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计算机软件日益遭到任意复制与盗版的损害, 严重挫伤了开发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必须用著作权法律进行保卫, 应采用一定的标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取证以期加强保卫。 本文关键词语: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法律保卫; 断定方式方法; 取证;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卫的可行性分析 (一) 运用著作权法来保卫计算机软件已有大国成功经历体验 在计算机软件刚发展起来的时候,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卫较为抽象模糊, 我们能够从软件的大国 美国 学习经历体验, 由于它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卫走在世界前列。1976年的美国现行通用著作权法, 在其公布之初也并未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华而不实作为保卫对象, 也未作出相关保卫讲明。1然到了70年代, 随着计算机软件程序业的兴起, 相关侵权的案例不断出现, 美国国会便成立了 新兴技术对作品版权使用相关问题的国家委员会 , 以此部门来研究计算机软件能否应该由版权法来保卫的问题, 并向国会提出建议和意见。1978年, 该委员会给出报告, 用著作权法作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卫措施的消极影响最小, 对其保卫也是最全面最常用的法律保卫措施, 用著作权法对软件进行保卫显然也是最适宜的。2于是1980年, 美国将该建议写进了著作权法当中。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最发达的国家, 并且经过了权威机构的研究论证得出的结论, 该结论应是经得起琢磨的, 且当前很多国家都采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卫, 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二) 运用著作权保卫计算机软件程度较高 当计算机软件被侵权时, 分采用著作权保卫和专利权保卫两种方式, 一个案件发生时既有可能断定为著作权侵权也有可能断定为专利权侵权这两者中的华而不实一种, 可以能同时构成两种侵权行为而选择华而不实一种进行断定, 可以能断定为不构成两者的任何一个侵权。既然侵权可能既存在著作权侵权的可能也存在专利权侵权的可能, 那么, 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卫是不是没有必要了呢?其实是有必要的, 由于专利权的保卫范围并不是很完全的包括所有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现象, 由于有的行为很明显符合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但是受损失一方并没有申请并获得过专利权的申请, 此时就谈不上对该软件的专利权损害问题。除此之外, 要判定一个软件侵权案件能否属于专利权管辖和保卫的范围, 除了看能否被授予了专利权, 还要看该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不是符合专利权那三个独有的要素: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3假如对方侵犯的权利人同时具备了以上三要素的特点, 同时该权利人软件也具有专利权, 那么能够断定该权利人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被侵犯。 二、现今通行的认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两种方式方法 (一) 思想、表示出两分法 此理论在1976年初次被美国的著作权法所吸收以后, 当前在世界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成认,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公约也受其影响陆续将其理论收纳华而不实。我们国家的(计算机软件保卫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保卫不延伸到软件开发的构思、处理经过、数学概念、操作方式方法等。4这是我们国家立法中比拟直接的具体表现出了思想和表示出二分法的理论。这一理论是断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的重要原则和理论。下面结合案例来看。 日本的康能普视公司 (下面简称康能普视) 诉中国的久合成公司 (下面简称久合成) 。康能普视于2003年3月投入巨资研发了EDIUS软件, 并将软件应用到了非线性的编辑领域系统并获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其后来发现久合成同期销售的非线性编辑软件产品中使用的 创新DV21-XP 软件存在着侵权问题, 表现为:一是被告的软件产品中所使用的 创新DV21-XP 是私自修改、伪装了EDIUS软件的界面, 只是删除了原告的身份标示参加了被告的身份标识。二是 创新DV21-XP 与EDIUS软件在界面上, 两者的文件夹名称是一样的, 且 创新DV21-XP 软件除了英文讲明被汉化以外, 两软件在整体的设计风格、版面排列要素都是基本一样的。三是两软件的源代码及目的代码一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康能普视对久合成所提出的对其软件客体复制等侵权行为的控告能否成立?能否对其软件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以及法院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断定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就本案来讲, 康能普视所研发的软件主要是被对方几乎原封不动的复制侵权的行为, 这是对其软件的表示出进行的侵权, 不是对其在软件研发经过中的思路、方式方法的侵权行为, 故不属于对其思想的侵权而是对其成品也即思想的表示出的侵权。所以受理该案的法院作出了久合成侵犯了康能普视的著作权的判决。 (二) 本质性类似加接触法 这条认定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重要规则, 由美国判例创设, 固然对其争议和质疑不断, 但是其核心地位没有改变。在我们国家相关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普遍应用。 何谓本质性类似, 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要通过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能否构成本质性类似, 即将创造在后的作品或技术和创造在先的作品或技术进行比拟, 看两者在思想表示出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能否构成同一。假如在后的作品或技术复制了或来源于在先的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技术, 即没有创造性构成本质性类似。单单构成本质性类似还缺乏以证明侵权, 还需证明有关 接触 的事实即在后作品或技术的权利人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在先的作品或技术, 由于有时真会有 偶合 。一般在以下情况下, 能够推定 接触 的事实:在后作品或技术与在先作品或技术构成明显类似, 在后作品或技术没有独立创造的可能;在后作品或技术的特征、技术或风格包含了在先作品或技术的特征、技术或风格, 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 下面结合案例详细谈谈。 1995年4月, 曾小坚、曹荣贵 (下面简称曾小坚方) 合作开发了 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 电脑软件。1996年4月, 连樟文、刘九发 (下面简称连樟文方) 共同开发了一套名叫 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 的软件, 并通过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曾小坚方发现后向法院诉称, 连樟文方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其开发的软件构成本质性类似,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并赔偿原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委托相关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对这两版软件进行了鉴定。专家组以为曾小坚方的软件具有原创性, 而连樟文方的 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 软件和曾小坚方的 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 相比, 两系统在数据库、屏幕显示及其有关的基本的数据构造、参数选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很多一样, 甚至华而不实的错误部分都一样。这些现象在独立设计软件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所以这两软件构成本质性类似。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连樟文方构成侵权, 断定其败诉。连樟文方不服上诉, 称:相关专家组所作的鉴定违背了版权法基本原理和(计算机软件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 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审查后以为, 对专家组之前所做的鉴定结论质疑没有根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从以上案例能够看出, 法院最终做出裁判根据了相关鉴定专家组作出的鉴定结论, 这是证明双方软件具有本质类似性最重要的根据。而本质性类似是断定软件侵权的重要标准。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时机接触原告软件, 两者的软件又构成本质性类似, 则就能够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所开发软件所使用资料的来源合法, 否则就要承当侵权赔偿责任。 三、认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证方式 谁主张, 谁举证 是我们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对这一原则予以规定。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假如声称只要适用某民事实体法律条款就能够胜诉时, 该当事人就该法律条款提出主张, 应当适用该法律条款的那些实际已存在的事实承当责任。5如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使用适宜的手段采集证据并用以诉讼, 就能获得诉讼的主动权。当前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取证方式方法不外乎私力取证和公力取证两种。 (一) 私力取证 可分为三种, 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单独收集证据, 待取证完成, 后将收集到的证据送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一种是公证员应当事人之邀与其共同完成取证行为;还有一种是公证员独立完成取证。但其取证是受当事人的委托, 怎样取证要遵从当事人的指示, 或者当事人与公证员双方协商决定。如下面的案例: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 (下面简称 游戏天堂公司 ) 与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网吧 (下面简称 某某网吧 ) 、及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下面简称 某某公司 ) 有关损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权, 依法获得(三国群英传V计算机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牵涉的软件的使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 (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 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等。2018年, 游戏天堂公司发现某某网吧未经许可, 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服务, 遂申请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并将某某网吧和某某公司诉至法院。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限期内积极协商赔偿事宜, 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诉称, 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 已构成了对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应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 2018年9月1日原告代理人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8年9月24日, 公证员跟随原告代理人 某某网吧 。在该网吧内, 原告代理人办理了上机手续, 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 原告代理人在该网吧内的 台计算机 (公证员随机指定的) 上主要进行了使用(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的一系列操作。后公证员将原告代理人在上述网吧操作计算机所得的拷屏图片刻录成光盘, 并作出公证书。后在庭审中现场播放了, 在网吧公证取证(三国群英传V单机游戏部分界面截图。 后经庭审比对, 发现公证书中游戏软件运行截图与原告计算机软件作品(三国群英传V运行界面一致。 (二) 公力取证 公力取证主要由法院进行,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如调取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经过中扣押的证据材料、进行诉前保全证据等。如下面案例: 微软公司是MS-DOS6.0、Windows3.1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1993年下半年, 微软公司发现巨人公司在未经受权的情况下, 擅自将微软公司的有些软件进行发表, 向公众发行或展示, 赚取了巨额的利润, 于是向北京市中院起诉。北京市中院受理后, 应微软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 当场扣押在巨人公司经营地点内的巨人公司自制的GAC486兼容机, 后发现里面装有涉嫌侵权的Windows3.1英文版、MS-DOS6.2版等计算机软件, 还发现巨人公司持有的MS-DOS6.2测试版中文系统等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后法院经审理以为, 被告巨人公司侵犯原告微软公司的著作权。 私力取证和公力取证在各有所长, 但实践中公证机构缺乏主动的调查取证权, 而证据保全制度的重心在于当事人, 法院很少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因而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 借助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就显得尤为重要。6根据(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规定, 在查处有关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要加强版权局和公证机构的配合。当前一些公证机构已经在有关著作权 (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的证据保全中采用了这种形式, 以后最好将这种形式以法律法规方式固定, 公证部门加强与版权部门的协调, 实现制度化。7 四、结束语 美国成功的经历体验表示清楚通过著作权法来保卫计算机软件是完全行得通的, 这可以以对其予以较高程度的保卫。当前我们国家理论实践认可的认定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的两种方式方法不是相互排挤的, 而是能够相互借鉴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对于认定侵犯计算机软件侵权, 固然我们国家现有私力取证和公力取证两种取证方式, 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公证机关和版权机构的合作有待加强, 取证效果仍有改善空间。在处理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经过中有其特殊之处, 不仅要注意法律问题研究, 也要注意分析技术问题, 完全依靠法律或技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就比方讲计算机软件侵权断定中经常会让相关鉴定机构来断定能否构成本质性类似, 比拟正确的做法是法官能够依靠鉴定机构来解决技术问题, 但是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代表法律问题解决, 相应的事实问题问题还是应由法官用自个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当今我们各行各业, 计算机已经普遍应用, 作为计算机最核心的部件 软件 应得到法律保卫, 我们应加强理论讨论, 学习总结经历体验, 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卫出一份力。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丁筱英, 文松卉.怎样应对软件侵权案件证据保全公证碰到的问题J.中国公证, 2006 (4) . 2陈衍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取证方式案例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18. 3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