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合理路径,法制教育论文.docx
研究生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合理路径,法制教育论文公民的法律意识是衡量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从当代人类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公民法律意识的萌发和推进往往取决于 智识阶层 民主自觉意识的成长和壮大. 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恰恰肩负着培育社会精英人才,提升 智识阶层 综合素质的艰巨任务.然而,伴随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研究生的法律意识非但没有得到相应的正向发展,反而以 复旦投毒 事件等恶性案例敲响了研究生法律意识弱化的警钟.因而,深切进入分析现代研究生法律教育现在状况,求解研究生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合理途径,对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推动社会法治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民性的塑造-研究生法律教育的目的 法律的根本因素是人,高等教育的施行对象是学生,要讨论研究生的法律教育问题,首先必须厘清理想的研究生教育应当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 法律人 ?研究生是社会的精英群体,他们的法律素养不应当止步于对法律常识的基础性了解,而应该提高到对自我公民性认知的精神高度. 公民是社会成员最基本、最普遍的身份和角色定位,公民性就是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当具备的操行素养、思维方式、行为认知、价值选择和目的追求等1.法律教育要塑造研究生的公民性,这并不等同于人权至上、消极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和行为形式,而是理性平衡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联性,塑造自主的、积极的、有责任的公民品格.培育研究生的公民性,就是要树立他们的法律信仰,是在了解法律常识,具备法律能力的基础上构成自觉的法律意识.既敢于维护本身的权益,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既关注社会价值的实现也关注自我成长的空间;既能理性自律又能促进周遭的秩序化;既尊重法律的公正神圣又有对制度的合意性思辨. 二、以研究式学习带动法律课程的教学改进 不可否认,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仍然是课程教学,没有基本原理的把握,一切教育都将成为 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本科阶段开设的(法律基础是大学法律教育的主渠道,在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课程教学不能再简单重复泛泛的法条和案例讲授,要突出科研特征,鼓励学生根据自个的专业方向,利用开展跨学科选修专业部门法课程、与法学专业学生联合学习等方式对传统的教学加以改进. 1.鼓励教学改革立项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的是期望学生的学习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延伸到他们的生活世界,回归到研究生教育的现实中来,应当将研究生的专业课教学与法律素质教学严密结合.鼓励课程负责的老师之间进行更多的合作,这种穿插不是两个或几个课程的松懈组合,必须进行系统化的 整合 ,通过学校对这类课程的全局化支撑,使得老师和学生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对象之间建立起清楚明晰而密切的联络,进而实现从态度本质到思维形式的全方位训练. 2.法学课程与非法学课程的穿插 从当前研究生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状况来看,基本上能够区别于本科阶段以(法律基础一类思想必修课的设课形式,部分专业能够通过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来知足学生知识体系搭建的需要.例如,建筑类专业的(建筑法规,经济类专业的(经济法等,但并非每个专业都开设有相关的法律课程!即便有这类课程,由于课程数量少,且有较强的专业局限性,也无法完全知足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要求. 应该打破传统法律专业课程的束缚,根据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编排课程内容,设计一系列法律素质公共选修课,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他们的实际需要,开发一些对他们的学习、就业以及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不同专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同时,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法律知识的内化吸收,提高研究生的法律修养. 3.开展课堂外的法律援助案例教学 研究生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个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用自个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是非,用传统的社会调整方式和手段来处理纠纷.因而,研究生法制教育仅仅教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还不够,还应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定是非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针对研究生群体施行法律实践教学的难点在于实践形式的选择,既要保证教学成效,又不能太多地占用研究生的专业教学时间.能够考虑将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纳入到法学专业的法律援助案例教学中,采取由外部机构代理案件,指导老师带领学生组成团队进行任务分解,再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老师最终对学生的办案质量负责的流程形式进行操作.在这种形式下,学生能在法律老师的指导监督之下直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详细法律服务,能够较好地解决人才培养的高目的和社会教学资源的不充足之间的矛盾.在援助经过中,研究生处于主导地位,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进行法律咨询、*写法律文书等工作,研究生能够更直观地接触到真实案件和当事人,有助于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三、以法治化管理塑造理性的自律精神 法治秩序是靠法律规则来支撑的,但是,法律知识一个行为的 底线 和生活的 边界 ,它只要在大多数人都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有效的.因而,法制教育要将理性的法律自律精神浸透到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中去.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基于国家的法律和人们的道德认识而建立的,是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所必需的.一般而言,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既具体表现出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又符合学校的实际,学校应当将遵守规章制度和遵守法律结合起来,因势利导地进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让学生认识到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熟悉和把握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遵守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为今后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 首先,要依法制定学校管理章程.要理顺高校内部治理的各种关系,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以理性和法制为基础的组织管理制度,以此来明确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的发展目的和战略、领导体制、治理构造、管理形式,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等等.章程作为大学精神的集中具体表现出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实际上是法的治理形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大学教育中的延伸和详细化. 其次,规范管理行为.法律的运行本身具有教育意义,同样的原理,高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人们往往对于被管理者的学生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鲜有对高等学校的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但现实情况是,在校的大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已经开场挑战学校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了.这就要求大学的管理者改变 单向管理 的惯常思维,通过规范管理为学校的 教学与科研 服务,为培养优秀的创新人才服务,而不是通过规定来方便学校管理,不能只强调惩戒,而应该更多地具体表现出人文关心,让全体师生都融入到法治校园的建设中来. 再次,建立学生申述制度.研究生的权利意识觉悟程度高,学校在行使管理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学生的权利发生矛盾与冲突,这就有必要开拓一种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校内申述制度.申述制度除了具有经济性、便捷性的优势,还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精神教育的有力手段.通过建立起科学、完善、合法的申述体系,并让广大师生介入到申述受理、申述委员会的成立、评审案件、听证等申述环节,让学生深入体会程序性权利往往是能够决定实体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这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养成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四、以校园文化建设促进秩序观念的构成 大学就是一个小社会,除了接受日常的课堂教学,研究生还时时刻刻以法律公民的角色置身于学校的 法律生态 之中,遭到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和影响,怎样构建良好的校园法治气氛就显得尤为重要.校园法治气氛是以法治为取向建构校园文化的结果,又是法治文化在校园这一特定区域独特的表示出形式2.校园文化的核心价值在于育人,这种教化和培养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而是通过学生主体文化意识的觉悟而产生的文化追求来实现.因此,校园文化所具体表现出的理念和精神直接影响着校园文化育人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研究生自觉秩序观念的构成. 营造开放的自由气氛.自由气氛则是高校发展的先决条件,能够毫不夸大地讲,失去自由,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要髓. 法治社会也不是一味的提倡惩戒和服从,民主自由的社会只要在批评的声音中才能得以成长.理想的自由气氛应当是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结合,它能够保障学生和老师拥有完好的考虑、判定、选择、批驳的空间,也能够鼓励学生建立开放的立场、树立真诚、正直、真诚实在的道德观念,而这些恰恰与理性的法律精神不谋而合. 弘扬社会法治理念.研究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重点在于社会法治理念教育.所谓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功能、作用和法律的施行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所以,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它引导、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 社会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本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社会法治理念与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必须坚持的领导,坚持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道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永葆司法工作的社会性质.社会法治理念应当与社会的本质特征相适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化,这华而不实也包括对世界当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融合,但又决不能盲目移植和照搬西方国家法治理念和民主政治形式.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领导是社会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它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它的重要责任,的领导是社会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具体表现出了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推进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研究生自我学习、自我研究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活动的无组织性;再加上研究生构造的复杂性,管理就显得尤为困难.因而,应鼓励研究生自个建立相应的社团或其他活动形式.组织、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是研究生自个发展和建立起来的组织, 最能具体表现出研究生自我的主体性.这些组织中,都应该由研究生自个进行管理.研究生社团组织相对来讲比拟灵敏、独立,更能直接具体表现出研究生的特点或兴趣,应该在制度、条件与经费上支持研究生社团组织发展,使研究生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马长山. 法治的社会维度与当代性视界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 刘鲁吉. 大学校园法治文化建构研究J. 山东省青年管理学院学报,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