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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初中学籍管理制度全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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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初中学籍管理制度全解读.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初中学籍管理制度全解读 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就为您分享了江苏省初中学籍管理制度全解读,供大家借鉴。一、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解读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231号)。 为了让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使学籍管理规定真正地服务于师生,根据省教育厅加大学籍管理规定宣传力度的要求,制定本解读。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时间 2023年1月26日制定下发,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四、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权限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五、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核心内容 (一)新生入学 1.入学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2.入学年龄 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未满六周岁学生不能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中取得电子学籍。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施教区招生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4.提供材料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5.其它 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二)新生学籍建立 1.建籍时间 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家长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准确提供学生学籍的基础信息。 2.学籍分类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3.学籍号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4.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学校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变更。 (三)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1)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2.审批流程 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核批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核批转出学校核批转出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3.提供材料 (1)转学审批表。 (2)符合转学条件第一种情况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符合转学条件第二种情况的需提供家长工作证明及现居住地证明;符合转学条件第三种情况的需提供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工作证明及亲属户籍证明,房产证明。 (3)跨省转学的要提供全国统一的学籍卡(全国统一学籍号作为转入学校搜索学生必要条件)。 4.办理时间 每个流程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5.其它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四)休学复学 1.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2.审批流程 学生家长或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批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批。 3.提供材料 (1)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就医过程性资料;学生或家长的书面申请。 (2)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3)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办理时间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5.休学期限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6.复学要求 (1)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3)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4)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7.其它 (1)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2)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五)毕业升学 1.毕业要求 (1)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2)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 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凡未在当地取得应届初中学籍的学生,均确定为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 (3)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2.其它 (1)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2)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3)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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