-
资源ID:70774352
资源大小:40.50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海南省2023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doc
海南省海南省 20232023 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提升训练试卷利)提升训练试卷 A A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 2016 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 150 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2018 年 11 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 A、B、C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 A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 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 A 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 A 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 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 A 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 A 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 B、C、D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 B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 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 2019 年1 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 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 年 2 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 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 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押题微信公众号:jinkaodian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有如下规定,“当项目的评审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并确实可能存在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重大或明显错误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答案:问题 1:本次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因为本次要采购的设备是项目计划外且是竣工验收后临时采购的设备,并不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问题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本项目属于分散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也可以自行采购。问题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妥当的。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二、省某大型泵站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项目占用土地、居民迁移工作已经进行了动员,上级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招标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部分内容如下:(1)2019 年 6 月 13 日 9:0017:00 在该单位市路楼房间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投标文件(3 份正本,4 份副本,共 7 本)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 3 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开标地点:市路楼会议中心)。(3)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如下情况发生:(1)共有 A、B、C、D、E、F 六家单位投标,其中 A 单位在 6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相关疑问,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招标人于6 月 16 日以书面形式向 A 单位发出澄清文件。(2)7 月 1 日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未标明排名顺序。7 月 3 日,招标人确定 B单位中标并公示,于 7 月 5 日向 B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 7 月 10 日与 B 单位签订了合同。(3)招标人于 7 月 12 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单位,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4)招标人于 7 月 25 日向省水利厅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问题】1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做简要分析。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答案】1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及分析(1)“2019 年 6 月13 日 9:0017:00 在该单位市路楼房间出售招标文件”不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不妥,应该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文件(3 份正本,4份副本,共 7 本)”不妥,首先,投标文件正本应为 1 份,副本 4 份。正本只能有一份,以保证投标的唯一性。(3)“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 3 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妥,投标有效期应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不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招标投标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及原因:(1)“A 单位在 6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相关疑问,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不妥,A 单位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 17 天前,即 6 月 13 日以前向招标人提出。(2)“招标人于 6 月 16日以书面形式向 A 单位发出澄清文件”不妥。首先,招标文件的澄清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其次,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3)“7 月 1 日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未标明排名顺序”不妥,应该标明排名顺序。(4)“7 月 5 日向 8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因为招标人 7 月 3 日确定中标人需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应在 7 月 6 日及以后向 B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5)“招标人于 7 月 12 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单位,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不妥,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以本例中招标人应在 7 月 6日向 B 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结果告知其他五家单位。(6)“招标人于 7 月 25 日向省水利厅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 15 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所以本例中不应迟于 7 月 21 日。三、某 A 施工公司欲在某公开招标工程中进行投标。同时投标的单位还有 B、C、D、E 公司,在平常的接触里 A 公司和这几个公司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编制完标书之后,A 公司和其他几个公司进行了协商,各方交换了投标报价,并达成协议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增加 10%的利润。1.在工程开标大会上,除到会的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办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开标前公证处提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对 A 施工公司提出疑问,A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可是法律顾问认为 A 公司投标书无效。、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A 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A、B、C、D、E 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答案】1.上述招标程序不正确。因为招标单位应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故在开标会议上不应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2.A 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无效,因为 A 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3.属于串标行为,是违法行为。四、2017 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 2017 年 2 月 15 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 035 元m3 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2018 年 6 月 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以 05 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问题: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考虑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考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的处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诉讼的时效问题。(1)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原则有:协议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3)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注意和遵守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答案:问题 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问题 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问题 3:企业甲可考虑采用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问题 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五、某水电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一座水力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某投标人为中标人,合同工期 6 个月,工期奖罚均为 1 万元/天。部分工程合同内容如下:(1)开工之日前 7 天内支付合同价 20%的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在最后 2 个月等额扣回。(2)业主按承包商每月应得的工程款 90%按月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 5%,竣工结算时一次扣留。(3)月进度款最低签发金额为 300 万元,若不足与下月合并支付。(4)施工期间,若材料价格与基期价格增减幅度在5%以内,不予调整,若变化幅度超过 5%,超过部分按实结算。(5)项目 16 月计划完成工程量依次是 4800m2、6800m2、5600m2、4300m2、6200m2、5800m2,综合单价 1000 元/m2。措施项目费 60 万元,于开工后前两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6)在 3、4、5 月甲方分别供应材料 175 万元、145 万元、180 万元。(7)管理费和利润综合取费15%,规费税金综合费率 14%。本案例中,人材机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不含税。施工期间发生如下事件:(1)2 月发生临时工程,业主确认增加计日工30 工日,综合单价 150 元/工日。(2)5 月时,因水泥价格上涨,实际价格为440 元/吨(原清单中该材料数量为 1000 吨,基期价格为 350 元/吨)。、该工程预计合同总价是多少?材料预付款是多少?、12 月每月业主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各为多少?【答案】1.工程合同价=(4800+6800+5600+4300+6200+5800)0.1+60(1+14%)=3887.40(万元)业主在开工前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3887.4020%=777.48(万元)2.12 月每月应支付措施项目费=60/2=30(万元)第 1 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48000.1+30)(1+14%)=581.40(万元)第 1 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581.4090%=523.26(万元)第 2 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68000.1+30+300.015)(1+14%)=809.91(万元)第 2 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809.9190%=728.92(万元)3.第 3 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56000.1(1+14%)=638.40(万元)第 3 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638.490%-175=399.56(万元)第 4 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43000.1(1+14%)=490.20(万元)第 4 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490.2090%-145=296.18(万元)300 万元应签发的付款金额低于合同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故 4 月不支付。4.56 月每月应扣回预付款=777.48/2=388.74(万元)水泥价格上涨幅度=(440-350)/350=90/350=25.7%5%。六、某生态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分为两个包件(包件 1 为土建工程,包件 2 为生态净化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同时进行全程电子化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有以下情况发生:包件 1:招标人希望中标人甲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三个百分点,即由其中标价 5250 万元调整为 50925 万元,以便达到节省投资的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甲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给出了两种合法方法处理。第 1 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 5250 万元,由中标人甲另行向招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函,在合同结算时扣除。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信息报送时不易被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优惠后的中标价无法进行合同备案,万一今后发生法律纠纷,无法在法庭上被采信。第 2种:书面合同中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优惠后的 50925 万元,同时双方在进行合同信息报送时附加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信息报送的有关内容进行认定,缺点是在进行合同信息报送环节,就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并有被处罚的可能。权衡再三,招标人选定了第 1 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致,在合同信息报送后,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50925 万元。包件 2:招标人向中标人 B 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数的 20,招标人表示非常担心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 B 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 10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 5,按即中标价的 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 B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 10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 B 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 C 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问题:1包件 1 中,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甲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三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甲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上述行为违法,简述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2包件 2 中,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 B 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3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标人如果想预防过低投标价中标,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好一个增加履约担保金额的界限和增加幅度?【答案】七、某新建引水项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如下:1.项目工程费用为 2000 万元,独立费为 500 万元,基本预备费费率为 8%,预计未来 3 年的年均投资价格上涨率为 5%。2.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生产运营期为 8 年。3.项目建设期第 1 年完成项目静态投资的 40%,第 2 年完成静态投资的 60%,项目生产运营期第 1 年投入流动资金240 万元。4.项目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均由资本金投入。5.项目建设投资全部形成固定资产(无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 8 年,残值率为 5%,采用直线法折旧。(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分别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第 1 年、第 2 年价差预备费和项目建设投资。、分别列式计算项目生产运营期的年固定资产折旧和正常年份的年可变成本、固定成本、经营成本。【答案】1.基本预备费=(2000+500)8%=200(万元)静态投资额=2000+500+200=2700(万元)第 1 年价差预备费=270040%(1+5%)1-1=54.00(万元)第 2 年价差预备费=270060%(1+5%)2-1=166.05(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工程费+独立费+预备费=2700+54.00+166.05=2920.05(万元)2.固定资产折旧=2920.05(1-5%)/8=346.76(万元)正常年份的可变成本=10000550/10000=550.00(万元)固定成本=950-550=400.00(万元)总成本=经营成本+折旧+摊销+利息经营成本=950-346.76=603.24(万元)八、某新建引水项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如下:1.项目工程费用为 2000 万元,独立费为 500 万元,基本预备费费率为 8%,预计未来 3 年的年均投资价格上涨率为 5%。2.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生产运营期为 8 年。3.项目建设期第 1 年完成项目静态投资的 40%,第 2 年完成静态投资的 60%,项目生产运营期第 1 年投入流动资金240 万元。4.项目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均由资本金投入。5.项目建设投资全部形成固定资产(无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 8 年,残值率为 5%,采用直线法折旧。(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分别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第 1 年、第 2 年价差预备费和项目建设投资。、分别列式计算项目生产运营期的年固定资产折旧和正常年份的年可变成本、固定成本、经营成本。【答案】1.基本预备费=(2000+500)8%=200(万元)静态投资额=2000+500+200=2700(万元)第 1 年价差预备费=270040%(1+5%)1-1=54.00(万元)第 2 年价差预备费=270060%(1+5%)2-1=166.05(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工程费+独立费+预备费=2700+54.00+166.05=2920.05(万元)2.固定资产折旧=2920.05(1-5%)/8=346.76(万元)正常年份的可变成本=10000550/10000=550.00(万元)固定成本=950-550=400.00(万元)总成本=经营成本+折旧+摊销+利息经营成本=950-346.76=603.24(万元)九、某中小流域治理工程招标(招标控制价 500 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以下描述:(1)关于资格条件的描述。注册资金:本地企业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外地企业注册资金 3000 万元以上;类似工程业绩:本流域治理工程业绩不少于 2 个。(2)关于投标人资信的描述。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人资信的评价标准为:已与招标人合作过且未发生合同纠纷的投标人评为 A 等(百分制评价为90 分),初次合作的投标人评为 C 等(百分制评价为 70 分)。(3)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描述。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 20 万元,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允许撤回,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4)关于现场踏勘的描述。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在此期间应某个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陪同其考察了现场。【问题】1对上述招标文件中的描述做出分析和判断。2根据背景(2)的描述,如果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资信”权重 0.03,评标基准价 496 万元,且每偏离 1%扣 1分,仅就“投标人资信”和报价得分做简要的计算和分析(提示:将得分分值换算成报价差异)。【答案】1招标文件中描述背景的分析和判断:背景(1)显然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缺乏公平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对类似工程经验的要求也不合理,类似工程经验是指工程规模、结构、技术特点与应用等的类似,考察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可行性,将类似工程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也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背景(2)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不具备公平性,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未合作过的投标人直接判断“一般”,有“疑罪从有”的嫌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也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规定。背景(3)投标保证金为 20 万元,明显偏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允许撤回”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生效后不允许撤回,但提交不等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生效有特定的时间点,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只要在生效前撤回都是合法的,招标人无权没收投标保证金。背景(4)描述是正确的,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不是强制性条款。但应某个投标人请求陪同现场踏勘是错误的,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根据背景(2)的描述,假定合作过的投标人为 A,未合作过的投标人为 B,则:A“投标人资信”得分为:900.032.7(分)。B“投标人资信”得分为:700.032.1(分)。投标人 A、B 分差为:2.72.10.6(分)。1 分相当于工程造价额:4961%4.96(万元)。投标人A、B 分差折算工程造价额为:4.960.62.976(万元)。按照背景(2)的描述,在其他指标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只要投标人 A 报价不高于投标人 B 报价的2.976 万元,投标人 A 比投标人 B 具有更强的竞争力,相当于对已合作过的投标人的评标优惠和对未合作过投标人的歧视,显然这种评价标准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一十、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 2016 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 150 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2018 年 11 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 A、B、C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 A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 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 A 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 A 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 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 A 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 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 B、C、D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 B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 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 年 1 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 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 年 2 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 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 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押题微信公众号:jinkaodian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有如下规定,“当项目的评审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并确实可能存在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重大或明显错误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答案:问题 1:本次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因为本次要采购的设备是项目计划外且是竣工验收后临时采购的设备,并不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问题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本项目属于分散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也可以自行采购。问题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妥当的。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