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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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docx
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第1篇: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及其与会计对象的辨析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司法会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然其具有动态性、多变性和复合性等特点,内涵难以界定。迄今在司法会计鉴定学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还是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有“案件资金、“涉案财政会计问题、“会计要素、“涉案会计事实等众多观点;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有“会计六要素说、“法律事实构成要素说等。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内涵不清、特性不明及认识不统一,不仅导致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分类方法出现多样化,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而且直接导致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中鉴定内容的不规范,鉴定结论的正确性难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遭到严峻挑战。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涉财案件急剧增长,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量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会计人会获得司法会计鉴定人天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以注册会计师为执业背景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易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鉴定要素与会计对象、会计要素相混同,习惯于从纯会计学角度认识和定义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理解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以会计核算思维代为司法会计鉴定,严重影响了鉴定质量,作出的鉴定结论通常不能有力支持被证事项,庭审中难以被法官采信。 实質上,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虽然有着亲密的联络,但更有实质的区别。本文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实质、内涵及特点进行解析,并与会计对象进行多维比较,旨在分析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核算对象的实质区别,找出二者间的内在联络。这不仅有利于深条理地认知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实质,更有利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学科体系,科学指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象重要学术观点分析 一国内重要学术观点 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认识不统一,一直是理论界争辩的焦点。当下理论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有下面几种观点: 1.案件资金1说。将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定为“案件资金。 2.涉案会计问题2说。以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案件中的会计专门性问题。 3.涉案财政会计问题3说。以为“司法会计活动的类型不同,其活动的对象也不同。其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案件牵涉的财政会计问题。 4.涉案财会事实之六要素4说。以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涉案财会事实,“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是其鉴定对象涉案财会事实的各个构成部分,包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与损失、利润,可称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要素。 5.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之法律事实构成5说。以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由起因、发生经过、结果和因果关系等法律事实要素构成。该说将涉案财政会计事实根据其性质不同,区分为涉案经济事实也称涉案财政事实,下同与涉案会计核算事实,并随之将司法会计鉴定区分为涉案经济事实鉴定和涉案会计核算事实鉴定两种类型。司法会计鉴定的类型不同,其司法会计鉴定要素的内涵和鉴定方法有差别。 二国内重要学术观点分析 1.案件资金说。1案件资金是一静态概念,不能反映“因案件事实发生而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经过。2案件牵涉的会计核算问题未被包括其中。3实物资产具有实物形态和货币表现双重属性,当账簿记录的资金运动与其记载实物流转不相符尤其是实物盘亏时,仅鉴定案件资金显然不全面。 2.涉案会计问题说。涉案会计问题说不全面。由于,复原案件客观事实,有时不仅需要鉴定涉案的会计事实,还要鉴定相关联的涉案经济事实。 3.涉案财政会计问题说。在详细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鉴定要求多样化,理论中难以规范和统一。 4.涉案财会事实之六要素说。笔者以为,虽然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活动有一定的联络如会计核算方法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方法之一,但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简单地将会计要素定义为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不够精确和全面。 第一,会计要素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实质、属性不同,难以适应司法鉴定需求。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法律诉讼需求的产品。虽然它需要待证,但却是一种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它不随时间、地域、单位性质的变化而改变,具有客观属性。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是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详细化,其实质及属性也理应如此。而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按经济内容进一步分类的结果,是为知足经济管理需要而产生,且国家不同时期以及不同性质单位会计要素的界定方法和界定内容是有差别的。因而,会计六要素划分不具备客观属性,难以适应诉讼的客观需求。 第二,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属于案件事实的构成部分,它随案件发生轨迹沉淀,或牵涉单会计主体,或牵涉多会计主体,多会计主体间以案件相联络,鉴定要素要能反映以上内容。而会计六要素只是特定单会计主体内会计核算对象的详细化,不能全面反映以上内容。 第三,会计六要素只用于反映会计主体的财政事实,不包含会计核算事项。 第四,不同会计主体间发生的同一經济业务,在不同会计主体内表现为不同的会计要素。当涉案财政事实牵涉多会计主体时,同一事着实不同会计主体中表现出的会计要素不同一。 可见,以会计要素作为司法会计鉴定要素,鉴定出的内容不是涉案财政会计事实的全部。因而不能简单地将会计要素称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要素。 5.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之法律事实构成要素说。该观点是笔者2012年前提出的5,当时只是对鉴定对象、鉴定要素作了初步定义和简单分析,但二者的详细内涵未作详尽研究。本文是在该观点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深切进入研究。 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内涵及特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内涵解析 司法会计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效劳的,最终目的是提供法律证据。法律证据的作用在于揭示或证明案件事实,以此推之,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理应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属性,可知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应属于案件所涉财政会计事实范畴。当案件所涉财政会计事实有待证需求时,才有成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可能。 案件待证财政会计事实成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应当具备三个需要条件:1存在财政会计事实载体财政会计资料,即可鉴定。缺乏需要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无法鉴定。2财政会计事实涉案。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起因于财政会计事实涉案。3有诉讼上的待证需要。司法鉴定是指诉讼中的鉴定,只要诉讼或准诉讼有待证需求能力引发司法会计鉴定。 综上研究表示清楚,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有待证需求且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其中,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包含涉案财政事实和涉案会计核算事实。有待证需求是指案件中涉案财政会计事实有待证需求,可鉴定是指存在涉案财政会计资料。 实际上,经济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并非财政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事实此事实可能真,亦可能假。除此之外,在会计核算经过中有一些“资金能否入账、“采用何种会计方法或程序等纯会计核算事实,亦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因而,就本质来看,可能进入司法会计鉴定经过的就是这种涉案的经济事实和纯会计核算事实。 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特点 演绎推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构成及其内涵,可知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不同,具有下面特点:1与案件相关联,对应特定的案件,是案件事实的构成部分。2随案件产生,伴财政会计事实构成而生成,沉淀于财政会计资料之中。3可牵涉多个会计主体,可以牵涉单会计主体,详细数量随待证案件事实所涉会计主体数量而定。4是一种待证客观事实,而非财政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事实此事实可能真,亦可能假,可以能真假交融。真假或源于经济活动或源于会计活动。它或已经知道或未知,或待证或需确定,需要通过检验、鉴别和判定即鉴定相关财政会计资料去揭示。 三、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辨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核算活动的比较 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核算活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存在众多差别。 第一,本能机能重点不同。虽然司法会计鉴定和财政会计都具有核算的本能机能,均能反映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但是,二者本能机能发挥的重点不同:会计发挥本能机能重点在于核算反映记录经济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发挥反映本能机能的重点在于复原、揭示涉案经济活动和涉案会计核算活动。即司法会计鉴定在核算的同时,还“具有复原本能机能、追查本能机能和预防咨询本能机能6。 第二,目的不同。会计活动的目的是为经济管理者提供经营经济信息;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重要是为诉讼活动效劳,为司法活动提供真实、客观、有效的财政会计证据及财政会计事实评价。 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辨析 1.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区别和联络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络。由图1可知,经济活动涉案产生涉案经济财政事实,会计活动涉案产生涉案会计核算事实。会计对象是特定会计主体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特定案件所涉的财政事实和会计核算事实。会计对象不一定产生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通过涉案会计资料如原始凭证一定牵涉详细单位的会计对象。 2.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比较 当下,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中,多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核算对象混同,以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就是会计六要素。研究表示清楚,虽然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活动信息都沉淀于财政会计资料,但二者对象在定义、构成规律、产生目的、构成内容、物质载体、对应主题、对象属性、可知及真假性、牵涉的会计核算主体及数量、牵涉会计期间、使用的货币计量及会计政策域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见表1。 司法会计鉴定使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分析。涉财案件可能牵涉多个会计主体、跨越不同会计原则或制度的施行时区,其中的多会计主体可能因行业性质和所处生命阶段不同使用的会计政策有差别。司法会计鉴定使用会计政策可随案包含所涉会计主体、所涉时期的所有会计政策。因而,司法会计鉴定时,使用的会计政策域或大于会计对象核算使用的会计政策域,并具有多样性,需进行综合分析。涉案会计活动行为人及行为不合规产生的涉案会计事实,直接导致司法会计鉴定使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多变性。 三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与会计要素的比较 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是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详细化。司法会计鉴定本质是鉴定涉案财政会计事实的法律事实构成要素,因而,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为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发生真实性、涉案域、涉案主体、涉案原因、涉案行为经过、涉案行为结果、涉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涉案财政事实和涉案会计核算事实因法律事实构成要素内涵不同鉴定要素内涵有差别7。 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与会计要素有着实质的不同,其涵义、对应主题、牵涉会计主体数量、划分要素的视角、划分要素的目的、要素构成原理、要素构成详细内容、运用的学科技术、使用的会计政策及政策域等方面均有差别,见表2。 表2可知,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之会计要素不同于会计之会计要素。详细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均一般要大于会计要素。会计之会计要素仅对应会计主体;而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之“会计要素对应的是涉案财政会计事实,是以案件为单位构成,鉴定经过中它可能是多会计主体之会计要素的综合或演绎,当且仅当涉案会计主体唯一时,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之会计要素才有可能等同会计之会计要素。 齐金饽 第2篇:论怎样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机制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诉讼意义 诉讼理性化的关键取决于司法证明的科学和理性,运用大量的科学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成为现代诉讼制度的特征。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现代司法证明方法,鉴定活动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只要经过庭审的质证能力充足证明其证据效力。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对庭审中法官采取鉴定意见中的结论、消除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减少因技术证据因素造成的不需要的上诉上访、提升鉴定人的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论真实合法防止毛病鉴定的发生起侧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要件 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应该以一定的程序要件为前提条件,法庭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相关质疑做出解答。英美法系国家中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的出庭作证的程序条件一致,都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通知专家证人出庭。大陆法系中多数国家并没有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经法院的传唤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但是并不一定在庭审中解答。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要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或者需要鉴定人解答的问题。二是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后告知鉴定人出庭质证。在同时知足这两点的时候,鉴定人需要出庭质证。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立法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规定更能具体表现出出对当事人质证权的肯定。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定义务 本文以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需履行按要求出庭和在庭审中作相关陈述的义务。根据要求出庭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在具备出庭的客观条件时必需出庭。具备出庭的客观条件是指鉴定人不存在无法出庭的例外情形,我们国家立法未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做详细规定,但是部分省市的司法机关在当地区范围内作了相关的规定,能够作为参考。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陈述义务,包含对鉴定结论的解释说明、对鉴定原理的具体论述、对专业术语的详细陈述,使庭审中包含法官在内的诉讼参与人能够清楚明晰了解鉴定结论的内容。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身份界定 根据司通发2008165号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任职的司法鉴定人实行由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检察机关中的鉴定人只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作年限,经过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基本上都能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鉴定资格证书,是职业资格与执业资格的重合。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过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数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在人员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同时,鉴定人素质的良莠不齐成为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管理方面的缺失,鉴定人资格的准入条件偏低、详细规定过于笼统,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既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批,在庭审中也不需要承受法官的审查。这种比较广泛的任职资格,使一部分技术水平并不高的技术人员也进入到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队伍,同时不能保证执业活动的规范性,严重的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中鉴定人的身份备受争议,在检察机关中大多数鉴定人具有检察官与鉴定人双重身份,在庭审中应该怎样界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身份,本文对此提出几点看法: 一特殊的证人身份 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身份出庭质证,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只履行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具备检察官身份,这一点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当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作为证据使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对相关问题解释说明,本质上是以特殊的证人的身份对其出具的证据进行说明。司法会计鉴定人称为特殊的证人,是与一般证人相区其余。首先,司法会计鉴定人并不了解案件的全部案情,以至根本就不了解案情,其只是针对详细的鉴定事项作出专业的结论,鉴定结论与证人言词在形式上相比更具有稳定性。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基础是其具备专业的知识,能够知足庭审质证的要求,而一般证人并不需要。其次,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法定条件下是能够更换的,而一般证人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能随意更换。一般证人与司法会计鉴定人相比更具有固定性。最后,司法会计鉴定人具有法定的回避义务,一般证人并不具备。 二中立中间人身份 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庭审中应该居于控、辩、审三方中中立的地位,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出庭并不是为了竭力地支持某一方,这是与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在庭审中身份的实质区别。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多数情况是针对为本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解释说明,中立性备受质疑。鉴定意见的实质属性是具有中立性,庭审中更应该坚持中立性。明确出庭质证并不是为了刻意支持公诉方的观点,必需站在中立者的立场的基本目标。中立性是客观性的前提要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应该以中立中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出科学性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有的作用。 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制度完善 制度的完善就是对详细工作的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工作的确存在着许多不足,也是制约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发展的原因,本小节从改良方向方面提出观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细则的完善 法理上讲权利与义务应该是辩证的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司法会计鉴定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法庭的质证,其自己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法规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是一种法律义务行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需需要相关的权利作为保障。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权利保障方面的制订比较缺乏,应该作相应的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性规则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造成如今鉴定人出庭质证会出现混乱场面的因素,这需要立法的完善。详细需要细化的部分包含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时限问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经济补偿问题、以及对庭审中当事人恶意损害鉴定人人格庄严的追责问题等方面。 二改善司法会计鉴定人回绝出庭质证的办法 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已经成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以审讯为中心更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因各方面因素的原因随意回绝出庭质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制订有效制约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回绝出庭质证的办法是符合司法公正理念的做法。现有的制度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回绝出庭的责任追查制度较为严格,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属性,在制订追责制度时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没有处理惩罚的权利。这是造成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本就不看重出庭质证的主要因素。理论业务对其出庭质证的需求是存在的,完善相关的制约办法是实务工作的必定要求。同时立法上应该明确出庭质证的例外情形,统一标准,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庭審的效率。 李育梅 第3篇:浅议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的重要职责 经济性犯罪案件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其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安然平静受教育水平较高,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智商,因而,他们在犯罪恶程中很难被其别人发现,导致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大大提升。近些年,随着经济性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高效开展能够为此类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较大的帮助,在无形之中发挥了本身监督检察的本能机能,进一步遏制了经济性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作用及主要性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为了调查清楚案件发生的原因,当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特定的问题时,应该派遣专门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1。其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项在业务检查经过中对贪污贿赂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进行专业检查并处理的工作。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经过中,司法会计人员需要采用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知识和相应技术对案件中的财政会计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对案件中的财政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和勘验。 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表示清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本身本能机能和权利、发挥法律监督本能机能的关键性内容是监督并控制经济社会中的财政会计问题。现前阶段,我们国家各级检察机关都已经将司法会计岗位纳入检查行政编制之中,并使其负责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通常情况下,不会另行指派其他中介构造或者鉴定机构参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这样能够大大提升经济性犯罪案件查处的保密性。 相较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经济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安然平静社会地位,因而,能够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恶为归类到高智商犯罪中,同时,这种类型的犯罪恶为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查处和侦破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2。针对这类经济性犯罪案件的查处和侦破,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具有非常主要的作用,其在搜集证据材料、勘验证据材料等方面做出了较多的奉献。 二、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范围 1.明确本身岗位职责和权限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明确本身岗位职责和权限,并侧重围绕“鉴定开展日常工作。考虑到聘请社会上的会计师或审计师完成鉴定工作将对经济性犯罪案件侦察的保密性和时效性产生晦气影响,因而,在1985年,我们国家检察机关设立了司法会计岗位,重要负责为贪污、行贿、受贿等案件的侦察提供证据鉴定支持,即负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同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重要具体表现出在经济性犯罪案件的证据搜集、审查以及核实方面,由此可知,保证证据材料的保密性、真实性是犯罪案件得以侦破的需要条件3。鉴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还需要具有一定的鉴定工作经历体验。 2.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鉴定对象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对象只能够是财政会计证据资料,其工作开展的重要目的是为检察机关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因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必需保证财政会计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在经济性犯罪案件中,会计凭证以及账簿是稳定性较强的财政会计材料,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分析、鉴别以及评价财政会计资料信息4。若是财政会计材料发生损毁或丢失等现象,使其信息失真,那么就需要案件承办方利用其它方式出具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给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属于法定证据形式,重要用以证明犯罪案件中的财政会计事实。但需要留意的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中牵涉资产归属、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时,其属于法律定性的范畴,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没有关系。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应该留意工作的详细界线,将关注点放在财政会计问题解决上。 3.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是为案件办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重要发挥配合作用,两个部门没有附属关系。因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始终坚持独立性原则,确保本身独立鉴定的地位。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应该尊敬科学和事实,进而提出较为客观、公正的证明犯罪事实意见,当鉴定意见证明案件无罪或与侦察意见不相符合时,也应该根据事实提供鉴定意见5。另外,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的经过中,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来对财政会计资料进行采集、审查和鉴别,防止错案的发生。优化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能够为维护法律庄严提供主要保障,同时还能够保卫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侦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促使这类犯罪案件得到有效侦破和查处,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努力的发挥本身本能机能。其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犯罪案件牵涉的财政会计资料搜集以及审查的工作中具有主要的作用。因而,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明确本身岗位职责和权限,始终坚持本身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进而为经济性犯罪案件的侦破创造有利的条件。 李丽 第4篇: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考虑 一、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 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重要包含下面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特征。司法会计鉴定是经济司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其本质是具备选择性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具备显著的法律特征。 二是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其操作者是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均是由司法机关聘请的,而且在诉讼经过中通过科学的鉴定来独立作证。 三是对象的固定性。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重要包含经济案件所牵涉的会计凭证、报表以及帐薄等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是具备法律后果效应。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能够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也是案件审理和断定的主要根据,因而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应,假如司法会计鉴定经过中出现徇私枉法或者改动结果的行为,必定遭到法律的制裁。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一鉴定书缺乏规范性 假如鉴定人出庭作证不足时,鉴定书的作用非常重大,能够直接影响案件审讯的结果,所以,假如鉴定书缺乏规范性,其证明价值将大大受损。 当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书就存在许多问题,不只内容简单,而且过于形式化,例如,在鉴定委托时,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获得的相关材料不全,存在陈述不符或者基准日期不精确等问题,而鉴定经过中,往往出现鉴定书缺少计算成本流程以及市场调查材料等,非常晦气于司法人员的判定和审查。 二鉴定书缺乏完善的权利告知 一般情况下,将鉴定结果告知案件当事人是需要步骤,由于所有当事人都有知晓鉴定结果的权利,但是,在部分特殊情况下,会存在权利告知不完全的现象,例如,某案件有三人涉案,在抓获其中一人时,在侦察环节会对其告知鉴定书异议权,而在抓获剩下的两名犯罪人时,就很容易遗漏告知对方鉴定书异议权,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效力。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存在问题 固然司法会计鉴定书能够对相关事项进行证明和鉴定,但是,假如鉴定人亲身出庭作证,并对鉴定经过和结果做出陈述的话,无论鉴定结果的证据力,还是司法审讯的法律效果,都会大大增长。但是,当前我们国家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大部分鉴定人都选择不出庭作证,仅仅将鉴定书呈交至法庭;二是鉴定人的口头表达能力较差,缺乏发言技巧,同时对法官和当事人的质疑的辨别解释能力较差。这些都影响到鉴定的效果和效力。 三、关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水安然平静效果的策略 随着国家对办案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检察机关,必需愈加看重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同时采用最为科学合理的办法来解决当前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能力真正保证司法公正性,并推进检察机关的发展和进步。这些策略重要包含下面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会计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出严格要求,要求检察机关必需设置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对社会委托鉴定,同时要求侦察机关也要设置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对相关材料的二次鉴定。 当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双轨制,也就是侦察单位、社会鉴定机构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并存的形式,这种方式下,检察机关鉴定工作有所保障,但是司法机关的鉴定工作却难以保障。因而,应当实行司法鉴定的社会化,也就是侦察单位的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立论的标准,只能作为驳论根据。换句话说,整个公诉经过中,只能由社会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书作为证据,而侦察单位内部的鉴定书只能作为临时性的鉴定,作用也只是辅助审查,用来作为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存在异议时的辅助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文书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书有助于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所以其格式和内容必需规范,笔者建议,应当根据鉴定文书类型的不同,来进行不同的要求。例如,法医鉴定文书应当附带医院资料和就诊资料等,涉案产业价格文书的鉴定书应当附带购销凭证及其他相关财政证明等资料。 三进一步规范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体系 由于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关系到鉴定书的证明力度,所以,应当进一步规范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体系,来解决司法资源不足以及案件处理量大等问题。司法诉讼活动的重要以为就是查清事实实相,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对鉴定结果进行充足的说明,并有效处理缠诉上访问题,同时辅助法官对案件事实有愈加清楚明晰的认识和了解。总而言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体系严格规范,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审讯效力的提升。 四、结束语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都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和解决,因而,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愈加主要,也更受关注,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前提就是证据证明力和证明效力的提升,尤其是经济案件,采用司法会计鉴定能够进一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但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经过中,必需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规范性、权利告知的完善性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体系的完好性,能力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起到应用作用,当然,还应当从鉴定的专业性等其他方面有所改良,这也是笔者下一步工作中侧重研究的问题。 周晓英 第5篇: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前言 司法会计从事鉴定工作重要是指,在事件的诉讼经过之中为了明确案情的实相,聘请、指派其鉴定工作者鉴别、判定案件之中与财政会计相关专业问题,进而提出鉴定的意见。而鉴定的结论被直接作为诉讼经过中的证据,并在其司法机关中起诉、审讯等工作之中有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在二十的八十年代中叶,检察机关所设置的司法会计在专业技术上有三十年历史,鉴定队伍在不断强大,间接提升了本身在案件诉讼之中的地位极其作用,促进了司法会计在鉴定工作中的发展。但是,鉴定工作在理论之中存有较多问题,影响了其在诉讼之中发挥的效用。 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不合法 司法会计在鉴定理论之中其主体缺少合法性,重要具体表现出为:由没有鉴定实际决定权相关主体予以指聘鉴定,按照鉴定的原理、法律规定等,在其刑事有关诉讼之中,仅司法机关具备鉴定的决定权。而在部分刑事诉讼之中,一些司法人员针对被害人和犯罪的嫌疑人等提出鉴定、从新鉴定相关要求、申请等,无法正确行使鉴定最终的决定权,却让其犯罪的嫌疑人本身、亲属以及辩解人寻找鉴定人予以鉴定,违法让渡了鉴定的决定权,令缺少鉴定决定实权的人予以了鉴定。另外,侦察部门的自侦自鉴也存在问题,重要是司法会计的鉴定相关人员在某一案件之中既参与了侦察,同时又对涉猎的财政会计施行专业化问题鉴定,自侦自鉴令司法会计的鉴定者在同一时间之内行驶了侦查者、鉴定者双重职责,故令司法会计的鉴定者在鉴定主体中失去合法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不详细、不合理 在其司法会计进行鉴定理论之中,鉴定工作者要按照送检人员所提出的一些鉴定要求予以鉴定,然而送检人员所提出的一些鉴定要求部分不够详细也缺少合理性,令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很难开展相关鉴定活动。该问题重要表如今:送检人员在送检知识,基于本身在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方面缺少知识,通常不知怎样提出鉴定相关要求,以至提出的一些鉴定要求过于笼统,故缺少明确性。例如:要求对其某案件施行司法会计的鉴定,该鉴定要求比较笼统;另外,提出的一些鉴定要求不在法律规定之内,在其提出的一些鉴定要求之中,重要是要求其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应回答出具有法律性的问题,该鉴定要求在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权柄之外。例如:对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提出:要求对某犯罪嫌疑人行为贪污、挪用公款数额予以司法会计的鉴定,该鉴定要求不具有合理性。 三会计鉴定范围不明确 司法会计的鉴定范围重要是指在何种情况之下需要有司法会计施行鉴定,在某种状态之下无需司法会计予以鉴定。基于当下司法会计在鉴定理论之中没有能运用统一化技术及标准企业明确鉴定的详细范围,因而在何种情况之下需要司法会计施行鉴定,在某种状态之下无需司法会计予以鉴定愈加不够明确,进而构成了“该作的鉴定没有能作、不应作的鉴定却作了局势,司法会计在当下鉴定理论之中,针对司法会计的鉴定范围掌控,一方面是硬性的规定,但凡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案件都务必予以司法会计的鉴定;另一方面没有做任何规定,需要施行鉴定的案件能否由承办者决定,该做法在司法会计的鉴定理论之中通常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一为本身无需施行案件鉴定却无意间对其予以了鉴定,部件是人力和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更是对案件解决的延迟;二为没有能对案件及时作出鉴定懈怠了鉴定机会,但是在多种状态之下没有能及时固定或是提取出更多有利证据,为违法犯罪分子制作了时机,躲避其来自法律的处分。 三、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解决对策 一确保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合法性 按照鉴定的原理,其在刑事相关诉讼之中,仅能司法机关有权利去决定与鉴定,犯罪的嫌疑人、亲属等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申请二次从新鉴定有关权利之时,并没有在自己能够决定、鉴定权利之内。因而,司法会计在理论当中,其司法工作者要遵照相关法规去鉴定,针对犯罪的嫌疑人、亲属所提出的一些鉴定有关申请、要求要认真予以审查,实需鉴定、从新鉴定部分案件,司法部门或机关要依法施行指聘鉴定、从新鉴定。经过审查之后以为无需鉴定、从新鉴定部分案件,要驳回其鉴定恳求、要求等,不准予犯罪的嫌疑人、亲属、辩解人选取鉴定部门和鉴定者施行鉴定。针对自侦自鉴的问题而言,尤其是在侦察时期,若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充任侦查者身份去参与相关活动,就令案件侦察主体缺少合法性,这需要其他的司法会计有关鉴定工作者予以鉴定。若该人员已经参与了侦察相关工作,则该人员还可参与鉴定工作。因而,鉴定主体在法律中符合要求,就可视为合法鉴定。 二鉴定要求要合法和明确 基于部分送检人员缺少对其司法会计相关鉴定知识把握,因此受委托的一些鉴定单位、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在其受理案件之时,要求其送检人员需提出具有明确性鉴定的要求,若送检人员未提出具有明确性鉴定的要求,其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要在听取了案件情况的介绍、阅读檀卷之后,与送检相关人员共同修正缺少恰当性鉴定的要求,令鉴定要求能够更详细、更明确,利于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掌控以及鉴定。针对在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职责之外部分鉴定的要求,例如:要求其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鉴定能否贪污、挪用公款鉴定的要求,其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者要进行依法回绝。 三明确的鉴定范围 由于司法会计的鉴定在范围上不够明确,就间接增长了对案件予以鉴定的难度,何种问题可施行司法会计的鉴定,哪部分问题不能予以司法会计的鉴定,针对此状态要今早制订出快件鉴定相关技术的标准,明确在何种条件之下哪类财政会计相关问题需施行司法会计的鉴定,司法会计的鉴定技术相关标准当下为制订出在何种情况之下,应掌控司法会计的鉴定范围要按照案件实况、其他证据等,并结合其司法会计的鉴定技术特征去予以明确。总体的思路设计为:针对案件内涉猎至财政会计相关专业问题之时,要提早申请施行司法会计的鉴定。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