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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巾公司集体合同管理方案_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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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巾公司集体合同管理方案_参考.docx

    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湿 巾公 司集 体合 同管 理 方案目 录第一 章 公司 基本 情况.3一、公 司 简 介.3二、核 心 人 员 介 绍.3第二 章 集体 合同 管理.5一、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程 序.5二、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7三、劳 动 标 准 的 含 义.1 3四、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概 念.1 6五、用 人 单 位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的 内 容.1 7六、用 人 单 位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的 含 义.2 1七、职 业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内 容 和 分 类.2 3八、职 业 安 全 卫 生 防 护 设 施、器 具 和 个 体 用 品 管 理 台 账 的 分 类.2 5第三 章 项目 概况.2 6一、项 目 概 述.2 6二、项 目 总 投 资 及 资 金 构 成.2 8三、资 金 筹 措 方 案.2 8四、项 目 预 期 经 济 效 益 规 划 目 标.2 8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五、项 目 建 设 进 度 规 划.2 9第四 章 法人 治理.3 0一、股 东 权 利 及 义 务.3 0二、董 事.3 2三、高 级 管 理 人 员.3 7四、监 事.3 9第五 章 发展 规划 分析.4 1一、公 司 发 展 规 划.4 1二、保 障 措 施.4 7第六 章 S W O T 分析.4 9一、优 势 分 析(S).4 9二、劣 势 分 析(W).5 1三、机 会 分 析(O).5 2四、威 胁 分 析(T).5 3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第 一章 公 司基 本情 况一、公 司 简 介展 望 未 来,公 司 将 围 绕 企 业 发 展 目 标 的 实 现,在“梦 想、责 任、忠 诚、一 流”核 心 价 值 观 的 指 引 下,围 绕 业 务 体 系、管 控 体 系 和 人 才队 伍 体 系 重 塑,推 动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和 管 理 及 业 务 模 式 的 创 新,加 强 团队 能 力 建 设,提 升 核 心 竞 争 力,努 力 把 公 司 打 造 成 为 国 内 一 流 的 供 应链 管 理 平 台。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坚 持“品 牌 化、规 模 化、专 业 化”的 发 展 道路。以 人 为 本,强 调 服 务,一 直 秉 承“追 求 客 户 最 大 满 意 度”的 原则。多 年 来 公 司 坚 持 不 懈 推 进 战 略 转 型 和 管 理 变 革,实 现 了 企 业 持续、健 康、快 速 发 展。未 来 我 司 将 继 续 以“客 户 第 一,质 量 第 一,信誉 第 一”为 原 则,在 产 品 质 量 上 精 益 求 精,追 求 完 美,对 客 户 以 诚 相待,互 动 双 赢。二、核 心 人 员 介 绍1、孟 x x,中 国 国 籍,1 9 7 8 年 出 生,本 科 学 历,中 国 注 册 会 计师。2 0 1 5 年 9 月 至 今 任 x x x 有 限 公 司 董 事、2 0 1 5 年 9 月 至 今 任 x x x 有限 公 司 董 事。2 0 1 9 年 1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2、向 x x,中 国 国 籍,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 9 6 1 年 出 生,本 科 学历,高 级 工 程 师。2 0 0 2 年 1 1 月 至 今 任 x x x 总 经 理。2 0 1 7 年 8 月 至 今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3、武 x x,中 国 国 籍,1 9 7 6 年 出 生,本 科 学 历。2 0 0 3 年 5 月 至2 0 1 1 年 9 月 任 x x x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总 经 理;2 0 0 3 年 1 1 月 至2 0 1 1 年 3 月 任 x x x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总 经 理;2 0 0 4 年 4 月 至2 0 1 1 年 9 月 任 x x x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总 经 理。2 0 1 8 年 3 月 起 至今 任 公 司 董 事 长、总 经 理。4、郑 x x,中 国 国 籍,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1 9 7 0 年 出 生,硕 士 研究 生 学 历。2 0 1 2 年 4 月 至 今 任 x x x 有 限 公 司 监 事。2 0 1 8 年 8 月 至 今 任公 司 独 立 董 事。5、姜 x x,中 国 国 籍,1 9 7 7 年 出 生,本 科 学 历。2 0 1 8 年 9 月 至 今历 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2 0 1 7 年 8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监 事。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第 二章 集 体合 同管 理一、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程 序(一)确 定 集 体 合 同 的 主 体劳 动 者 一 方 的 签 约 人,法 定 要 求 是 基 层 工 会 委 员 会 为 集 体 合 同 签约 人 没 有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企 业,由 企 业 职 工 民 主 推 荐,得 到 半 数 以 上职 工 同 意 的 代 表 为 集 体 合 同 的 签 约 人。用 人 单 位 一 方 的 签 约 人,法 定为 用 人 单 位 行 政 机 关,即 法 定 代 表 人。在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前 提 下,跨省 市 的 大 型 企 业 或 集 团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委 托 下 一 级 企 业 或 子 公司 的 负 责 人 与 工 会 签 订 集 体 合 同。(二)协 商 集 体 合 同集 体 协 商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就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以 及 相 关事 宜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对 方 提 出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的 要 求。一 方 提 出 进 行 集 体协 商 要 求 的 另 一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集 体 协 商 要 求 之 日 起 2 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给 以 回 应,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进 行 集 体 协 商。集 体 协 商 主 要 采 取 协商 会 议 的 形 式,集 体 合 同 的 协 商 是 签 约 代 表 为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进 行 商 谈的 法 律 行 为。其 主 要 步 骤 如 下。1、协 商 准 备。双 方 签 约 人 为 集 体 协 商 进 行 各 项 准 备 工 作,包 括 确定 协 商 代 表,拟 订 协 商 方 案,预 约 协 商 内 容、日 期、地 点。我 国 法 律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规 定,集 体 合 同 协 商 代 表 双 方 人 数 对 等,各 方 至 少 3 名,并 确 定 一 名首 席 代 表。企 业 首 席 代 表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担 任 或 由 其 书 面 委 托 的 其 他 管理 人 员 担 任;工 会 首 席 代 表 由 工 会 主 席 担 任 或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工 会 代 表担 任。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代 表 与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不 得 相 互 兼 任。代 表 一 经 确认,必 须 履 行 义 务,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应 另 行 指 派 或 推 举;集 体协 商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业 人 员 作 为 本 方 协 商代 表。委 托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方 代 表 的 1/首 席 代 表 不 得 由 非 本 单 位 人 员代 理。集 体 协 商 的 地 点、时 间 由 双 方 共 同 商 定,记 录 员 在 协 商 代 表 之外 指 派。2、协 商 会 议。集 体 协 商 会 议 由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轮 流 主 持,并 按 下 列程 序 进 行:宣 布 议 程 和 会 议 纪 律;一 方 首 席 代 表 提 出 协 商 的 具 体内 容 和 要 求,另 一 方 首 席 代 表 就 对 方 的 要 求 作 出 回 应;协 商 双 方 就商 谈 事 项 发 表 名 自 意 见,开 展 充 分 讨 论;双 方 首 席 代 表 归 纳 意 见。达 成 一 致 的,应 当 形 成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草 案,由 双 方 首席 代 表 签 字。经 双 方 协 商 代 表 协 商 一 致 的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或 专 项 集 体 合同 草 案,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草 案,应 当 有 三 分 之 二以 上 职 工 代 表 或 者 职 工 出 席,且 须 经 全 体 职 工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或 者 全 体职 工 半 数 以 上 同 意,集 体 合 同 草 案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方 获 通 过。集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体 合 同 草 案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大 会 通 过后,由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签 字。(三)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查由 企 业 一 方 将 签 字 的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及 说 明 材 料 一 式 三 份,在 集 体合 同 签 订 后 的 1 0 日 内 报 送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查。说 明 材 料应 包 括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工 会 的 社 团 法 人 证 明 材 料、双 方 代 表 的 身 份证(均 为 复 印 件)、委 托 授 权 书、职 工 代 表 的 劳 动 合 同 书、相 关 审 议会 议 通 过 集 体 合 同 的 决 议、集 体 合 同 条 款 的 必 要 说 明 等。(四)审 核 期 限 和 生 效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在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后 的 1 5 日 内 将 审 核 意 见 书 送 达,集体 合 同 以 审 核 意 见 书 确 认 的 日 期 为 生 效 日 期。若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在收 到 集 体 合 同 的 1 5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则 自 第 1 6 日 起 集 体 合 同 自 行 生效。若 集 体 合 同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认 定 存 在 无 效 条 款 或 部 分 无 效 条款 的,签 约 双 方 应 在 1 5 日 内 对 其 进 行 修 改,并 在 1 5 日 内 重 新 报 送 审核(五)集 体 合 同 的 公 布经 审 核 确 认 生 效 的 集 体 合 同 或 自 行 生 效 的 集 体 合 同,签 约 双 方 应当 及 时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向 各 自 代 表 的 成 员 公 布。二、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我 国 劳 动 法 对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作 了 不 完 全 的 列 举 性 规 定,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则 将 集 体 合 同 可 以 具 备 的 事 项 列 举 规 定 了 1 5 项。由 于 企 业 的 情 况,包 括 内 部 条 件、外 部 环 境、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运 行 的 状况、管 理 水 平 千 差 万 别,以 及 我 国 劳 动 法 对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没 有具 体 要 求,所 以,劳 动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没 有 推 荐 集 体 合 同 的 标 准 文 本。通 常 情 况 下,集 体 合 同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一)劳 动 条 件 标 准 部 分包 括 劳 动 报 酬、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保 险 福 利、劳 动 安 全 卫生、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护、职 业 技 能 培 训、劳 动 合 同 管 理、奖惩、裁 员 等 项 条 款。上 述 条 款 同 时 也 可 以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的 基 础,指 导 劳 动 合 同 的 协 商 与 订 立,或 直 接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劳 动 条 件标 准 条 款 在 集 体 合 同 内 容 的 构 成 中 处 于 核 心 地 位,在 集 体 合 同 的 有 效期 内 具 有 法 律 效 力。上 述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具体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各 项。1、劳 动 报 酬。(1)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水 平、工 资 分 配 制 度、工 资 标 准 和 工 资 分 配 形式。(2)工 资 支 付 办 法。(3)加 班、加 点 工 资 及 津 贴、补 贴 标 准 和 奖 金 分 配 办 法。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4)工 资 调 整 办 法。(5)试 用 期 及 病、事 假 等 期 间 的 工 资 待 遇(6)特 殊 情 况 下 职 工 工 资(生 活 费)支 付 办 法,(7)其 他 劳 动 报 酬 分 配 办 法。2、工 作 时 间。(1)工 时 制 度。(2)加 班 加 点 办 法。(3)特 殊 工 种 的 工 作 时 间。(4)劳 动 定 额 标 准。3、休 息 休 假。(1)日 休 息 时 间、周 休 息 日 安 排、年 休 假 办 法。(2)不 能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职 工 的 休 息 休 假。(3)其 他 假 期。4、劳 动 安 全 卫 生。(1)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责 任 制。(2)劳 动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3)安 全 操 作 规 程。(4)劳 保 用 品 发 放 标 准。(5)定 期 健 康 检 查 和 职 业 健 康 体 检。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5、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1)补 充 保 险 的 种 类、范 围。(2)基 本 福 利 制 度 和 福 利 设 施。(3)医 疗 期 延 长 及 其 待 遇(4)职 工 亲 属 福 利 制 度。6、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保 护(1)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2)女 职 工 的 经 期、孕 期、产 期 和 哺 乳 期 的 劳 动 保 护。(3)女 职 工、未 成 年 工 定 期 健 康 检 查。(4)未 成 年 工 的 使 用 和 登 记 制 度。7、职 业 技 能 培 训。(1)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项 目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2)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费 用 的 提 取 和 使 用。(3)保 障 和 改 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措 施。8、劳 动 合 同 管 理。(1)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时 间(2)确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条 件。(3)劳 动 合 同 变 更、解 除、续 订 的 一 般 原 则 及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的 终 止 条 件。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4)试 用 期 的 条 件 和 期 限。9、奖 惩。(1)劳 动 纪 律。(2)考 核 奖 惩 制 度。(3)奖 惩 程 序。1 0、裁 员。(1)裁 员 的 方 案。(2)裁 员 的 程 序。(3)裁 员 的 实 施 办 法 和 补 偿 标 准。前 述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几 乎 涵 盖 了 劳 动 条 件 的 所 有 部 分,但 是 并 不意 味 着 每 个 协 商 单 位 协 商 订 立 集 体 合 同 时 都 要 包 括 上 述 内 容。(二)一 般 性 规 定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的 有 关 规 则,包 括 集 体 合 同 的 有 效期 限、条 款 解 释、变 更、解 除 和 终 止 等 内 容。(三)过 渡 性 规 定包 括 集 体 合 同 的 监 督、检 查、争 议 处 理、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四)其 他 规 定此 项 条 款 通 常 作 为 劳 动 条 件 标 准 的 补 充 条 款,规 定 在 集 体 合 同 的有 效 期 间 应 当 达 到 的 具 体 目 标 和 实 现 目 标 的 主 要 措 施。此 类 规 定 一 般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不 能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只 是 作 为 签 约 方 的 义 务 而 存 在。随 着 设 定目 标 的 实 现 而 终 止。例 如,规 定 建 成 某 项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工 程 或 设施,建 设、改 善 或 完 成 某 些 福 利 设 施 等。至 于 集 体 合 同 可 否 规 定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目 标,如 成 本、盈 利、产 量等 目 标,目 前 在 我 国 集 体 合 同 的 实 践 中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意 见。一 种 意 见坚 持 认 为,在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中,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应 作 为 组 成 部分。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标,有 利 于 促 进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与 企 业 共 保 生 产 经营 目 标 的 实 现,有 利 于 强 化 劳 动 者 的 责 任 心,使 劳 动 者 服 从 管 理、遵守 劳 动 纪 律,有 利 于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协 调 利 益 关 系,建 立 利 益 共 同 体等,其 理 由 是:第 一,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标,超 越 了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范围。劳 动 者 的 义 务 是 履 行 劳 动 合 同、遵 守 劳 动 纪 律、完 成 岗 位 职 责、提 高 技 能 等;工 会 的 义 务 是 教 育 劳 动 者 忠 实 地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等。生 产经 营 目 标 虽 然 与 劳 动 直 接 相 关,但 主 要 取 决 于 生 产 经 营 决 策、管 理 指挥、市 场 条 件 等 因 素。生 产 经 营 决 策 及 管 理 权 由 所 有 者 和 经 营 者 行使,利 益 和 风 险 也 由 其 享 有 和 承 担。实 现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的 责 任 应 由 所有 者 和 经 营 者 承 担,而 不 应 是 劳 动 者 和 工 会 的 义 务,否 则 与 权 利 义 务对 等 的 原 则 相 悖。第 二,生 产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程 度 具 有 不 确 定 性,而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标 准 则 是 确 定 的。若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作 为 劳 动者 和 工 会 的 义 务 而 存 在,生 产 经 营 目 标 未 实 现 或 未 能 完 全 实 现,也 就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意 味 着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目 标 可 以 不 实 现 或 不 完 全 实 现。这 显 然 不 利 于 劳动 者 权 益 的 保 障。三、劳 动 标 准 的 含 义 标 准 化 和 有 关 领 域 的 通 用 术 语 第 1 部 分 基 本 术 语(G B/T 3 9 3 5 1)关 于 标 准 的 定 义 是:“对 重 复 性 事 物 和 概 念 所 作 的 统 一规 定,它 以 科 学、技 术 和 实 践 经 验 的 综 合 为 基 础,经 过 有 关 方 面 协 商一 致,由 主 管 机 构 批 准,以 特 定 的 形 式 发 布,作 为 共 同 遵 守 的 准 则 和依 据。”标 准 以 科 学、技 术 和 实 践 经 验 的 综 合 成 果,以 及 经 过 验 证 正确 的 信 息 数 据 为 基 础,以 促 进 最 佳 的 经 济 效 率 和 经 济 效 益 为 目 的。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和 相 关 活 动 的 通 用 词 汇(G B/T 2 0 0 0 0 1)中 对 标 准 的 定 义 是:“为 了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获 得 最 佳 秩序,经 协 商 一 致 制 定 并 由 公 认 机 构 批 准,共 同 使 用 和 重 复 使 用 的 种 规范 性 文 件。”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I S O)的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S T A C O)以.“指南”的 形 式 给“标 准”的 定 义 作 出 统 一 规 定:“标 准 是 由 一 个 公 认 的机 构 制 定 和 批 准 的 文 件。它 对 活 动 或 活 动 的 结 果 规 定 了 规 则、导 则 或特 殊 值,供 共 同 和 反 复 使 用,以 实 现 在 预 定 领 域 内 最 佳 秩 序 的 效 果。将 标 准 引 入 劳 动 关 系 领 域,则 为 劳 动 标 准,或 称 劳 动 基 准、劳 工标 准。所 谓 劳 动 标 准,是 指 基 于 劳 动 领 域 的 自 然 科 学、社 会 科 学 和 实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践 经 验 的 综 合 成 果,经 有 关 方 面 协 商 一 致 决 定,或 由 有 关 方 面 批 准,以 多 种 形 式 发 布 的 对 劳 动 过 程 和 劳 动 关 系 领 域 内 的 重 复 性 事 物、概 念和 行 为 所 作 的 统 一 规 定,作 为 共 同 遵 守 的 准 则 和 依 据。理 解 劳 动 标 准要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方 面。第 一,劳 动 标 准 是 对 劳 动 过 程、劳 动 关 系 以 及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等 方面 的 重 复 性 事 物、概 念 和 行 为 作 出 的 统 一 规 定,这 里 的“重 复 性”是指 同 一 事 物 概 念 和 行 为 反 复 多 次 出 现 的 普 遍 性 质;非 重 复 性 事 物、概念 和 行 为,如 偶 然 出 现 的 单 一 现 象、事 物 或 行 为,即 使 作 出 某 种 规定,也 不 是 劳 动 标 准。因 此,劳 动 标 准 是 可 以 反 复 使 用 的,是 针 对 重复 性 出 现 的 同 一 类 事 物、概 念 和 行 为 的 共 同 规 范。第 二,劳 动 标 准 的 制 定 主 体 具 有 多 样 性 的 特 征。劳 动 标 准 所 规 范的 对 象 具 有 多 样 性 和 复 杂 性 的 特 征,因 而 不 能 采 用 单 一 方 式 制 定 劳 动标 准,必 须 从 劳 动 标 准 对 象 的 多 样 性 和 复 杂 性 出 发,对 不 同 类 型 的 重复 性 事 物、概 念 和 行 为 采 取 不 同 的 劳 动 标 准 制 定 方 式。由 国 家 机 关 包括 立 法 机 关、行 政 机 关、司 法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机 关 制 定,存 在 于 各 类劳 动 法 律 中 的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和 附 随 劳 动 关 系 的 各 类 规 范 性 文 件,包 括劳 动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等,为 国 家 劳 动 标 准,即 国 家 劳 动 立 法 均 为 劳 动标 准,作 为 劳 动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或 关 系 人 共 同 遵 守 的 准 则 和 依 据。与 此相 联 系,国 际 劳 动 立 法 为 国 际 劳 动 标 准。由 地 方 权 力 机 关 制 定 的 地 方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性 劳 动 法 规 为 地 方 性 劳 动 标 准;由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协 商 制 定 并 经 政 府 劳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的 集 体 合 同,以 及 由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并 且公 示 的 企 业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为 企 业 劳 动 标 准。第 三,劳 动 标 准 的 制 定 以 劳 动 领 域 的 科 学 技 术、社 会 科 学 的 发 展及 其 实 践 经 验 为 基 础。第 四,劳 动 标 准 的 表 现 形 式 具 有 多 样 性 的 特 征。由 于 劳 动 标 准 对象 和 劳 动 标 准 制 定 主 体 的 多 样 性,使 劳 动 标 准 具 有 不 同 的 表 现 形 式。以 劳 动 标 准 文 件 的 表 现 形 式 划 分,主 要 分 为 劳 动 法 律、劳 动 行 政 法 规(包 括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劳 动 行 政 法 规)、劳 动 规 章、正式 解 释(立 法、司 法、行 政 解 释)、集 体 合 同、企 业 劳 动 规 则 等;以劳 动 标 准 制 定 技 术 划 分,主 要 分 为 定 性 标 准 和 定 量 标 准 等。第 五,劳 动 标 准 的 作 用 方 式 具 有 多 样 性 的 特 征,强 制 性 与 非 强 制性 并 存。劳 动 法 律、法 规 中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劳 动 标 准,以 及 国 家 标 准 化机 构 批 准 的 强 制 性 劳 动 标 准 具 有 法 律 强 制 力,有 关 方 面 必 须 遵 照 执行,不 允 许 当 事 人 变 更;除 强 制 性 劳 动 标 准 外,还 有 非 强 制 性 劳 动 标准,如 政 府 发 布 的 工 资 指 导 线 标 准、劳 动 力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国 家标 准 化 机 构 推 荐 的 劳 动 标 准 等 不 具 有 强 制 性,只 提 倡、鼓 励 有 关 方 面执 行 或 参 考 执 行。集 体 合 同、企 业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劳 动 标 准,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不 具 有 法 律 强 制 力,但 因 其 依 法 制 定,因 而 具 有 约 束 力,要 求 劳 动 关系 的 当 事 人 及 其 关 系 人 执 行。第 六,劳 动 标 准 具 有 不 同 的 效 力 等 级 和 效 力 范 围。国 家 劳 动 立 法规 定 的 标 准 为 最 低 劳 动 标 准,劳 动 标 准 规 定 的 是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保 障 劳动 者 享 有 的 最 低 劳 动 权 利、劳 动 待 遇 和 劳 动 条 件,对 我 国 境 内 所 有 的用 人 单 位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都 适 用,具 有 普 遍 遵 守 的 法 律强 制 性,政 府 负 有 保 障 其 实 施 的 义 务。其 他 形 式 的 劳 动 标 准 均 不 得 低于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如 集 体 合 同、用 人 单 位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劳动 标 准 均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国 家 劳 动 标 准 在 其 适 用 范 围 内 具有 普 遍 的 法 律 效 力;集 体 合 同、企 业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只 在 订 立 和 制 定 的企 业 内 具 有 约 束 力。在 各 种 形 式 的 劳 动 标 准 中,国 家 劳 动 标 准 居 于 核心 地 位。四、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概 念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是 指 超 过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长 度 的 工 作 时 间。劳 动 者 在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日 工 作 的 称 为 加 班,超 过 日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延 长工 作 时 间 的 称 为 加 点。为 了 保 证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权、促 进 就 业 和 劳 动 者的 全 面 发 展,国 家 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是 严 格 限 制 的。法 律 规 定,允 许 延长 工 作 时 间 的 一 般 条 件 有 以 下 几 个。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1、发 生 自 然 灾 害、事 故 或 者 其 他 原 因,威 胁 劳 动 者 生 命 健 康 和 财产 安 全,需 要 紧 急 处 理 的。2、生 产 设 备、交 通 运 输 线 路、公 共 设 施 发 生 故 障,影 响 生 产 和 公众 利 益,必 须 及 时 抢 修 的。3、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1)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日 内 生 产 不 能 间 断 的。(2)必 须 利 用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日 的 停 产 期 间 进 行 设 备 检 修、保养 的。(3)完 成 国 防 紧 急 生 产 任 务 或 其 他 关 系 到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需 要的 紧 急 生 产 任 务,商 业、供 销 企 业 在 旺 季 完 成 收 购、运 输、加 工 农 副产 品 的 紧 急 任 务 等。上 述 情 形 出 现 时,延 长 工 作 时 间 不 受 限 制 措 施 的 约 束五、用 人 单 位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的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条 规 定: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劳 动规 章 制 度,保 障 劳 动 者 享 有 劳 动 权 利、履 行 劳 动 义 务。用 人 单 位 在 制定、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工 作 时 间、休 息 休 假、劳 动 安 全 卫生、保 险 福 利、职 工 培 训、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应 当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全 体 职 工 讨 论,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定。在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实 施 过 程 中,工 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不 适当 的,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通 过 协 商 予 以 修 改 完 善。用 人 单 位 应 当将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公 示,或 者 告知 劳 动 者。用 人 单 位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1、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其 主 要 内 容 如 下。(1)劳 动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则。(2)员 工 招 收 录 用 条 件、招 工 简 章、劳 动 合 同 草 案、有 关 专 项 协议 草 案 审 批 权 限 的 确 定。(3)员 工 招 收 录 用 计 划 的 审 批、执 行 权 限 的 划 分。(4)劳 动 合 同 续 订、变 更、解 除 事 项 的 审 批 办 法。试 用 期 考 察 办法。(5)应 聘 人 员 相 关 材 料 保 存 办 法。(6)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的 拟 订、协 商 程 序。(7)解 除、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人 员 的 档 案 移 交 办 法、程 序。(8)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修 改、废 止 的 程 序 等。2、劳 动 纪 律。劳 动 纪 律 是 企 业 依 法 制 定 的,全 体 员 工 在 劳 动 过 程中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则。每 位 员 工 都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质量、方 法、程 序 和 有 关 规 程 的 统 一 规 则 要 求 履 行 自 己 的 劳 动 义 务,保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持 全 体 员 工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方 式 和 联 系 方 式 的 规 范 化,以 维 护 正常 的 生 产、工 作 秩 序。(1)其 主 要 内 容 如 下。时 间 规 则。作 息 时 间、考 勤 办 法、请 假 程 序、办 法 等。组 织 规 则。企 业 各 直 线 部 门、职 能 部 门 或 各 组 成 部 分 及 各 类 层级 权 责 结 构 之 间 的 指 挥、服 从、接 受 监 督、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等 规 定。岗 位 规 则。劳 动 任 务、岗 位 职 责、操 作 规 程、职 业 道 德 等。协 作 规 则。工 种、工 序、岗 位 之 间 的 关 系,上 下 层 次 之 间 的 连接、配 合 等 规 则。品 行 规 则。言 语、着 装、用 餐、行 走、礼 节 等 规 则。其 他 规则。(2)制 定 劳 动 纪 律,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劳 动 纪 律 的 内 容 必 须 合 法。应 当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约 束 劳 动 者的 行 为,不 能 侵 犯 劳 动 者 的 人 格 尊 严,不 得 非 法 限 制 和 剥 夺 劳 动 者 依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自 由,不 得 强 迫 劳 动,对 于 违 纪 员 工 的 处 罚 不 能 超 过规 则 以 外 的 措 施。劳 动 纪 律 的 内 容 应 当 全 面 约 束 管 理 行 为 和 劳 动 行为,应 当 全 面 规 定 工 作 纪 律、组 织 纪 律、技 术 纪 律,使 各 种 岗 位 的 行为 与 职 责 都 能 做 到 有 章 可 循、违 章 可 究。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图 标 准 一 致。行 为 模 式 标 准 应 当 一 致,纪 律 的 执 行 应 当 宽 严 一致,各 类 管 理 行 为、劳 动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同 等 的 约 束。劳 动 纪 律 应 当 结构 完 整。劳 动 纪 律 作 为 一 种 规 范,应 具 有 严 密 的 逻 辑 结 构,适 用 条件、行 为 模 式 标 准、奖 惩 程 序、措 施 与 责 任 应 当 明 确 规 定。3、劳 动 定 员 定 额 规 则。(1)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编 制 定 员 规 则。企 业 依 据 自 身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企 业 机 构 的 设 置 和配 备 各 类 人 员 的 数 量 界 限。除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以 外,企 业 按 照生 产 经 营 的 实 际 需 要,自 主 决 定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立、调 整、撤 并 和 人 员配 备。劳 动 定 额 规 则。在 一 定 的 生 产 技 术 水 平 和 组 织 条 件 下,企 业 制 定的 劳 动 者 完 成 单 位 合 格 产 品 或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劳 动 消 耗 量 标 准,分 为 工时 定 额 和 产 量 定 额 两 类。劳 动 定 员 定 额 与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密 切 相 关,直 接 关 系 到 劳 动 者 的 工资、工 时 和 职 业 稳 定 性。(2)制 定 劳 动 定 员 定 额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必 须 紧 密 结 合 企 业 现 有 的 生 产 技 术 组 织 条 件 确 定 定 员 水 平,应执 行 适 合 本 企 业 的 技 术 组 织 条 件 的 定 员 标 准,对 于 强 制 性 定 员 标 准 应严 格 执 行,并 严 格 履 行 定 员 制 定 程 序。泓 域/湿 巾 公 司 集 体 合 同 管 理 方 案 制 定 劳 动 定 额 的 技 术 组 织 条 件 必 须 是 企 业 现 有 的 或 是 按 照 劳 动合 同 的 规 定 企 业 可 以 提 供 的 条 件,不 能 超 过 这 种 约 定 条 件 的 劳 动 定 额标 准。劳 动 定 额 所 规 定 的 劳 动 消 耗 量 标 准 应 当 以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为 限,并 符 合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的 要 求。制 定、修 订 劳 动 定 员 定 额 的 程 序 必 须 合 法。4、劳 动 岗 位 规 范 制 定 规 则。劳 动 岗 位 规 范 是 企 业 根 据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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