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研究,生态环境论文.docx
我们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研究,生态环境论文内容摘要:推进我们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通过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促进各项制度日趋科学完善,解决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问题。通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使得我们国家海洋经济向绿色转型、蓝色发展,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协同共治,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本文关键词语: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 丰富的海洋资源和海洋提供的宏大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在经济社会迅速增长、人口快速增加以及城市化程度不断加快,而陆地资源日益趋紧的背景下,海洋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和保卫海洋环境,是实现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1。然而,由于近年来沿海区域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海洋资源约束趋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近海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制约2。 从当下我们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的形势来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还不能知足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假如不从制度上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难以实现持续改善海洋环境,也难以实现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目的。全社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关注度日益上升,全社会介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意愿正逐步构成。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突破口和核心任务。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理念、制度和行动的高度综合与统一,华而不实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完善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详细管理制度,构成一整套严密相连、互相协调、运行流畅的制度体系,支撑和推动国家与社会发展。将生态文明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对我们国家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实现美丽海洋具有积极作用。 1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总体情况 1.1 基本情况 我们国家现行海洋生态治理体系,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场萌发的,并伴随着改革开放,十分是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而逐步构成的。经太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我们国家初步构成了以为主体、企业和社会组织介入的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格局。从、企业和社会协调治理的角度看,当代意义上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初步构成。 1.1.1 行政管理体制 横向上看,构成了以综合经济部门、农林水土等部门、海洋行政管理机构 三大板块 。华而不实,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政策指导和预算分配等职能。农林水土等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和环保,这些部门负责行业性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资源开发管理职能主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但国土、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各自承当各自领域的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卫和督查、海洋综合管理和规划以及海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3。 纵向上看,地方构成四级管理构造。负责政策、规划制定和审批、监督等事项,并在海洋环境保卫领域设置区域管理机构;省级既负责政策施行,又负责本级规划制定和审批、监督等事项;市县一级主要负责详细的施行和监管。地方在省、市、县三级普遍设立海洋渔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管理机构。 1.1.2 企业和社会的介入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大型民营企业通过开展 绿色 蓝色 行动计划,支持和赞助民间海洋环境保卫行动。环保企业通太多种专业服务,广泛进入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海洋节约集约利用等领域,既推动了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又促进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领域的环保组织也快速发展,在海洋环境教育、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海洋环境决策、海洋环境监督、海洋生物保卫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1.3 法律和制度体系 我们国家高度重视海洋立法,海洋环境保卫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初步构成了以(海洋环境保卫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卫法等为主体、以陆源污染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海洋倾废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条例为配套法规的海洋环境保卫法律体系。建立的环境保卫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卫与建设、监测评价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推进海洋资源有效利用和保卫、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方面发挥了显着作用和效力。 1.2 存在的问题 经太多年的努力,我们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获得显着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综合经济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的分割局面并没有显着改变,海洋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系尚未构成;法律、政策和规划的有效施行还是突出问题;企业和社会气力作用相对于而言,仍然较弱,没有能有效实现、企业和社会协同治理。受各利益方制约和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尚不明确,治理能力仍然明显缺乏。 1.2.1 发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经济发展优先的指导思想,海洋生态环境毁坏的成本没有得到重视。经济发展边际收益递减而海洋生态环境毁坏边际成本递增。当前,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一些强调保卫海洋环境优先的制度措施,但仍然局限于一些详细的环境管理手段,在海洋环境与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多主体介入环境治理等长期的制度建设上缺乏系统化、前瞻性和整体协调性的布置。 当将来的海洋环境成本让位于当下的经济收益时,产生的海洋环境红利的收益具有即时性、短期性和私有性,而损害则具有滞后性、长期性和公共性。当下相当一部分地方、企业和公众在海洋环境保卫问题上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反映利益的短期性、私有性和损害的公共性、滞后性,使得大多数社会成员不愿意为了减轻对将来甚至子孙后代的损害而放弃对当下环境红利的追求。 1.2.2 海洋管理 国家海洋局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外牵涉海洋工作的职能部门还有环境保卫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林业局等10多个部门。这种条块分割管理形式,使得有些领域出现重叠穿插,例如对海水质量监测,海洋局、渔政局、海事局等都有各自的系统和数据;有些领域出现运转不畅,例如部际协调机构设置缺失,区域横向联动机制滞后等。多部门管理本身虽不必然导致行政管理低效,但是国家假如缺乏宏观战略和部门协调部署,则行政管理的低效在所难免。我们国家尚未建立有效协调海洋开发与环境保卫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十分是海洋环境经济政策短缺,面临政策构造性缺位的挑战;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无法解决海洋重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卫问题。 1.2.3 环境责任管制 海洋污染物固然主要来源于陆地,但海洋经济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海源性污染物正在逐年增加,已经成为毁坏海洋环境的另一个主要污染源。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产生,绝大部分是由涉海企业的生产事故或疏于环境管理所造成的。 环保责任缺失,监管体系不到位,对大企业环保责任缺乏严格要求。海洋产业由于存在着对资金、技术、设备、物资、人员等高量级的需求,往往是大型企业涉足或垄断的领域,聚集了诸多的大型国企、外企,这些企业具有强大的人脉关系和公关运作能力,一旦发生了环境问题,相关部门对这些大型企业的管理处理惩罚就显得力不从心。 1.2.4 法律制度体系 现行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在制度体系的设计上、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上、体系的覆盖面等方面存在缺失缺陷等,详细表现为:一是制度体系的设计缺失。海洋生态环境保卫的制度是随着海洋生态环境保卫事业发展逐步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缺乏一个总体设计。二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落后。牵涉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是在生态文明理念提出之前设立的,因而,在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上缺乏生态文明导向,没有能充分具体表现出尊重、顺应、保卫自然的核心理念。三是制度的覆盖面缺乏。固然海洋环境污染预防与治理制度覆盖较为周全,然而自然生态保卫、环境责任、环境社会治理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失。四是制度的衔接不顺。尽管在源头预防、经过管理、末端控制等环节上初步构成了污染防治制度链,但华而不实某些制度,如排污许可制度等仍需完善;很多急需的海洋生态保卫制度,如生态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离构成 制度链 存在着较大差距。 2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的框架 2.1 内涵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在海洋生态保卫领域的重要具体表现出4 。与传统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海洋生态管理体系相比,当代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具有下面基本内涵特征:治理不同于管理,后者以行政命令为主,前者强调正确处理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使其在法治基础上良性互动。治理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管理,首先表如今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多中心的、多元化,除外,还包括公共机构、私人部门和个人,多样化的行为主体或角色进入决策经过,后者仅仅仅是指单一中心,管理停留在怎样控制的单向上;在权利的运行方向上,管理的权利运行是自上而下的,运行依靠的是命令或政治权威,治理是平行的互动的,不仅要依靠命令或运用其权威,还要依靠非组织的网络化合作、协调来施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价值取向上,前者强调公正价值的优先地位和对秩序与效率的根本源头塑造,并将人民福祉作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后者则强调管理秩序的稳定。 2.2 基本特征 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卫的法规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机结合、互相关联、共同作用的综合系统,是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据、条件和方式。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是国家根据海洋保卫生态环境的目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它们共同构成对治理主体环境行为及互相关系的要求、约束和鼓励。国家生态环境保卫制度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规范和引领方向的作用。 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卫体制是国家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海洋生态环境保卫领域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及其相应权利的制度布置。海洋生态环境保卫体制是国家环境保卫制度所规定的,并成为其重要具体表现出形式,它为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的有效施行提供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机制是各个治理主体为了实现环境保卫目的、执行环境保卫制度的要求,通过海洋生态环境保卫体制的布置,在施行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保卫行动中互相作用的经过和方式,它是有效施行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的关键。 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体制和机制构成完好的环境治理体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建设和推进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的是通过整体、系统、协调的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保卫海洋生态环境,保证海洋环境安全,提供海洋环境公共服务,实现良好的环境质量、造福人民群众。 建立健全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一方面要给与治理体系中不同主体更多改革和创新动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卫制度建设。当下我们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需要改革和完善,建立社会责任和规则意识,在这里基础上,推进合作、约束和创新。强迫约束和责任划分可能弱化治理的灵敏性、介入性和适应性,但能够保障治理的可持续性和效率,更有利于我们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的进程。 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针对各种新政策和现有政策对海洋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目的的影响,为提供具有科学性的独立建议,以转变过去赋予经济发展太多权重的状况,使海洋环境与发展相平衡。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要在完善制度基础上,理顺体制和机制,使其共同发挥作用。 2.3 框架体系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牵涉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其他方面互相穿插、严密相连。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要健全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建立海洋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这与经济体制改革互为穿插5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改变分行业、分部门的多头海洋行政管理局面,构建并施行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又要依托于整体的法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弘扬海洋生态文明的主流价值观,把海洋生态文明纳入社会核心价值观体系,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介入的监督作用,这又与社会体制改革的目的相一致。 在多中心治理的当代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要求不断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和机制,用制度保卫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企业和社会公诸多中心主体共同介入决策和施行的制度布置。在主导制定和施行海洋生态环境重大决策经过中,企业和社会群体能通太多渠道介入决策制定的全经过。作为多中心治理中的引导性主体,以实行人民福祉为宗旨并承当海洋公共服务责任,需要协调当下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海洋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并就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供应、支持、服务和调节海洋公共物品等管理职能构成互相协调、统一有效的体制框架;加快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查制,以及对地方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地方落实和有效施行海洋生态环境保卫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完好性和有效性。企业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介入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开展海洋活动,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环境友好型公共产品和服务。公众和媒体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间层构造,作为一个独立的决策主体,是公共服务问题合作治理的补充,既要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又要他们介入海洋生态环境的公共事务。 3 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优先领域 3.1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优化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全面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卫职能分散、 碎片化 现象突出的问题,优化职能配置,完善海洋污染防治的职能配置格局。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流动性、关联性和整体性,施行规划-开发-保卫的管理形式,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威性。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在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职能。解决当下有分工、无合作的问题,加强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综合协调,施行海洋全要素的综合管理。环境与发展失衡是我们国家海洋环境保卫的重要根本源头。在涉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划制定、项目审批等方面,要充分保障海洋环境保卫部门的介入,十分是海洋产业政策、经济构造调整等重大经济和政策的制定,要把海洋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纳入华而不实,实现多目的的取舍和平衡。 建立统一独立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针对当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数据不一致等问题,改革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制。理顺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实现对所有入海污染物、污染源和污染介质的统一监测,防止监测系统的重复建设。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类监测服务于公众知情及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督性监测服务于监督执法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3.2 企业保卫责任 提高信息披露。当前信息披露主要是监管机构要求或指引、海洋环境事故倒逼。外部的推动虽然重要,但主要应依靠企业的主动性。海洋环境信息披露对投资决策、监督、社会评价以及本身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构成主动、积极、及时和规范的披露海洋环境信息的内生动力。 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有些企业对海洋环境保卫组织持对立态度,仅重视事后危机公关,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披露及传播形式。保持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能够加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构建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完善及建立有效海洋环境信息收集、评估、宣传和数据库,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评级奠定基础,建立公正、独立、透明、专业的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机制。 3.3 社会治理机制 发挥引导性作用。海洋环境社会治理是对海洋环境保卫工作方式的补充和发展,但社会治理形式不能否认治理形式,更不可代替。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只要强调的决定性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治理和社会治理二者应互相配合,应引导和规范社会治理的辅助性作用。 加强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在依法治国的关键窗口期,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使开展海洋环境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提高社会主体的环境治理能力。海洋环境治理需要广泛发动全社会的气力共同开展和推动,提高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海洋环境保卫意识,发挥其作为环境治理社会主体应有的主动性和监督作用。为海洋环境保卫的社会气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其作为治理主体有条件、有能力介入多元化的治理。 研究小结 海洋生态文明是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机遇期和攻坚期。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的下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当代化,有助于反思我们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思路,将生态文明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对我们国家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实现美丽海洋具有积极作用。 十三五 时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改革任务全面落实的关键时期,在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的同时,把治理体系框架应用到海洋领域,构建当代化海洋治理体系,是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总目的实现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任务。面对新形势、新需求和新目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代化建设同步推进、同步施行,二项任务共同支撑国家海洋事业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郑苗壮,刘岩.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考虑J.改革与战略,2020,30(11):11-13. 2刘大海,丁德文,邢文秀等.关于国家海洋治理体系建设的讨论J.海洋开发与管理,2020,12:1-4. 3杨振姣,刘雪霞,冯森等.海洋生态安全当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J.太平洋学报,2020,22(12):96-103. 4孙悦民.海洋治理概念内涵的演化研究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