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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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_.docx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_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学院文件河工院教2017178号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院2017年12月13日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详细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根据“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2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7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面职责: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部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面职责:1.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2.处理本学院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3.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7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面职责: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2.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复核相关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并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5.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6.做好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十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能够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义制度,遵纪守法,操行端正;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把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7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有承当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双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专业学士学位后,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第十二条有下面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具备第十条条件者;2.普通四年制本科学生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学分超过30学分者,二年制专升本学生超过15学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者。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第2、3款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如知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学位评议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能够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资格审查平均学分绩点到达3.5含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为90分以上者;2.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有关高校或科研单位录取者;或在校期间参加选调生、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3.以第一作者身份且*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出或被SCI、EI收录一篇含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或以*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本人署名前三名获7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受权批准的发明专利一项含以上,或以*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本人署名第一名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受权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含以上者;4.主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项者;或在校期间参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省级、国家级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奖励者;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或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第十四条学士学位应于学生毕业当年或毕业两年内申请和授予,过期不再受理。遗失或损坏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位证实书。第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学业材料,并对往届毕业生学位授予的遗留问题进行审核,将审核名单及审核结果提交教务处复审,复审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如遇有争议或需要以投票方式通过决议或决定时,与会人数7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必须到达委员会全体人数的2/3、赞成票到达参加投票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根据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第十七条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时,学校经过复查证明的,撤销原授予学位,责令收回学位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场执行,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施行细则)豫工院教2021109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