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代理问题适用性研究,民商法论文.docx
-
资源ID:71022473
资源大小:21.70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3.8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民法典》中代理问题适用性研究,民商法论文.docx
(民法典)中代理问题适用性研究,民商法论文内容摘要:代理主要是指企业业务拓展经过中牵涉到的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能够提高企业业务办理的效率,主要是企业员工以企业的名义完成一些行为,而这些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由企业负责的。关于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有所牵涉,但是没有更为明确的规范,在实际应用的经过中可能会出现不适用性。本文首先阐述了代理制度相关的理论,根据(民法典中详细的条例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其适用性,针对华而不实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民法典; 代理问题; 适用性; 代理是自然人介入经济活动的方式之一,主要是代理人通过借助在企业内的职权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的经营形式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企业代表人也无需事事操心,让愈加具有经历体验的人代为办理,也能够避免出现纰漏。我们国家(民法典对代理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只是从比拟抽象的角度对代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性的描绘叙述,并没有通过具体准确的内容对详细的代理情况进行指明,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无法针对某一个案例进行准确指导,(民法典代理问题相关内容的适用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代理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代理的定义 代理简单来讲就是借助别人的时间或技能等客观因素,在法律的保卫和限制下使自个享有其最终的成果。1详细的代理行为还会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隐名代理是显名代理的一种特例。2 二职务代理定义及其特征 职务代理当下还没有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从详细的使用经过来看,能够总结为职务代理人被被代理人因雇佣或其他劳动关系所赋予在被代理人的企业内的一定的职权,并在被代理人的允许下在职权范围内完成的行为活动,就被称为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具有下面几个特点:首先就是被代理人是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职务代理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形式就是在企业经营经过中企业扩大业务时,企业内部把握相应职权的人员来采取对应的行动,这样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规模扩大所消耗损费的成本,也能够提高业务完成的效率。在一般的代理经过中,职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结合我们国家(民法典对相关内容的规定,被代理人一般都是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次,完好的代理关系构成除了需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签订合同以外,还需要被代理人进行受权。4从多方面的原因考虑,本文愈加支持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职务代理关系,从我们国家惯用的称呼方式来考虑,我们国家愈加偏向于相对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带有剥削色彩的雇佣关系。 三民事代理与职务代理的区别 首先,立法价值的不同。民事代理两个主体之间是相对平等的,法律一般不会太多干预;职务代理更多牵涉到的是市场经济运营,代理人经被代理人的受权享有一定的职权。其次,适用范围不同。民事代理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太多的要求;但职务代理则对适用主体有十分的要求。另外,受权方式也不同。被代理人通过委托合同授予民事代理权,且为一事一受权;职业代理权则为概括受权。最后,代理权限不同。民事代理权的范围由被代理人规定使用范围,代理人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职务代理人一般都遭到职务的权限限制。5 二、(民法典中职务代理问题的分析 一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范分析 1对法人的合理解释。 法人的类型主要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十分法人三种,但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类型的相对具有特殊性的团体能否适用职务代理还需要进一步讨论。6职务代理本身指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交易效率并拓宽企业的发展业务而发起的活动,因而,这也成为了判定能否适用职务代理的标准。从某种角度来讲,这种代理形式是愈加偏向于私人利益的,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都是承当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事业,属于公法人的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代理应该是属于私法人范畴的,而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等类型应该被排除到职务代理的范畴以外。 2对非法人组织的合理解释。 任何社会上的组织,只要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就能够合法获得成为法人的资格,就能够享受法人的权利。7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能够具有主体资格并且民事活动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就能够被认定为能够享受法人的权利。固然非法人组织和私法人之间的属性有所不同,但就职务代理的适用性来看,是没有本质差异不同的,因而,职务代理是能够适用于非法人组织的。 二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分析 表见代理和职务代理存在本质的差异不同,表见代理更多强调的是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而在本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具体表现出出这一特性,这也就意味着,此条款所限制的是职务代理的适用情况。 法律推定相对人为好心,但在实际使用的经过中,一旦代理人的行为超过其能够行使的权利之外,则使用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变化。本条款就是针对组织体内部管理和外部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所设立的,而职务代理本身就是为了提高组织的交易效率和成交率而存在的形式,这可以以从一定程度上肯定,本条款是对职务代理的特殊规范。 三、职务代理的适用分析 法律所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社会上所发生的行为活动进行明确而规范的约束和限制,对能够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和权利进行保障,因而,法律设立时也需要考虑其适用性。从当下判决书中对职务代理制度相关条例的使用次数来看,职务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逐步提升。一般在判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否为职务代理时需要考虑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就是代理人能否为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代理人所施行的行为是属于其职权以内的,最后发生的行为必须是以此法人或此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同时知足以上三点才能够被法律认定为是职务代理行为。 一司法适用中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固然通过上文的分析以为职务代理的适用范围仅包括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在实际进行司法断定的经过中,根据(民法典中的其他条款的描绘叙述,事业单位机关也属于其适用的范围内,对职务代理的适用主体并没有太多的限制。出现这种差异不同的原因主要是上文分析经过中是从法律的角度愈加严谨地分析职务代理的实际用处,而在司法实际运用的经过中仅仅对调理字面上的意思进行展开和理解,以为事业单位机关人员也是属于公法人范围的,这种判决方式也能够愈加直接。 二司法适用中职权范围 判定能否构成职务代理关系的前提就是代理人能否为工作人员,而判定代理人所完成的行为活动能否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则是司法适用经过中的重点和难点。根据代理人身份职务的不同主要将代理人的职权分为经理权和代办权两种,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对职务代理权详细的类型进行具体的划分,那么在司法实践经过中就运用了类型化思维。人民法院在对代理人的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时,需要考量其工作单位、职务、结交的社会人员及其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从来对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的范围划分。因而,只要代理人所完成的行为活动是在与公司签订合同中允许发生的或是所完成的行为活动与公司发展的业务相关,即可以为行为人在执行工作。 四、完善我们国家(民法典中代理制度的相关理论的建议 尽管我们国家(民法典中对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关的规定相对较为抽象,在实际运用的经过中无法明确划分出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且内容相对具有概括性,无法与其他相关条例进行适配,在进行司法断定时存在较大的争议,这就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对我们国家(民法典中代理制度相关的规章条例进行完善,以提高其适用性。 一立法完善建议 当下我们国家代理制度立法完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对代理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是在将来的 商法通则 立法中对代理制度相关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规定。若是选择第一种方式,则需要在商事十分法中对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代理制度相关的内容和信息都要进行添加和完善,这不仅需要了解不同行业企业对代理人职务授予的方式和范围,还需要了解代理人详细的职务和权限等相关信息,而这些了解到的内容都需要在商事十分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进行公示,这种方式方法不仅需要完成诸多冗杂的工作,消耗损费大量的时间和精神,也不利于代理制度在行业中真正发挥其作用。另外,假如在商事十分法中对代理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可以能会与当下商事十分法使用理念发生冲突,这样一旦出现司法问题无法进行愈加客观和明确的判定,这无疑也会增加司法机关的任务量。例如,在(公司法中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描绘叙述主要是其工作职责和内部管理的相关内容,对代理制度的关系并不大,假如要在华而不实参加代理制度相关的内容就会显得内容杂乱,分不清主次,因而,在商事十分法中进行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并非最佳的方式,这就需要选择在 商法通则 的将来立法中对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补充所遗漏的内容,这样的完善方式愈加轻松快速,并且实践性更强。 借助在将来的 商法通则 立法中对代理制度相关的内容进行具体的描写来补充(民法典中对代理制度规定遗漏的或是叙述不清楚的方面。当下,我们国家在进行司法审讯经过中对代理相关的问题处理大多采用类型化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经过中,也会利用类型化的思维来对代理人职权范围进行判定和划分,因而能够借鉴前文中提到的代理权大致的几种类型,建议在 商法通则 的将来立法中对不同的职权授予规定、职权范围、权利接触和转移等相关内容分别做出详尽的叙述,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情况做出规定。例如,公司在进行经理受权时,就必须先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记录,并且对其职权之内的活动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和记录,公司内部能够享遭到经理权的也只要总经理;对于代办权来讲,则需要借助合同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能够行使代办权的人员应该是除总经理以外介入到企业交易流程的工作人员。在将来的 商法通则 立法中除了要对代理制度的职权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还能够根据代理制度的内外关系进行不同层面的规定,例如需要规定代理人所需要承当的责任,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权利的区别性等内容,增加对待制度相关的规定也能够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代理制度的构造性和实用性。 二代理制度的司法完善建议 除了能够从立法角度来进行代理制度的完善以外,还能够从司法角度对代理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而且从某种角度上来讲,通过立法途径来进行代理制度的完善所需要消耗损费的时间是比拟长的,对于代理制度的补充和规范相对缺乏及时性,所以还能够从司法角度进行代理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从司法角度分析能够有效加强其在司法实践经过中的应用性和准确性。但是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忽略了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对于代理制度相关的内容描写得过于抽象,对代理人及其职权范围的描写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对代理人的行为活动也没有比拟明确的规定,在实际使用的经过中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无法用简单的条例对其进行条文上的约束。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代理制度完善时能够结合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细化,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愈加具有准确性的分析和解释,进而提高代理制度的适用性。人民法院在确定能否为代理关系时需要考虑其能否介入到交易完成经过当中,能否以提高交易率为目的完成行为活动,秉承着严谨的办事态度详细分析关系属性,注意区分不同的代理关系,针对不同的代理关系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民法典中用比拟抽象的语言描绘叙述了代理制度的规定,各人民法院可能会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应该选择一些具有鲜明特点的案例作为对照来统一司法断定的标准。 五、总结 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帮助被代理人完成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存在的一种行为关系,在(民法典中有相关的条例对其进行规定,但是相对较为抽象,因而需要借助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两种方式方法对代理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在(民法典中各个专有名词所指代的范围,对代理人的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选择较为典型的案例作为司法断定的标准,从司法角度上加强对代理制度的完善,进而提高代理制度的适用性。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尹飞.论我们国家民法典中代理制度的类型与体系地位J .法学杂志, 2021,36(9)-12-23. 2李佳,张春宇,高洪成.(民法典视域中完善税务代理制度的对策研究J.税务研究,2021(2):104-108. 3易颖.家事代理在民法典中的定位研究J .卷宗, 2021(10):959. 4夏敏.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一-以 (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J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31(4):23-30. 5谭杨.家事代理在民法典中的定位探析J .青春岁月, 2021(17):284-286. 6孙鹏飞.表当代理制度的规范化探析-以 (民法典(草案)第172条为中心J . 韶关学院学报, 2020,41(4):42-46. 7王平.论民法典中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J .魅力中国, 2021(31):21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