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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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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讲》PPT课件.ppt

    医疗纠纷的避免与处理-2009医院讲课稿主讲:平顶山律协副会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李向阳一、法院当前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案件1、河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第三十八条医患纠纷中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两类案由。如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一。第三十九条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被告:(一)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二)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致发生医疗损害;(三)医疗损害不能确认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对被告的确定,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因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上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时,法院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选择的被告,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原起诉被告的,应当尊重其选择。第四十条患者应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医院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患者承担相关事实不能查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第四十一条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诊疗护理用药等行为是否具有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违背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等行为,按照尊重医疗的原则加以确认。虽然具有损害后果,但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意外、难以逆转的病情转归或者是由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而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的,对此后果不应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聚众冲击哄闹医疗场所,或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威胁、纠缠医务人员或医方管理人员,严重妨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或毁坏医疗机构财物、设备,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医方有另行请求患方赔偿的权利。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后,已经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失,或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刁患方仍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患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是否具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经鉴定不能认定的应曲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预支相关费用。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三条对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确定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再作司法鉴定。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仍需进行司法鉴定:(一)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期等理由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人民法院必须依据相关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的;(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反公开公正原则的。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提交的所有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复印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第四十八条对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仅限于为挽回或补救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支出的费用。患者因治疗、其他疾病所应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出现医疗损害后果之前对症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仍应由患者承担,不应判医方支付。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第四条第八项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民事卫生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患关系与医院发展二、看病难、看病贵与医疗纠纷的关系 1、比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把举证责 任加到医院一方(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农民卖牛检查身体。3、法院对医疗认识的偏颇。(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讲话。(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从具体情形看医疗 纠纷的几种情形1、如何避免儿科医疗纠纷(1)纠纷发生的原因 家长过度保护 家长对医疗过高期望 家长自作主张 经济方面的原因(2)什么情况下容易发生纠纷病人特别多病情中等受伤后有活动性出血伤口病情需留院观察2、急诊如何避免法律纠纷(1)交流技巧接诊最初的时间(友善的微笑)(做自我介绍)(营造舒适的氛围)(找到患者所关注的话题)(告知自己所能做到的)接诊结束(使患者了解有关诊断信息、计划介绍病情和目前的状态共同参于制定治疗方案,制定后续治疗方案)(2)文件书写技巧(详细记录主诉(搜集病史、查体过程详细记录(记录特殊的既往病史和检查(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时间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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