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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印度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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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印度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比较法论文.docx

    探析印度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比较法论文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曾经创造了璀璨的印度文明。现今,印度表演艺术产业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作为印度电影产业龙头的宝莱坞,其影片产量是好莱坞的3 倍,年电影票房收入位居全球第二。印度文化艺术产业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虽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但适时、科学、符合本土特色的表演者权法律保卫制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本文试图探析印度表演者权的法律保卫制度,以抛砖引玉,为我们国家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一种新途径。 一、印度法中的表演者权概念 权利 就其目的而言,它是知足人们利益的一种手段。 表演者权是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行为而产生的。在国际上,有关表演者权专项公约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基于表演艺术特性、法学原理、印度立法实践,表演者权能够定义为: 表演者对自个的表演成果依法享有的、别人不得侵犯的、专有的权利。它区别于表演权,后者是着作权人依法享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性质上属于着作权。至于表演者权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将表演者权看作类似于着作权,有的学者以为表演者权是人身权,还有的学者则界定表演者权为劳动创造的财产性权利。 这些观点有一定科学性,但都未具体表现出表演者权性质,尤其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特性,本质上,表演者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综合性法律权利。 就印度法制而言,理解表演者权概念,需要厘清 表演者 及 表演 两个上位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表演者 是国际上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单位及个人,后者仅指个人。由此国际立法不同,多数国家采纳狭义讲,而我们国家、德国、西班牙立法实践沿用广义讲; 有关表演者权的主要条约赋予 成员 的内国法确定权,不否认广义讲。 在印度,表演者权立法采用广义讲,表演者能够是演员、艺术家、杂技与魔术师、耍蛇人、演讲人或表演其别人,可以以是匿名人或化名者等自然人及企业、国家、国际组织、等组织。 在国际化背景下,印度法律赋予外国表演者权利,外国表演者包括主权国家、组织、自然人或组织。根据印度法律,外国人或组织获得印度表演者地位,至少要同时具备下面条件: 国际协约有规定义务; 印度确认;遵守印度内国法; 符合对等原则。 对于职务表演者权,印度采用 约定优先 原则,即如无约定,雇主是原始表演者权所有人, 但有偿拍电影例外,这具体表现出了保卫印度优势文化产业的法律价值取向。 至于 表演 ,不是一般意义的表演而是法律上的特定展示。在印度法律语境中, 表演 是指由表演者现场进行的任何视觉上或听觉上的演出。这里的 表演 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空间性上限于现场展示,而非机械表演; 公开性上能够在视觉或听觉方面进行鉴定,是普通正常自然人生理上视觉或听觉能够判定的展示,而非借助其他方式断定; 表演是演出,而演出是一种能够对观众产生冲击效力的公开展示。从作品角度来看,印度法律保卫符合法的合作作品、原创戏剧、音乐、电影片、公开表演及其任何本质部分施行或受权施行相应的行为。 二、印度保卫表演者权的法律体系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早,于 1847 年有第一部 (版权法,但由于长期受英国殖民统治,印度的知识产权立法深受英国影响,一些英国殖民时的法律沿用至 20 世纪 70 年代,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独立性。自 20 世纪中叶以来,为适应全球化进程,印度建立了极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卫体系,在法律方面被称为印度法系,华而不实包括颇具印度特色的保卫表演者权法律体系。 印度表演者权法律体系的构成,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历程。早期有关立法具有明显的沿袭英国法痕迹,而且 注重通过判例法对情势的变愈加以调整 ,其 成文法律多采用原则性规定 。 如 1914 年 (印度版权法是以 1911 年的 (英国版权法为原型,保卫艺术和戏剧作品录音和影视作品,但未直接保卫表演者权,只规定作者版权保卫期为 终生 + 25 年 ,1947年印度独立后仍沿用该法。为了衔接国际表演者权制度,印度 6 次对 (版权法进行修订和增补。根据 (伯尔尼保卫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下面简称 (伯尔尼公约) 和 (国际版权公约,印度 1957 年颁行新的 (版权法,它规定了作者收回权,建立了公共表演许可证制度及表演税费管理制度,明确保卫表演者权。该法实际拉开了印度法律保卫表演者权序幕。此法的1984 年修订本,赋予电视剧与电影一样地位,将表演者权保卫延伸到电视活动。但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1984 年的修订本仍非常不适应印度演出产业发展要求。十分是,印度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产业是电影业链,其管理机构是印度电影和电视电影制作商着作权管理协会、印度音乐作品表演权协会 ( IPS) 、录音的留声表演协会( PPL) 。但过时的着作权立法,加之印度在GATT 乌拉圭回合会谈中承诺影视贸易自由化,好莱坞运用美国 301 条款,推翻了印度实行 20年的配额政策,顺利进入印度市场。好莱坞的进入,彰显了印度的表演者权法律保卫的缺失,迫使印度国内有关部门创造一个与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下面简称 TIPS) 相符的有利环境。 为此,印度于 1987 年组建了一个工作组负责提交修订版权法的建议报告。根据工作组的报告,印度制定了 (1994 年版权 ( 修订)法,该法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表演权的保卫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 组建版权协会对表演者权进行集体管理; 版权保卫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 60 年。1994 年修订法,废除了 1914 年版权法,印度自此有了完全属于印度的版权法。 1999 年印度进一步修订法律,实现了与 TIPs的完全接轨; 并在 1999 年颁行 (国际版权规则以保卫 WTO 所有成员。 2018 年印度法律保卫表演者权利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互联网邻接权条约 ( 即 (版权条约 ( WCT) 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WPPT) ,下面简称WCT、WPPT) 标准一致, 提高了表演者权地位,将受权性权利转变为排他性权利。2020 年的印度 (版权法保卫对象涵盖了印度的每一位音乐家,包括民谣、古典以及一切为印度电影做奉献的人。 经过长期的本土化,印度已经构成了相对完好的保卫表演者权法律体系,该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立法部门颁行的版权法及其配套施行规则,如 (版权规则、(国际版权命令、(关于施行表演者权 ( 进口货物) 执行规则的通知及 (表演者权 ( 进口货物) 执行规则。二是其他部门制定的施行法规,如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颁行 (版权法手册,喀拉拉邦颁行 (喀拉拉邦表演者权政策。三是内化国际条约,主动将国际公约纳入内国法。印度积极参加相关国际公约,先后参加了 (伯尔尼公约、 (国际版权公约、WCT、WPPT、(保卫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下面简称 (罗马公约) 、(保卫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共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 (保卫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IPS、(世界版权公约 及其 6 项 (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卫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式方法的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卫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 (议定书、 (发展中国家间全球贸易优惠制度等。同时,根据这些国际规范,立足本国实际,印度积极转化公约规范为国内法规。 印度法受英国法深入影响,但在英国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法律和印度详细情况作出了适当修正,权利保卫的观念也通过法律移植在印度得以确立。 印度保卫表演者权法律体系,始终贯彻 履行国际承诺的同时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原则。首要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以为表演者权是信息产权, 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实际利益 ( 不管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 脱离的独立形式 。 因而,保卫表演者权法应合理平衡表演者与传播者、表演者与使用者、私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等各方利益,是 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的平衡法 。 同时,民间艺术表演者根据惠益共享原则,公正地共享表演资源带来的金钱与非金钱 惠益 。印度将表演者惠益共享原则内化为国内法,并建立了表演者权登记制度。除此之外,表演者对其公有领域表演、未超过保卫期的表演,根据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原则,有权要求使用者支付一定营利性或商业使用费用。十分在民间艺术表演领域,印度还参照欧盟 (版权保卫期指令制定了相应规则。 而印度于 2020 年接受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具体表现出了印度运用法律保卫表演者权,到达了又一高度。 三、印度表演者权的权能 ( 一) 印度表演者精神权权能 根据法理,表演者将自个的内在精神化为表演形象,所以表演者应当像作者一样享有一定的精神权利。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沿袭了作者的精神权利的规定,但基于邻接权,各国法律通常只成认表演者具有表示清楚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和保卫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而不成认表演者的追悔权和收回。 国际上,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沿袭版权中 作者 的精神权利的架构,主要包括表示清楚身份权和保卫表演完好权。就国际公约而言,(罗马公约没有规定表演者精神权利,直到WPPT 才明文规定了表演者身份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保卫范围扩大到视听录制品录制上。 印度法律在 2018 年前没有明确保卫表演者身份权,2018 年之后,印度法律也未沿用独立专项设计表演者的国际通行做法,而是通过规定适用作者特殊权利方式,确立表演者的身份权及保卫表演完好权。随着印度演艺产业发展,国际表演者权立法逐步丰富,印度 2020 年修正法新增专条完善表演者表示清楚身份权及保卫表演完好权,而且规定表演者身份权可由代理人代为行使,使权利保卫期限与委托权行使期限一致。表演者表示清楚身份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示清楚或者不表示清楚身份权的权利。华而不实,表示清楚身份权的最重要方式是署名。署名权的首先意义在于表示清楚作者身份,而表示清楚作者身份的方式 不能拘泥于在 作品上 署名的定义,而应将署名权理解为作者表示清楚其与作品存在的创作关系的权利 。这种创作关系的表示出能否正确、准确、适当,是署名权所保卫的范围。用 署名淡化 理论来判定行为能否构成侵权,该理论是 以作者和作品之间的 基准关联关系 为参照,以为任何违犯作者意图的,淡化、毁坏、改变 基准关联关系 和错误建立其他关联关系的行为,都是 署名淡化 行为,即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 根据现行印度法律,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示清楚身份权的权利。为防止 署名淡化 ,印度法律在制度设计上更科学合理。根据规定,表演者的表示清楚身份权适用于表演者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之后; 对于任何商业利用该表演,都必保卫表示清楚表演者身份权。同时也规定了表演者表示清楚身份权例外,即根据表演的使用方式能够 遗漏 表演者身份, 而且这种例外是由于过失构成而不是存心故意为之。 对于表演者保卫表演完好权,现行法律规定相对完好。表演者保卫表演完好权是指保卫表演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维护具体表现出在表演成果中表演者的精神、人格和情感。 表演完好权是表演者人格的外化和延伸,因此 保卫作品完好权是一项人权,保卫作者的表示出自治。 印度法律将表演者保卫表演完好权的保卫期限延伸到在表演者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同时设计兜底规定 其他变更行为 ,周延该项权利的效力。除此之外,考量表演的特殊性,法律又规定了表演者声誉权除外的情形: 如由于编辑、适应有效期录制品、任何纯粹技术修改,删除部分表演。纵观印度的表演完好权制度,其非常重要之点,是突出别人 变更行为 对表演者声誉的影响,采用严格责任制保卫表演者声誉,即只要侵权行为有损于表演者声誉,表演者就能够采取限制措施或主张赔偿损失。这具体表现出了保卫表演完好权的精神权本质。 ( 二) 印度表演者经济权权能 印度表演者经济权内容变迁具体表现出了印度文化产业发展的进程,而且基本与国际立法一致,印度特色明显。为了适应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环境下的新形势,2020 年印度版权法使印度着作权法与国际准则接轨,赋予填词人、录音歌手、音乐总监、音乐导演、电影作家、对白作家等 创作艺术家 不可转让的权利; 赋予表演者经济权的专有权性质,总体上将表演者原来禁止性财产权改为积极作为权。在现行印度法律体系中,表演者经济权的权能具体表现出在三大方面。 首先,表演者复制权与公众传播权。它们是科技发展的结果,也是表演者追求控制表演的最主要权利,是表演者的重要经济权利。从表演者复制权来看,由于复制技术快速发展,表演的产销同时性,国际表演者权立法均规定了表演者权的复制权,印度法也不例外,1983 年参照 (伯尔尼公约引入了复制权。 在印度,别人复制保卫期内的表演,须事先获得表演者同意。同时禁止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表演录音或录像: 未经许可制作的表演、不同于表演者同意的目的、制作目的不同于非侵权制作目的; 违法通过电子或者其他媒介复制存有表演的任何形式的材料。除此之外,为应对网络环境,对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复制权新增存储权权能,即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在任何媒介上存储 作品的权利,使因合理使用而存储行为合法。 从表演者公众传播权来看,公众传播权是为提升表演者权而设立的,包括广播权与播放权两项权能。印度现行法通过扩大 公众传播 外延而拓展了表演者公众传播权。根据印度法,只要公众适时地看见、听见或者其他方式欣赏表演,以任何方式同时向多个家庭或居所传播表演,都构成向公众传播。广播权是表演者同意别人对该表演或者其本质部分进行广播的权利。广播权得以施行的前提是,广播节目产生合法或不是同一广播组织先前合法制作。而播放权是表演者同意别人对其合法的表演或者其本质部分,通过广播以外方式向公众传播。其次,表演者转让权与许可权。这是表演者扩大自个表演传播面,加强其表演最大经济效益的最主要方式,也是表演进入社会的最直接途径。 在印度法中,表演者转让权行使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且限于商业媒介或其他方式应用。印度对本国表演与外来表演采取差异不同保卫,即对印度表演的转让是自由的,转让人是现有或将来表演的现实或可能表演者,转让标的是全部或部分表演,转让方式是概括或限制转让,而且权利受让人的合法代理人成为受让人; 对于外来表演的转让,表演者权转让仅限于实际存在的表演。而且,表演者权转让发生效力须具备其他要件: 签署内容明确的书面转让协议; 如无协议,受让人自转让之日起一至五年内行使受让权。除此之外,着作权委员会对表演者权转让争议有撤销权与命令权,即不可归责于转让人原因,受让人未充分行使受让的权利,着作权委员会根据投诉进行必要自主查询之后,除非确信让与人与表演者混谣雷同、转让条件严苛情形,自转让发生之日起五年期间后能够撤销该转让; 如表演者权转让争议的,着作权委员根会据投诉视情形,自主下达追索应付版税等适宜命令。 与表演者转让权相对应的是表演者许可权,印度法律对两者规定有很多类似之处,而两者不同主要具体表现出在: 表演者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许可,对现有表演或将来表演中的任何利益,授予别人; 对于将来表演许可,仅在表演实际存在的情况下,许可才能生效,如无约定,受让人法定代理人可继承许可利益。最后,表演者收益权。表演者收益权是表演者经济权的最直接具体表现出,最常见的是表演者报酬权 ( 版税权) 与转售受益权。印度法律对表演者权的转售受益权做了特色规定: 权利的适应对象是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原稿再转售; 适应主体是原始着作权所有人及其法定继承人而非其他权利继受者; 适应价值是超额提成,即转售价超过 10000 卢比的,对超额部分提取不高于转售价格 10%的受益,或者由版权局决定最终提成份额; 本权利期限至原始表演者权保卫期限届满;本权利争议具有非诉讼性,即对本权利的争议,版权局的裁决是终局裁定。 至于报酬权 ( 版税权) ,印度法在继有国际共性规定外,也具其特殊内容。 一是权利受益由影视制片人垄断转向表演者等共享。在 2020 年前,印度采取 双重版权 制度,表演者除获得现场表演报酬或转让费外,无权共享其他收益,现行法律将电影制片人独占着作权分别与 艺人 分享,并将原出租权改为商业性出租权,这可能保障表演者获得版税的权利。二是基于表演者人身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获益权。法律规定音乐表演者,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公平共享受让人利用其表演所获收益的权利,即便按照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规定方式转让制作电影或者录音制品。三是改变艺术组织对许可使用领域的垄断权。此前,集体管理组织存在 文化柏林墙 ,艺术组织不合理地向表演者转付许可使用报酬,却向广播界索取高达营业收入 20% 的表演使用费。而现行法强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 集体性 ,管理机构成员有同等数量的权利人,将原来被动提交报告改为定期复核制度,有效地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损害表演者利益的行为。 四、印度表演者权的司法救济 印度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卫不逊色于美国,如对于表演者权案件,印度法院有特殊初审权。 2003 年成立知识产权申述委员会,设有申述庭受理申述案件,每个申述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术官员组成。警察局是印度表演者权保卫执法的重要气力。根据印度法律,在侵权案件调查中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能够无需搜寻证直接对侵权人住所施行突击搜寻,并且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到 2018 年 3 月,印度是世界上唯逐一个为保卫传统知识设立专门机构的国家,建立了特色的司法救济体系,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 民事救济是印度保卫表演者权最有成效的手段。在印度,权利所有人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觉得自个的原始表演者权或者继受表演者权遭到损害时候都可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之诉,而不要求表演者权注册登记。 民事救济详细方式主要有申请搜寻令、申请临时性禁令、损害赔偿、返还利润等。申请搜寻令,即原告在发现侵权自个时,能够向法院申请搜寻令,执法人员到被告的住所突击搜寻被告的所有的文件和证据,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是一种独特的类似证据保全的措施。申请临时性禁令是原告在诉讼中判决前为保全本身利益免遭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向法院申请扣押、封存、冻结等临时保卫措施,是一种类似诉讼保全的措施。印度 1908 年 (民事诉讼法典及 1963年 (十分救济法都规定了申请禁令详细程序。 返还利润是一种严格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即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个从事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能够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除此之外,损害赔偿存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但是一种补偿责任。 印度法律还设计了其他具有印度特色的民事救济措施。 一是对侵犯版权的民事救济适用。 根据法律,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侵权的表演,表演者享有所有弥补方式,包括请求侵权解释或其他方式的所有救济。二是共有权中独立权利的保卫。在共有表演者权中,多个表演者拥有若干分属于自个的表演者权利,任何表演者能够单独进行救济。而且,表演即便全部或部分被转让后,表演者仍因表演者身份,有权对损害声誉或声誉的行为主张赔偿损害,表演者法定代表人能够行使除身份权外的表演者权。三是好心侵权免责。 根据印度法律,好心的表演复制品侵权者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免责。其成立的条件是: 适用范围仅限于复制品中的表演; 侵权者主观上是好心,即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该复制品是侵权产品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复制品不侵权; 侵权方式是自个占有或经销复制品; 举证责任倒置侵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个主管好心。 关于刑事救济,印度 (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刑事救济程序,包括受害人没收措施及刑事处理惩罚。印度着作权法第十三章规定了侵犯表演者权的犯罪行为, 如侵犯表演者权可能存心故意或唆使犯罪并重处重犯和累犯、公司犯罪。印度法定刑事救济措施有多种。一是受害人没收权。受害人没收权是受害人享有法庭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复制件及侵权工具交给自个的权利。其适用要件: 侵权人行为被认定侵权; 侵权行为属于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的情形; 没收对象为侵权侵权产品复制件及侵权工具; 许可主体是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经法庭以命令形式受权。二是警方扣押侵权复制品措施。根据印度法律,这一措施具有即时证据保全性质,最终决定权在治安法官。警方扣押侵权复制品措施需具备如下条件: 施行主体是职级不低于副检察员的警务人员; 根据是能够确信侵权罪行已经、正在或可能施行; 对象是复制品及用于制作该复制品的底版; 方式是不经受权现场扣押; 后续程序是尽快将所扣押的物品提交治安法官,利害关系人在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治安法官申请命令。三是处理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根据法律,任何人存心故意占用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处以两年下面的监禁并处理惩罚款; 法院命令犯罪嫌疑人将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底版移交给权利所有人。四是罚金和监禁。罚金为 5 万至 20 万卢比,监禁期限 6 个月以上 3 年下面。除此之外印度为打击盗版,2018 年印度通过 Goonda 法案将盗版行为等同走私、毒品犯罪等性质,盗版者可被判处 1 年监禁并不得保释,对罪犯潜逃者财产能够扣押并出售。 总之,回首印度表演者权法律制度发展历程,不难发现: 表演者权制度的变化是印度文化政策及文化产业发展的缩影。四十多年来,印度历届奉行科技立国战略,2000 年提出成为 知识大国 和建立 知识社会 目的,后推出(印度 2020 年瞻望,致力于发展知识经济。从文化产业视觉看,印度总体上是通过政策引导来发展文化产业,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从执法效力看,印度自签订 TIPS 协议后,印度的表演者权执法行之有效。印度多途径提高国民及表演者权保卫意识,如健全执法组织体系,设立具有实权的包含表演者权在内的版权集体管理等。同时,印度 23 个邦警察局及警察总局内设独立的版权施行处,加强和规范执法,实行执法个人责任制度。尽管如此,印度法律保卫表演者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费用缺乏、专业法官少,司法救济效率及救济面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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