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商事争议处理中调解制度的应用,国际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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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商事争议处理中调解制度的应用,国际商法论文.docx
“一带路下商事争议处理中调解制度的应用,国际商法论文摘 要: 随着“一带路 建议的提出和不断发展,在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会暴露存在的问题,十分是不同国家间发生的商事争议,对于这一争议的解决方式成为了讨论的关键。而具有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调解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一带路 建议的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 : “一带路 调解制度;商事争议;实践运用; 一、“一带路 背景下的商事争议 一“一带路 商事问题的特殊性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跨国商事来往交易的发展,中国在适应全球化趋势,顺应国际潮流上发挥积极作用。“一带路 建议的提出,在短短五年时间里,在方方面面都获得了不错的成绩,在“一带路 沿线的各个国家,都在商事贸易、跨国投资和保卫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国际沟通,获得令人赞叹的成绩,各国之间沟通不断深化,十分是商事贸易愈加频繁。我们国家对于“一带路 建议的提出并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想通过建议在全球更大范围内整合经济要素和资源,构成合力,促进世界和平安定和共同发展1。不同于传统的商业贸易,国际商事贸易由于所牵涉的当事国法律规定和发展背景等各种方面存在着众多的差异,因而很难依靠传统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化解机制来解决商事纠纷,这一特殊性就决定了具有东方智慧之称的“调解机制 有了发挥其作用的舞台。 二“一带路 商事问题主体的复杂性 “一带路 建议所牵涉的国家范围之广、经济体制之复杂,同时包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牵涉新兴的经济体制。另外,各种文化背景孕育而生的企业间也存在着宏大的差异,这也意味着“一带路“商事争议主体具有复杂的特征,面对着形形色色的纠纷主体,找到合适各种主体间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当下商事争议解决中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一带路 商事争议纠纷发生的必然性 随着 一带路“建议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国家间交往的不断加深,各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问题上的碰撞和摩擦也日益浮现,同时沿线各国的商事交易不断增加和频繁,各国之间商事交易呈现出范围日益广泛、类型日益多样的特点,正由于商事纠纷发生的必然性特点,决定了化解多样化、复杂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 二、当下调解制度适用的必要性 “一带路 建议自施行以来,各国企业间矛盾纠纷的化解主要形式主要有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之所以研究调解制度适用的必要性,主要是由于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矛盾化解经过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详细理由如下。 一仲裁制度适用的局限 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是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双方的意见,在商事争议的化解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仲裁协议能够约定仲裁庭,也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能够选择自个信赖的仲裁庭和仲裁人员进行仲裁。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一般以不公开为原则,不同于诉讼的公开为原则,仲裁在对商业机密的保卫上愈加严格。另外,我们国家仲裁制度与国际一般的仲裁原则一致,采用“一裁终局 的形式,无论结果怎样,当事双方都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寻求法院救济,这在追求高效快速的商事纠纷解决面前,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 但这样的仲裁制度在解决“一带路 商事争议的经过中,却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不同于国内商事纠纷的化解,国际间商事争端由于跨国性而显得复杂多样,各个国家在仲裁制度的详细适用上都有着不同的适用细节和规定,这就决定了跨国仲裁的难以实行。首先,仲裁制度的适用固然世界各国大多采用“一裁终局 的仲裁原则,但是由于法治发展程度的不同和法制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仲裁法规的规定不尽一样,有的国家并没有规定跨国之间的商事仲裁规定,这就导致了跨国商事仲裁在各国之间无法良好的衔接和适用。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一带路 指导案例中,提到了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针对仲裁条款效力确认上发生的纠纷为例,讲明了当事人在仲裁纠纷解决经过中对于仲裁效力的争议问题2。其次,就仲裁制度本身而言,由于其效力高、保密性强的众多特点,决定了其收费的高昂,这样的局限性在“一带路 沿线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面前就显得压力宏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并没有雄厚的资本基础,高昂的仲裁费用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这样不利于“一带路 建议的推广和发展。 二诉讼制度适用的局限 诉讼制度是指在在争议纠纷发生之后,当事方为了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国家公权利对纠纷进行解决。在我们国家,诉讼制度依托国家公权利进行保障和施行,是正义守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诉讼解决的纠纷,其结果具有很强的强迫力,争议解决的结果具有强迫执行性的效力,不执行将会依法承当法律后果;同时,在案件争议解决的经过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严格的程序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无论从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角度,都能保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样的诉讼制度在“一带路 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就显现了局限性。首先,司法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遵循程序和期限,这就意味着一个商事争议从产生到解决假如选择适用诉讼制度进行化解,就要付出更长的时间成本,在瞬息万变的商海浮沉中时间的损失有时恰恰是最重大的损失,所以节约时间、高效快速的纠纷化解机制往往是商事纠纷化解的首选。其次,诉讼制度的背后具体表现出的是一个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一带路 国家中法系特别复杂,不仅包括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还有部分法系的存在,这样复杂多元的法系决定了诉讼制度之间的互斥性,在程序和执行上更是无法达成一致,曾有设想通过协商和条约的签订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但其复杂程度决定了这一设想的不现实性。因而,诉讼制度在“一带路 建议下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中无法实现其价值,也不能被广泛适用。 三、调解制度对商事争议解决 一调解制度的含义 所谓“调解制度 是指调解组织或者具备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讲服教育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进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稍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3。我们国家调解制度的发展来历已久,在不断地发展和实践经过中渐渐发展构成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以及民间调解组织等各种类型的调解形式。 调解制度之所以被称之为“东方智慧 是由于它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中国的调解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能够追溯到奴隶社会开场,中国的调解制度在新中国建立后发展迅速,(中国宪法中规定了调解的相关内容,对于民商事纠纷和稍微刑事案件的化解,均能够适用调解制度,双方当事人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理合法为原则,在自愿的条件下能够适用调解制度对于纠纷进行调解。 二调解制度在商事争议中的运用 “调解制度 在“一带路 建议中商事纠纷化解中的适用不仅仅是由于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难以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调解制度 本身具备解决商事纠纷的优越性。 首先,调解制度本身而言,华而不实心思想和秉持的核心就是“非对抗 地解决争端,通过当时双方共同选择出符合条件和预期的“中间人 对纠纷进行调解,这样的原则完全符合了“一带路 建议的中心理念“共商、共建、分享 ,为了发展经济和带动发展,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这样的和平共赢理念与调解制度非对抗解决争端的思路一致。 其次,调解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效率却较高。由于“一带路 沿线发展中国家居多,发展国家的企业大多缺乏雄厚的资本支持,对于商事纠纷的解决也更倾向于高的性价比,在金钱成本较低的条件下解决争端是这一类企业的首选,这时能够看出仲裁制度的弊端显现,其高昂的经济成本,使得很多发展中国家企业望而却步;诉讼制度固然能够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但是又要付出较多的时间成本,也不是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这时,调解制度这一依托第三方的非对抗争议解决机制既能够高效快速地解决企业间纠纷,也能增进企业间的沟通,同时不同于诉讼仲裁的针锋相对,在解决商业纠纷的前提下,也能维持企业间的友好和合作,真正意义上实现“和 的内涵。 另外,我们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一带路 沿线各国的影响也是重大的,我们国家在发起和主导这一建议的经过中,提倡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在2021年主持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组织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路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指出了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商事争议纠纷的出现,应该建立多样化、多维度的纠纷化解机制,最大程度上高效、快速、低成本的化解纠纷。 四、“一带路 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 一“一带路 商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立法问题。我们国家作为“一带路 建议的发起国和主导国,也针对“一带路 商事问题发生争端时的解决做了很多的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出出了对“一带路 商事调解制度的重视。但是,并没有针对“一带路 商事纠纷化解机制的专门立法,对于商事争端中的细节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在争议纠纷实际发生的时候,有时候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导致了商事调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遭遇阻碍。 其次,是执行困难的问题,不仅仅是由于调解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更重要的是各国对于调解协议的强迫执行效力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适用,这是当下阻碍调解协议执行的主要原因,有的国家以为既然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构成的,那调解协议的执行也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迫力;另外国家以为调解协议具有强迫执行力,调解协议达成后经过有关机关认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书能够对其采取强迫措施。 二“一带路 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商事纠纷调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从下面方面寻找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加强商事纠纷解决的立法问题,成立专门的专家组进行立法研究,针对当下商事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整合各国的交易习惯,从实际出发,真正了解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关键问题和矛盾所在。同时,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在商事纠纷调解尊重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和重视规范,设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纠纷化解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愈加有利于商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长足发展。 其次,保障商事纠纷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不让“执行难 阻挡“一带路 建议的开展。执行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端,也是整个程序最重要的环节,无论前期通过如何的方式化解纠纷,一旦陷入难以执行的境地,整个程序将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这样的弊端长此以往将使当事人失去对调解制度的信赖。针对这样的情况,能够在“一带路 建议介入国家之间建立失信惩戒名单,通过诚信原则约束国际公司,一旦进入失信名单,不仅会影响其国际商誉,更会阻碍其国际商事介入。更重要的是,应该建立调解协议强迫执行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在法定期限超过后,对于拒不执行协议的一方主体进行强迫执行。可以以发挥人民法院调解的丰富经历体验和调解结果权威的优势,构建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一带路 商事争端的调解机构4。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一带路 建议下的国际商事纠纷能够通过调解制度进行有效的化解。这一制度不仅促进“一带路 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更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同时在发扬“东方智慧 方面展现中国的特色。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商事调解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一带路 建议会在促进国际间交往和经济繁荣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朱伟东.关于建立“一带一 路 争 端解决机制的考虑J .法治当代化研究, 2021(3):41-50 2锈峰.(商事仲裁办案指南M法律出版社,2021(9) 3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 4付俊伟.论*一带路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以人民法院调解为中心J.兰州学刊, 2022(3):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