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新《森林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建构,森林法论文.docx
生态文明视域下新(森林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建构,森林法论文内容摘要:从生态文明思想的立法实践出发,讨论新(森林法确立的生态安全、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的,据此分析新(森林法中生态优先、保卫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而论证这一原则主要通过森林资源保卫制度、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及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制度来实现。 本文关键词语:(森林法; 基本原则; 制度建构; 生态文明; 立法实践; 作者简介:朱凤琴(1963 ),女,安徽舒城人,教授,从事主义理论和生态经济研究。; 基金:安徽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合肥学院)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SK2022A0702); Abstract: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Xi Jinping s thought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iscusses the values of ecological safety,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stablished by the newly amended Forestry Law,and then analyze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giving priority to ecology and protection, combining reservation and protection as well a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ntained therein. This article further demonstrates that the aforementioned principles are mainly realized via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stry resources protection systems, forestry resources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and forestry resources sustainable exploitation systems. Keyword:Forestr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System construct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egislative practice; 自2020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森林法(下面简称新(森林法)施行。新(森林法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吸纳了我们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确立了保卫、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基本原则及其一系列制度,为我们国家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1 新(森林法基本原则的理念基础 立法目的是法要到达的境地或者是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价值最直接的表述1。(森林法立法目的同样是对森林法所追求价值理念最明确的表示出,(森林法价值理念即关于理想中(森林法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2,新(森林法第1条明确规定: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卫、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3。 这为森林生态保卫确立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目的。 1.1 生态安全 新(森林法立法目的表示清楚,新(森林法是以保障生态安全为基本价值追求。森林生态安全是指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完好性和持续性,森林生态系统是维护我们国家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作用。纵观新(森林法的全部内容,森林资源不再是森林、林木、林地等零碎孤立的单个要素因子,也不是这些要素因子的简单集合,而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因子之间以及这些要素因子与环境之间互相作用,并进行着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为此,新(森林法 附则 在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等用语的含义时,并未吸纳尚未修订的(中国森林法施行条例关于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外延列举4。同时,在第16章中对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的完好性和生态功能作了一系列规定。 1.2 和谐共生 新(森林法立法目的说明,新(森林法是以追求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5为核心价值。正如所讲: 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本身。只要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6。 因而,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卫自然的生态文明观,在正确认识自然、充分考虑自然、恰当利用自然、合理改造自然、更好地保卫和美化自然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森林法在立法中坚持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价值取向。 1.3 可持续发展 新(森林法第1条提出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立法目的,明确表示出了新(森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即处理好保卫与发展关系,确保可持续发展,不仅知足当代人需要,而且不损害后代人知足本身需要的能力7。经济发展与生态保卫是辩证统一的, 绿水青山 是人类永续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守住 绿水青山 是发展的前提和底线,在保证森林资源可再生能力和森林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追求 金山银山 ,在保卫 绿水青山 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8。 2 新(森林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界定 基本原则是指(森林法所确立或具体表现出的、贯穿森林法整个体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新(森林法第3条对其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表述:保卫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卫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充分具体表现出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是生态文明思想在新(森林法当中的详细具体表现出。科学准确地挖掘其内涵,是正确理解和施行新(森林法的 金钥匙 。 2.1 坚持生态优先 生态优先 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卫关系问题时,确立生态保卫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生态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准则9,10。其核心是生态保卫优先于经济发展。新(森林法第6条明确要求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的,同时,在开展森林资源经营和利用活动时,要求必须确保生态安全,不仅不毁坏生态,而且还不影响森林生态的正常功能,规定将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和特种用处林置于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之前。在新(森林法中, 生态优先 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的主旨红线,其核心要义是高度重视森林生态系统对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卫和修复,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2.2 坚持保卫优先 保卫优先原则 明确提出,当经济利益与森林资源保卫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卫森林资源,使经济发展控制在森林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在新(森林法里, 保卫 一词频繁出现的地方多达62处,除第4章专门规定外,其他各章甚至每个条款均有牵涉森林资源的保卫。 总则 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目的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等规定,都将森林资源保卫放在首要位置。作为一项原则, 保卫优先 在新(森林法中2次明确提出,并成为贯穿整个法律的主线,这意味着保卫是森林资源发展和生态安全的基石,是人们从事一切与森林资源相关活动的前提。保卫优先不仅仅是对 生态优先 原则的重申和强调,也是对 生态优先 原则的诠释和深化。没有保卫优先,生态优先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为了实现森林资源全面、严格的保卫,新(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卫制度设计是非常严格的。 2.3 坚持保育结合 保育结合 原则是在严格保卫森林生态系统的同时,采取科学措施恢复退化的森林生态系统。笔者以为,新(森林法提出的 保育结合 原则,与以往的 采育结合 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蕴涵的意义非常深入。第一,森林资源保卫并非片面单一、简单粗暴、消极被动的保卫,而是与森林培育严密结合、与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相协调、与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第二,森林资源保卫与培育、保卫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在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基础上的有机结合,与确保生态安全和林产品供给安全高度契合。第三,针对我们国家森林资源总量缺乏、质量不高的现实,解决我们国家森林资源所有问题的关键,就是实行保育结合,统筹推进森林资源保卫与培育。 2.4 坚持可持续发展 新(森林法提出为了 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理应坚持 可持续发展 原则。笔者以为, 法正林 理论的永续利用,对森林资源的利用目的和利用方式比拟单一,人们对森林的利用仅仅局限于知足对木材需求。而 可持续发展 原则不同,一方面基于人与森林资源的辩证关系,能够得出结论,没有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也就无法实现对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特殊自然资源的森林资源,不仅能够提供木材和多种林产品,还具有生态和社会多种功能,维护并支持生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包括保障生态安全、木材供给安全、生物安全等。故这一原则注重从森林资源多功能性出发,处理好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系统之间的关系,同时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现代发展与后代发展的关系,确保森林资源的生产方式可持续、生产目的多样化、利用方式适度、利用经过持续。 3 新(森林法基本原则的制度建构 新(森林法基本原则与其详细制度息息相关,基本原则统领和指导制度建构,并贯彻到详细制度当中,详细制度受基本原则理念的制约,为保卫培育利用森林资源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新(森林法对基本原则的规范表示出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3个详细制度的建构。 3.1 森林资源保卫制度 新(森林法把森林资源视为最紧要的生态资源,坚持 生态优先、保卫优先 原则,建立了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卫制度。 3.1.1 施行森林资源整体性保卫。 新(森林法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为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观为指导,在充分发挥森林多重功能基础上,对森林资源实行整体性保卫。在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物多样性保卫方面,第28条规定加强森林资源保卫,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林产品等功能;在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保卫方面,第26条规定应编制林地保卫利用规划,第34、35条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防治和处置工作,强化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以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在强化森林资源产权的保卫方面,第15条规定登记保卫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到保卫,不可侵犯。这些规定具体表现出了对森林资源全方位保卫的思路,反映了新(森林法对森林资源整体性保卫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注。 3.1.2 实行严格的森林资源分级分区保卫制度。 新(森林法在坚持加强森林资源整体性保卫的同时,还注重建立覆盖全面、层级分明、重点明确、分区施策的森林资源严格保卫制度。 首先,从国家层面看,地方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履行其保卫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地方实行目的责任制,将森林资源保卫发展目的实现情况纳入地方目的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提出建立林长制,详细落实地方对本行政区森林资源保卫发展责任。二是明确地方在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卫利用的构造与布局前提下,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增加森林蓄积量等森林资源保卫发展目的。三是明确要求建立护林组织,组织群众护林,配备专兼职护林员。上述规定表示清楚,国家履行了森林资源保卫发展的法定职责,确保了地方重视森林资源的保卫发展。 其次,从社会层面看,要求公民、林业经营者和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履行保卫森林资源的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保卫森林的义务。第35条明确在支持引导下,林业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范围内有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义务。第41条提出国有林业单位应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备和制止对森林资源的毁坏,明确了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卫义务。第65条强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对原料、产品建立出入库台账,实现源头可追溯,打击非法木材的收购、加工、运输。这些规定要求公民、林业经营者、国有林业单位、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等等各自承当森林资源保卫发展义务,突出了森林资源在生态保卫和安全方面的功能。 再次,从重点区域看,将重要保卫区划入生态红线,用最严格的制度使森林资源得到保卫和发展。一是国家支持重点林区转型发展,支持以森林资源保卫修复为重点的发展。并给予重点林区享受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森林生态保卫区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政策,在注重森林生态效益的同时,切实保卫森林权利人和地区的利益。二是以国家公园为主体构建自然保卫地体系。确保对于不同地带典型森林生态地区、不同类型的贵重动植物生长繁衍林区、不同区域天然热带雨林区、有着特殊保卫价值的不同天然林区得到相应的保卫和管理。三是施行天然林全面保卫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明确要求保卫和修复天然林资源,保卫恢复天然林的详细办法,由规定。上述规定充分具体表现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贯彻了 生态优先、保卫优先 的原则,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给予了生态保障。 3.2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新(森林法把森林资源视为重要的生物资源,坚持保育结合的原则,建立了科学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3.2.1 遵循森林资源内在规律。 新(森林法要求人们在从事与森林资源有关活动时,应当遵循其内在规律,顺应其自然特性。一是森林的可再生性,森林具有连续演替和自我修复的能力,当然如有必要,可以以进行适当的人为干涉,以促进其持续恢复。第46条就提出科学保卫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既要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又要注意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二是森林在长期生长经过中容易遭到毁坏,难以恢复,还会遭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为此,必须加强森林保卫和培育。三是森林能够广泛分布在陆地、城市和乡村的不同自然区域,与人们的生存、生活环境和生产条件密切相关。由此,第42条规定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施行全国大规模国土绿化,是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四是森林具有适宜的区域性和构成的多样性,故此,第45条规定组织造林绿化,各级人民要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宜地宜树原则,优化林种树种构造,培育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为科学造林提供基本指导。上述规定均是遵循自然规律,建立稳定健康完好的森林生态系统,而开展的保卫培育森林的经营管理活动。 3.2.2 全面推进国土绿化。 新(森林法第5章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发动全社会气力、鼓励公民开展国土绿化的内容,具体表现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卫和培育。它主要包括:一是应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全社会介入造林绿化的体制机制。肯定公民履行义务植树形式的多样性,即可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介入造林绿化。二是在造林绿化方式上,规定地方、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必须履行的责任,要求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应当尽可能地造林绿化。三是统筹国家、城乡各级造林绿化,鼓励单位或个人对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上承包造林。以上规定通过科学的保卫与培育措施,促进了森林资源增长,提高了森林覆盖率,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3.2.3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制度。 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森林分类经营制度兼顾了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提供了不同的管理、经营和保卫制度。对森林怎样分类、谁将其分类、如何分类经营等做出详细规定:一是根据不同生态区位与主导功能,对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划分。二是明确公益林划定对象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森林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的林地、林地上的森林,应划为公益林,并界定了8类应划为公益林的区域。公益林之外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均为商品林。三是规定应严格保卫公益林、发挥其生态效益,合理利用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应以不毁坏生态为前提,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独立经营。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来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强森林的各项功能,以到达保卫和培育森林的目的。 3.3 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制度 新(森林法把森林资源视为多种功能的自然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了高效的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制度。 3.3.1 实行森林资源适度利用。 森林资源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适度利用符合再生资源的特点,适度利用森林不仅仅是森林法的重要职能,而且是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关键。首先,实行森林限额采伐。按照新(森林法第54条规定,严格控制年森林采伐量,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分类经营的原则;采伐限额则由省级人民批准,报备案后颁布施行。可见,新(森林法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与此同时对公益林和商品林采伐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原则上,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则根据详细情况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其次,施行林木凭证采伐。第56条规定在林地上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根据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缩小了申请采伐许可证范围,放活了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再次,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为了保卫现有的林地,第36条明确规定,严格控制林地转非林地。应建立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数量,不能超过本行政区占用林地总量。 3.3.2 实现森林资源高效利用。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和服务功能,为了实现多效益、多功能的高效利用,新(森林法第49条规定,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属性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论证,合理利用公益林的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当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经营商品林,林业经营者应适当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固然包括皆伐在内的所有采伐方式都能够采用,但皆伐方式必须严格控制,并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发展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也必须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加强森林储备,确保木材安全,实现高效利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森林法基本原则上承生态文明思想理论,下接生态法治的详细制度和实践,基于生态文明思想凝练出的基本原则和详细制度,集中反映了法律所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理念和精神,能够在新(森林法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发挥最根本的指导作用,将对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推进构建当代林业治理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产生根本性、全面性和长远性的影响,并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2张兰,王世进我们国家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J世界林业研究, 2018 ,24(4):13-18. 3中国森林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2. 4中国森林法施行条例EB/OL.(2022-10-08)2021-10-16.ht:/govffg/2005-09/27/content_70635.htm. 5.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 2020. 6.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 2020. 7李雄.论国际投资的环境保卫法律风险及其防备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 2020. 8杨孝青.生态文明思想的哲学意蕴J.新视野, 2021(2):26-31. 9曹明德.论生态法的基本原则J法学评论, 2002(6):60-68. 10吕志祥,刘嘉尧高原藏区生态法治基本原则新探:基于藏族传统生态文明的视角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1(2):23-2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