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论文(教授热荐6篇),社会学理论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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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论文教授热荐6篇,社会学理论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社会契约论论文教授热荐6篇【】【】【】【】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主要分为四卷,讨论社会契约论论文范文,供应大家作为一个参考。 社会契约论论文范文: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分析 王昶 季宇 作者广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复旦大学大都市治理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公共治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重要趋势,公共治理能够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追寻到思想渊源。霍布斯以为,人除自利独占的一面外,更借以互惠合作的人性基础组成社会,规则之治是实现有效社会运作的必要条件,而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平等地得到重视。霍布斯契约论的上述理论观点本质上揭示了对公共治理人性预设、实现条件和价值取向的深入理解。对霍布斯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进行分析,对当下我们国家公共治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 本文关键词语:霍布斯;社会契约论;公共治理;现代价值; 作者简介:王昶1988-,男,河南项城人,博士,讲师,从事公共行政理论研究;季宇1986-,男,江苏淮安人,博士,特聘研究员,从事公共治理与管理创新研究。; 基金: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共建共治分享背景下城市基层治理体制的创新研究19YJCZH232; 公共治理在我们国家已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提升公共治理水平,不但需要了解当下实践界的管理经历体验,还要借鉴国内外理论家所提出的公共治理思想。华而不实,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尤其值得关注。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契约理论之一,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包括了互惠合作、规则之治和社会平等三个基本内容,蕴含着公共治理思想的深入理论渊源。分析霍布斯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把握其治理思想源流及其内在逻辑,对现代中国公共治理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一、互惠合作:公共治理的人性预设 在霍布斯看来,人性中不但有自利独占的一面,还有互惠合作的需求。人性的这种双重性是社会构建的基础。 个人之所以服从社会,是由于他明白与同胞联合起来对自个有利 1.霍布斯在阐述社会契约的发生时指出,人民不仅仅与统治者通过订立统治契约相约而立,而更首先在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相约而建社会。自由且孤立的个体正是因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而联合起来,进而构成了签订契约的一方整体。人这一从 独占者 向 互惠者 身份的过渡经过具体表现出了人性中最为深入的一体两面。 霍布斯指出,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是敌对关系,人必然会为独占有限的资源而过度竞争,他们对权利角逐永不停息的欲望只要到死才会停息。人们之所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人作为独占者永远陷入对立状态,而订立社会契约是人类在激情挥洒后理性考虑的结果,这就是自然状态终结、社会状态诞生的时刻。霍布斯以为,人若作为独占者,终其一生将会沉溺于知足私欲的漩涡,但若作为互惠者,则绝不可能不会对因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无动于衷,社会契约的本质就是权利之互相让渡2.即便当最严格意义上的绝对个人主义告知人们服从社会契约有违自然理性,互惠的约定理性也会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责成自个服从。于是,自然的敌对关系就被约定的关系所取代3.进一步讲,社会稳定以及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对人性进行 互惠合作 的基本预设。对于每个人而言,他的义务表现为人与人之间践行契约的互惠合作行为。这一行为确保了一种可被接受的利益交换,使每个人安全、自由和财产等根本需要都能得到知足和保障。从人完全自由地拥有独占一切事物的权利,到不得不成认任何人权利的享有都必须以其互惠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这是人性使然,由于没有任何人会选择退回到权利无限但战斗不休的 霍布斯丛林 . 霍布斯契约论中所隐含的人性观表示清楚,假如讲人的独占性是一种物欲激情的心理流露,那么人的互惠性则表现出社会公共性的价值取向。一个好的治理构造设计不应该假设当事人是完全自私自利的, 一个为流氓而设计的制度可能只会产生流氓 4. 互惠共赢 是霍布斯式契约社会主体所普遍信奉的道德金科玉律,这意味着人被看作是一种关系的存在,是一种 关系中的个体 .因而霍布斯断言,国家的本性和机体是设定在人性、人的欲求、癖好等基础上2.人们会因其互惠合作本性接受一种社会约定,即便它需要人臣服于一种拥有无限权利的专制气力。从逻辑上能够进一步演绎,人们在治理形式上最终会采用互惠精神与合作主义更为凸显的多主体和公民普遍介入的公共治理形式,这必然成为由人性本质所驱动的不可阻挡的社会进化趋势。 延续霍布斯契约论中的人性观点,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利害相关的全体公民,这无疑需要一种互惠合作的人性论作为假设基础。在公共治理中,公民需要就某项共同关切的公共问题进行对话协商和展开合作,运用公共理性和蔼慈善意观念相互沟通并达成一致性共鸣。基于对治理主体与公共问题的这一理解,公民在公共精神和合作理性上的人性发展显得愈加重要。当然,这种基于公民互惠合作的治理构造不会自动生成,有效的社会运作还需要通过对规则遵从和制度约束作为其必要的实现条件。 二、规则之治:公共治理的实现条件 为在全社会实现有效的公共治理,当事者被要求自觉遵守 受限制的个体利益最大化 这一最低层次的伦理原则,进而实现治理经过中的互惠和合作,因而制度规范的保障必不可少。就社会契约而言,契约伦理影响和浸透于当代法律精神中的首要具体表现出是法律至上原则和观念确实立5.霍布斯指出,人们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是不容损害的,若主权者损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致抵抗的权利6.规则之治本质意味着对契约的一种制度保卫。霍布斯主张通过制定规则明晰缔约者所有权的界线,并运用国家权利保卫所有权,惩罚和纠正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必然要遵守这一规则,政治统治者不能凭借任何理由逾越这一规则所保卫的社会状态。 霍布斯所理解的社会具有一系列的经济性、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规则。这些规则源自人们为稳固契约团结而达成共鸣的行为规范,其确立必须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们有着平等地位的社会里,其利益往往处于冲突状态,为了确保社会和平需要一定程度的规则发挥约束作用,而自然法提供了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一道门槛。迈入这一门槛的前提虽是霍布斯式心理利己主义,但这种利己同时被严格的底线规则所约束,即是福音书上的那条戒律, 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别人。 2为避免社会互惠关系中的薄弱环节断裂,合理的规则之治成为社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无论是经济性规则或道德性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均能够上升为法律规则。霍布斯的观点具体表现出出一种鲜明的守法主义思想7,即同处社会互惠关系下的社会治理主体,天经地义地应接受既定规则的约束,且社会规则必须存在并维系稳固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关系。这是最底线的行为标准,否则任何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都不可能存在。对规则的服从和尊重,在霍布斯看来是一种 绝对命令 ,并凭此维护着社会治理构造的稳定与持续。 不难看出,霍布斯主张对规则的服从是必要且充分的。甚至能够以为,霍布斯眼中政治秩序的终极构建是法治而非政治。霍布斯契约论对于法治的基本立场是:法治的要害不在于它能够强加一个详细规则给那些价值观互相冲突的个人,而是由于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能够表述和包括一个令所有的人都感到满意的伦理标准。近当代政治文明发展历程清楚明晰地表示清楚,由法律所强迫设为底线的行为标准既是维护社会良性运转的核心要素,又是规训政治权利理性行使的最强大武器。人类社会从统治型治理阶段、行政型治理阶段再过渡到管理型治理阶段,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体系已经成为能力提升的必然要求。 霍布斯契约论中的规则之治同样是当今达成治理和蔼慈善治的关键所在。在公共治理中,无论是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还是公民参与政策制定都需要遵循必要的规则和秩序,以确保公共协商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得到正义的分配。人们对共同规则的遵从和承诺,外在表示出为公共治理的协商环境和介入途径的不断完善,使公共治理中的公共性得以实现。能够以为,对规则的服从和对法治的推动是公共治理最为根本的工具性价值-它为社会公平这一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取向的实现提供了基础条件。 三、社会公平:公共治理的价值取向 传统公共行政如官僚制一直以组织内的工具理性为价值原则,在如今社会多元化利益和格局中已经难以适应公共行政的需求。公共治理全经过的价值原则具体表现出了其作为一种多主体合作为基础的目的追求,社会公平是公共治理的首要价值目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的最高善而存在,有违公正价值的社会不能被称之为好的社会。在公共治理中,公共治理的环境对所有公民平等开放,利害相关的治理主体无论是在法治上还是政治事务上,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霍布斯以为,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社会状态下的人,都具有天然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人们不仅要求在政治经济上被平等对待,同样希望在道德立场上被一视同仁。能够以为,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断是霍布斯契约论的一个基本理论出发点。 在霍布斯契约论的视域中,缔约主体的平等是社会契约缔结之初时的一个基本假设,社会秩序的构建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个会谈结果。自然平等是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在霍布斯看来,这是人类本性在经历体验和描绘叙述性意义上的一个客观事实。自然使人们在身心两方面都趋于平等,固然有差异不同,但绝没有大到一个人能够要求其别人所不能要求的利益。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了实现目的之希望的平等3.因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互相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既然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损害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社会契约的根本任务是解决行为准则的共同选择的问题,个人订立社会契约参加政治社会的旨趣在于获得比在自然状态更多的合作利益,假如社会合作中整体利益都有增加,但一些人增加得太多,另一些人增加得太少,社会公平价值无法得到实现,的合法性势必会遭到质疑。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契约具有交换行为的本质属性,交换双方必以获得自我利益为目的。某一方不能从交易中获利,却仍然要进行或继续这一交易行为,这无疑是违背人性的。能够想象,假使社会公平始终不能得到保障,弱势群体不能与强势群体共享社会合作成果或共享得太少,弱势群体则不必再与强势群体维系这一社会契约。概言之,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需要公平地增进每一个人私人利益。如若不然,社会契约便不可能,人类只得重返 孤单、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的 霍布斯丛林 2. 在霍布斯契约论中,任何一个社会中不偏不倚的立约者都会同意在治理中平等地分配所有的资源和基本善-自由和时机、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一旦人们逐步认识到自个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别人影响,他们就逐步获得了对别人以及对公正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忠实,以及对社会公平出自本性的正义感。我们能够看到,正是在平等关心和平等尊重的理想得到兴隆发达的社会中,这种必需的正义感获得了最好的实现8. 能够设想,在霍布斯契约论中以先验形式的最高善而存在的社会公平,在公共管理领域同样可视为公共治理的最终价值取向。有别于传统公共行政中注重技术层面上的行政手段,公共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社会不公现象,以及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的不合理分配。公平原则是治理主体对治理全经过的要求和最高层面的期望,可视为公共治理的首要原则。公共治理有赖于对社会公平的实现进而稳固多元治理主体的政治合法性,这与霍布斯契约论中的论证严密契合。 四、霍布斯契约论中公共治理思想的现代价值 用当代目光审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逻辑中蕴含了互惠利他、规则之治以及权利平等这些符合现代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观念。这些观念在霍布斯契约论中得到了互相承接且逻辑自洽的理论演绎。如今我们国家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高度着手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深切进入考虑霍布斯契约论中的公共治理思想,能够对我们国家社会公共治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有效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利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原则,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有效调和。当试图利用社会契约这个概念作为一个道德和政治设施,需要做的:社会契约论视角下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 刘建时 李茂久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权利让渡和服务型,以及有关法律建设的理念,对我们国家现行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鉴定鉴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社会契约论视角下,文章提出司法鉴定立法、进一步明确职权分立和司法鉴定管理范围、重新设计和优化司法鉴定程序,以及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意见证据的实体公正等观点来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建构。 本文关键词语:社会契约论;司法鉴定;制度建构; 作者简介:刘建时1975-,男,湖南安化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与警察学。;李茂久1981-,男,江苏徐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犯罪学。; 现代各个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基本同一的理论观念基础之上,当中国作为吸收人类文明成果和经历体验的历史尝试而试图建设社会法治国家时,以一种冷静、负责的考虑去确立合适于本国的法治观念基石,是学者们肩负的责任。 一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思想及对法治的考虑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自由、平等、法治、分权等思想,对西方社会影响特别深远,曾经罗伯斯庇尔就这样评价 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 .在该书中,卢梭指出: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气力,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维持,并且人类假如不改变他们的生存方式,就可能会被消灭。但是,人类不能产生新的气力,只能结合并运用已有的气力,所以需要寻找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用全部的气力来卫护和保障结合者每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并且这个结合使得每个人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只不过又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那样自由,因而,这就需要以契约的形式来解决根本问题。这个社会契约简化讲就是每个个体都以其本身和全部的气力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并且公意的共同体接纳每一个个体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于此社会契约,卢梭以为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守下面原则:一是立法应以谋取最大幸福为原则;二是立法权应由人民把握,由贤明的智者详细承当立法的责任;三是立法应结合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本身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关系罢了;四是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应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固然当代看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其片面性和理想化,也有一定的历史性和主观性,但不可否认,其关于的阐述等众多思想,以为就是在臣民之间建立的一个中介体,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一种工具,永远是为人民准备的,人民与之间构成一种契约关系,规定着公民与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这对我们国家转变职能,把握服务型的宗旨,以及更好地建设服务型是特别具有借鉴意义的。从法治的角度来讲,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因而我们国家的立法必须具体表现出 公意 ,代表民意,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公平合理的保卫。卢梭以为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稳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这样地因地制宜,以致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的 .这揭示我们在立法上要强调符合国情、具体表现出民意。另外,卢梭提出 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及抽象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司法者在司法的经过中,应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同等保卫,不因地位、身份、民族及宗教等产生偏见。 二我们国家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及反思 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侦查、检察、审讯等共同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平台。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以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亦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随着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司法鉴定在准确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等方面对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诉讼活动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是其作为司法证明的手段和方式方法而构成的报告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二是其因具备的科学属性,对诉讼中其他证据起到科学认证、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十分是其在认定事实真相、厘清证据关系,明确责任归属,进而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功能发挥,让人们直言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 .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定司法鉴定作为一项社会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法院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只对自侦案件进行技术鉴定,不承当社会司法鉴定功能。(决定从司法职权的调整和权利的再分配上对不同司法权部门进行磨合和博弈,实践11年以来,各方面获得了型塑中华特点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方面获得了重要的成果。而随着几大诉讼法的修改,司法鉴定意见也成为法定的八大证据之一,并且关于司法鉴定及适用,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在程序和实体上也进行了众多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发展。 但是(决定主要牵涉了法医、物证和声像三大类的司法鉴定的要求,而实际上司法鉴定的专业和门类牵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而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与当前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公正需求已不相适应。华而不实突出的表现有启动权配置的不尽合理,造成鉴定权利和鉴定资源的垄断和封闭,以致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维护本身权益的渠道不畅;司法鉴定资源总量相对缺乏,鉴定能力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鉴定人队伍构造不尽合理,鉴定机构整体实力不强等;册中册的情况比比皆是,鉴定的进入和普及遭到公权利的制约,司法机关权利寻租和和鉴定机构恶性竞争亦屡禁不止,行业自律和监管流于形式;鉴定意见的采信和质证缺乏有效的程序和渠道,以鉴代审的情况屡禁不绝,当事人往往缺乏救济渠道,而立法的缺失,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缺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职业保障不完善,也导致有的当事人恶意缠鉴闹鉴得不到有效的防备,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有序进行,并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社会契约论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契合 借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权利的让渡和作为服务型中介体,法律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关系,以及同等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理念,我们能够找到其与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众多契合之处。 第一,(决定的颁发在制度层面的设计是司法公权利向人民公共权利的回归,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其不再由司法公权利机关设置,为社会第三方独立机构。从职权分立来讲,公检法司四大权利机构,公检法三大机构都是司法鉴定意见的使用部门,而将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权限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表现出了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步性。 第二,机构自主、行业引导、行政指导的司法鉴定执业导向,以及自我监督、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体表现出了司法鉴定独立开展工作,鉴定人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能力,使用检验检测手段,构成对事物本源性和真实性的司法鉴定意见,而司法行政部门主要着眼于服务职能而发挥其主管的功能与作用,有利促进司法公开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 第三,司法鉴定意见虽是法定的八大证据之一,甚至法律虽无明文规定,实际上不管是使用司法鉴定意见公权利部门,还是牵涉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普遍以为其比一般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都要高。但是几大诉讼法的设计,在程序上均具体表现出了对各方当事人的同等权利义务保障,比方鉴定人出庭制度、重新鉴定的申请等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更从司法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出庭质证、错鉴责任追查、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规制等,对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做出了众多详细的要求。同时每年由司法部主持的司法鉴定项目能力验证,亦在努力促进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从证明方式方法和证明能力上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效力。 四(社会契约论视角下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 综上所述,着眼于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对司法鉴定制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理性考虑,尊重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基本原理及规律性,建设符合中华特点的司法鉴定制度,能够在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主要建构: 一尽快推动司法鉴定法的出台 (决定2005年公布施行以来,司法鉴定各方面获得了宏大的成绩,但也暴露了众多的矛盾。司法鉴定在有效服务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公开的同时,也出现了发展规范受阻,不能适应复杂的司法鉴定需求和实现全面的司法鉴定服务。而通过司法鉴定立法,在法律位阶和法律规范层面进行支撑,并在11年来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立法应结合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本身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关系罢了 ,审视(律师法出台后对律师职业与执业的规范以及对法律服务的促进,司法鉴定的立法已是形势所需。 二进一步明晰职权分立和司法鉴定管理范围 (决定明确司法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当前主要是法医、物证、声像三大类的管理,固然从历年统计的数据来看,三大类是司法鉴定的重头,但这种管理体制下司法鉴定的触角无法伸到各个需要的角落,不能知足社会发展和诉讼进行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司法行政部门面临管理上的无法可依,其工作开展和职能发挥必然遭到众多局限。应当明确所有牵涉的司法鉴定均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其他行业部门和权利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的发挥,不得以专业需要、行业特色、部门规章制度等理由消极对待甚至对抗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积极梳理社会需求和各类资源,并进行整合和优化,做好整体布局,全力推动司法鉴定的服务职能发挥。 三重新设计和优化司法鉴定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执业有序及服务司法功能 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公检法都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而刑诉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诉及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却缺乏此项权利,这种高度集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权缺少制度约束。当前我们国家司法改革中,顺从两大法系诉讼制度和审讯方式的穿插融合、互相借鉴,开场出现之前有司法机关专属的鉴定委托向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最高法(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明确,允许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除此之外,建立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将司法鉴定深切进入到诉讼各个环节,并最终在庭审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以保障证据的证明效力和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四管理和引导同步施行,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意见证据的实体公正 首先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上提高标准,对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严格把关;然后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的项目能力验证和实验室认证认可,整改和淘汰不达标、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行业横向联络和技术创新研发,以及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认识水平和证据认知能力,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制度的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证据的科学性及可靠性。制定合理科学的年度考核机制和日常监管机制,保障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检查环节的规范、科学,确保司法鉴定意见证据的实用性和可靠性,确实发挥服务诉讼,厘清事实真相的证据功能。 一部(社会契约论已是历史,但其思想和理念长存。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正在当时,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司法鉴定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融为一体,其制度的建设和深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贺宪丹郭华建设中华特点司法鉴定制度的理性考虑J中国司法鉴定,20181:1-6 . 2张军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中国司法鉴定, 20083:1-7. 3何家弘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J中国司法鉴定,20053:3. 4郭华司法鉴定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研究,20181:167-180. 5张浩天,富荣社会契约论的启示与考虑J东方企业文化20189:114-115. 6彭思佳。对法治的考虑- 读(社会契约论的一点启示J.甘肃农业,200511:168-169. 7张恒山。由意志论到契约论-论 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石J金陵法律评论,20023-3-13. 文献刘建时,李茂久。社会契约论视角下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21,4201: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