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中德农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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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中德农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论文.docx
新形势下中德农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论文我对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系庆 20 周年表示热烈祝贺。能与在座的各位同事和朋友共同庆祝这一盛典,我倍感荣幸。常言道: 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 经历了 20 年的发展,法学系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获得不菲成绩。通过教师们的传道授业解惑,法学系已经伴随了一代法科学生的学术成长。今天,很多毕业生载誉而归,向师弟师妹教授他们的知识,共享他们的经历体验。 法学系 20 年的发展也意味着,你们能够回首既往,梳理关乎农民、农村和消费者的重要研究成果。 毋庸置疑,法学系的国际化对这些研究成果的获得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此时机,我想强调一下中德农业法之间行之有效的合作。在中德双方的农业法对话中,我们讨论了农业与环境法领域的基本观点和问题,相互学习。中德学术互访、讲学和举办讲座,并发表中文和德文的文章。在双方的合作研究中,我们始终坚持理论联络实际。在中国,我们参观了黑龙江省的当代化国有大型农场; 在德国,我们参观了农业家庭农场和食品企业。因而,我们的研究涵盖了农业法比拟研究的全部价值链。 我们经常会考虑: 你在什么地方用什么样的方式生产什么样的产品? 它是怎么被加工的以及加工经过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问题? 法律能提供什么样的解决方案,或者有什么好的对策? 2020 年,我们进一步深化了中德农业法合作,在中德双方的支持下,我们组建了中德研究团队,共同执行 可持续的合作伙伴: 粮食安全背景下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和农业法的奉献 合作研究项目。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生产和农业法中前瞻性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因而,可持续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我们的合作研究也要可持续。我们的研究项目以为,可持续发展是如今和将来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基本思路,这也是风险预防的核心要素,诚如中国古语 口渴之前先打井 。 这种风险预防是指,在持续利用农业系统资源的同时,兼顾平衡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诉求、问题和需要。与此同时,必须保卫下一代的时机和利益,就像中国古谚所讲 前人种树,后人乘凉 。 农业法的功能是为可持续农业发展开创建立一个具有强迫性和可靠性的框架。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需要认识到,农业遭到全球化的剧烈冲击,面临着下面四大挑战,农业法有必要予以回应: 第一,全球化不断推进。全球化导致农业劳动力国际分工大幅提高,全球联动的动物饲料和食品市场不断增长。在这里领域,价值链呈现出全球化特征。第二,粮食安全和食品质量必须得到更有利的保证。这意味着,一方面强力推行风险预防原则,另一方面建立世界范围内的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法律保障。第三,世界人口不断增加。2020 年世界人口将近 70 亿,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 2018 年的(世界人口报告,到 2025 年将再增加 10 亿人口,到 2050 年世界人口将在 90 亿与 100 亿之间。 这意味着,粮食生产将面临重大挑战。与此同时,饥饿还是一个大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在全世界进一步反饥饿。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2020 年世界粮食不安全状况,8. 42 亿人仍挨受饥饿。 因而,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的远未实现,全球反饥饿斗争也将是将来联合国 可持续发展 目的的一部分。第四,全球环境问题,十分是气候变化。固然气候变化对世界各地的影响不同,但势必造成农业减产。 一方面,农业动物和植物生产会影响气候变化,但另一方面农业也会遭到气候变化的威胁。除此之外,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得到解决,例如,水资源缺乏、土壤肥力缺乏、荒漠化、农业生物物种不断减少。从长远来看,气候和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安全对农业经济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我们怎样应对挑战,我只想谈及下面几点: 我们必需要因地制宜地提高农民的务农知识,农民有必要学会怎样改良传统的耕作方式方法,了解哪些作物是获利的和在何地种植培育。这种通过农业知识和高效耕作方式方法以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途径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农业科学新技术将进一步有助于解决如前所述的农业问题,就像分子遗传学或卫星遥感等带来农业技术的新变革。例如,智能育种和精准农业使农业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极大的改变。法律必需要对科技发展做出回应。 可持续发展原则亦会导致生态系统服务的重新评估,这将使得将来出现介于农业和环境间的新的合成体,或许将开启第三次农业革命,逐步地、不断地改变包括整个价值链在内的人类食物资源。第一次农业革命,即新石器革命,农业发明让人类得以定居。第二次农业革命,农业产业化使得农产品的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很多国家通过 绿色革命 保证基本食物需要。当下,第三次农业革命,包括农业劳动力分工和全球化、全球粮食安全和食品质量、新的科学理论和应用、生态系统的合成要求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植物新品种的传播。从农业文明开场,玉米、水稻、小麦、马铃薯、木薯、高粱、小米、豆类、大麦、黑麦、燕麦等 11 个植物品种提供了人类 93% 的食物供给,将来还会出现很多新的高产作物品种确保人类营养。 一个崭新的全球农业系统将蓄势待发,这个系统要考虑到各个地方和区域的差异化条件。法律调整是第三次农业革命的另一个重要回应。农业法在国家发展中已经获得优位,但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农业法真正的挑战是全球农业和食品法的发展,但到当前为止,世界性法律和全球农业食品法还是支离破碎的,仅有个别问题被考虑。 以德国和欧盟为例。农业法是德国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其纷繁复杂、各部门纵横穿插,牵涉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分属于公法、私法和刑法问题,或在形式上还属于这些主要部门法的穿插。因而,农业法实践的法律意见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律师才能妥善处理。2018年,德国建立了专业化的农业法律师,对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要求: 申请前已经获得 3 年的执业许可和具有 6 年的实践经历体验; 理论知识证明; 十分的实践经历体验证明; 律师在过去 3 年处理过 80 宗案子,华而不实至少有 10 宗是农业法案件。 德国农业法律师必须精通欧盟法。德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因而,德国农业法的构成受欧盟法影响,进言之,欧盟农业法直接影响到德国农民、德国和法院。当前,欧盟农业法正在改革,旨在应对全球化挑战和促进水、空气、生物多样性和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保证将来人类的营养需求。2020 年 11 月,欧洲农业改革由欧洲立法机关通过。因而,环境保卫将在农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种变化被称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 绿化 ,实际上,这也是 绿色革命 的 绿化 。 农业法不仅遭到国家和欧洲层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多地遭到全球范围的影响。硬法和软法在多层次的农业法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硬法和软法与中国和德国都有关系。例如,WTO 法是硬法,联合国发布的行动准则是软法,(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和(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都是软法。 WTO 关于(施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简称 SPS 协议) 对食品进出口尤为重要。欧盟对添加激素的肉制品施行进口禁令,SPS 协议对此的规定成为世贸组织长期争端解决的指导方针。 基于对消费者健康的考虑,欧盟对此案持保存意见。固然出于消费者安全,但欧盟当时不能提供科学根据反对 SPS 协议,此方面还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尽管如此,欧盟和美国的贸易争端仍在继续,自 1988 年以来,欧盟禁止从美国进口添加激素的肉制品。美国以限制从欧盟进口特定种类的奶酪作为回应。渐渐地,应美国消费者的要求,美国也不再使用违禁激素。这将开启美国和欧盟之间新一轮的法律贸易协定构建之路。 WTO 法与欧盟法有很大的差异,由于它不能设置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的统一本质性标准。 但是,其他的国际标准化机构也许能够部分承当这一任务。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重要性已经凸显。 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于 1963 年,共同从属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软法通过与 WTO 法的穿插联络将会演变成硬法。 这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准则,例如,关于食品质量和粮食安全的准则。鉴于此,建立共同的、全球统一的标准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想通过德国和欧洲存在的一些问题勾画出粮食安全问题。这不仅对农业生产很重要,对中国和德国的消费者也同样重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要求食品不会带来健康风险,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知情权,对食品成分和标识一致有自信心。在过去几十年里,我们从德国和欧盟的食品问题中汲取了教训,尤其是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两个主要的食品危机引发出台了欧洲食品法的根本改革政策。一个是疯牛病,该病在 80 年代末已有登记,90 年代中期采取了应对措施。另一个是 1999 年比利时二口恶英危机。二口恶英已被用于动物饲料生产,通过饲养污染了动物产品。 2002 年,欧盟公布(食品基本法。该法通过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坚持 从田间到餐桌 、 从生产到消费 的全食物链控制原则。这意味着,在食操行业,你能够通过所购买的产品找到与之相关的每一个人,即可追溯性。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立乃创新之举,食品控制被分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因而,德国在2002 年成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联邦消费者保卫和食品安全办公室。 除此之外,欧盟食品法在 2004 年进行了改革。欧盟快速预警系统( 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以欧盟食品法为根据,允许欧盟成员国就不安全的食品和饲料进行快速信息沟通。 固然新的食品法极大地改善了食品安全状况,但仍然还会有很多问题出现。例如,在 2018 年 5 月,德国爆发罕见但极其危险的病原体引起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疫情,53 人死亡,约 3 800 人感染( 部分很严重) 。德国第一时间撤销了市场上从西班牙和意大利进口的黄瓜,尽管这种怀疑后来证明不真实。十天后,专案组发现了一个新的线索: 一些感染者在一个园艺农场生吃芽苗菜。这家农场培育和出售芽苗菜,它们从埃及进口了受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污染的葫芦巴种子。公共部门提出消费建议,关闭芽苗菜生产企业,设置从埃及进口葫芦巴和芽苗菜种子的有限禁令。2018 年 4 月初,疫情公布结束。由于应对肠出血性大肠杆菌危机,德国改良了食品监管制度,联邦各州与联邦之间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得到更好的协调。欧盟已出台了单行条例,例如,对芽苗菜生产企业实行更严格的卫生要求和注册要求,欧盟范围内的控制体系旨在提高货物贸易流的可追溯性,以及从第三国进口产品更严格的政策要求。 另一个例子,2020 年 4 月,欧盟法院公布了一个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要判例, 博格食品有限公司诉巴伐利亚州损害赔偿案 ,确认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该案,有效提高了德国消费者的保卫水平。巴伐利亚州兽医办公室( 帕绍) 在审计鹿肉供给商博格食品有限公司经过中发现,其生产条件不符合州法律规定的卫生要求,遂向社会公众颁布。但是,该公司于 2006 年 1 月准备上市,自以为没有健康风险,拒绝告知公众。该公司反对巴伐利亚消费者保卫部在该公司上市前向公众公开不卫生条件的信息,诉至法院。该损害赔偿案的受诉法院慕尼黑地区法院想从欧盟法院得知,德国食品法的规则能否与欧盟法兼容。根据德国法,能够指定该公司仅销售无害健康的食品,但不宜食用。欧盟法院肯定了这一点,经过审理,鹿肉供给商博格食品有限公司诉巴伐利亚州损害赔偿案被驳回。 这些例子所折射的问题,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存在。由于农业全球化,食品部门不仅需要国内法规范,还需要构建国际规范,这点意义重大。行之有效的全球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尚未构成,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包括监测在内的对全球粮食安全具有约束力的目的和原则。分析怎样设计这一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科学意义,对现行的法律规则进行比拟,将有助于研究和考量。在这里背景下,中国和德国农业法不同法律制度的比拟研究作用不可小觑。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澄清两国的类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有助于寻求解决农业问题的不同方式方法,并提供为了更好的农业法而互相学习的时机,实现同舟共济。这项工作对两国都有用,并有助于克制全球农业法的支离破碎。农业法必须应对农业经济的宏大挑战,这意味着法学系在将来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这是愉快而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