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下群体事件特点与治理策略,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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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群体事件特点与治理策略,法理学论文.docx
法理学视角下群体事件特点与治理策略,法理学论文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往往事件现场表现为大量群众聚集游行,进行暴力打砸国家机关、暴力打伤民众和国家工作人员,派大量警察介入维护社会秩序,现场极其混乱。对于这些现象,大部分民众以为其是骚乱或者是暴乱,部分民众以为由于的压迫才导致民众起来对抗。群体性事件究竟如何定义?(的建设词典定义:多是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矛盾激化,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构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根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示出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本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此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对于当下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不再是简简单单个别区域性的问题,如今逐步成为我们社会普遍的复杂现象,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现象,早已成为了我们全社会关注的法治焦点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教训是深入的、影响是负面的、。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发展有消极影响,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群体性事件给我们社会造成了不稳定,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某种意义上,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良性机制,对于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理,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敏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由于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贝J的改良和创造,保证他们在变化的条件下延续、。l群体性事件释放了社会发展经过中民众长期积压的能量,能够使部分受伤的民众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同时,他以激进的方式揭露了社会存在的种种弊端,使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而采取措施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群体性事件也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获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呈现新特征、。详细而言,大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起、执法经过中的非正常死亡,小到邻里纠纷、环境污染、。在以前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如今就像一根根群体性事件的 导火索 ,一触即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呈现出下面特点:一是数量增加,规模增大、。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由于人们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示威、集会、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规模大。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20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研究报告表示清楚2000年1月1日到2020年9月30日,十四年间,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871起二是介入主体多元化、牵涉部门行业多、。介入人数复杂化,社会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失地农民、城市被拆迁户、复转、商户、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三是各种矛盾交织、处理难度大、。群体性事件的介入者有着一定合理的诉求,但是往往用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方式表示出,构成合理的诉求与不合法的表示出的交织。对于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有少数不法分子介入华而不实,做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人民内部矛盾与违法犯罪的交织。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处理不善,局部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四是暴力相加的同时出现了和平理性表示出。大部分介入者存在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心态,本来一小矛盾,不断扩大,最后介入民众冲击基层政机关,破环公共设施,阻断交通,进行打砸,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宣泄着不满,毁坏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局部骚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的民众在寻找理性有效的表示出方式实现自个的诉求,部分地方的政领导以及各地的警方以最大的理性和抑制来应对,妥善处理此类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考虑 为何群体性事件频发?其本质是什么?从被界定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相关现象的分析中,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受损的利益集团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博弈。这是从经济层面揭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群体性事件首先要构成一个群体。一般意义上,指人们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以一定的方式联合起来,相互作用为着共同的利益,由两人以上组成的人群。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主体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者,往往碰到一些事情,会觉得自个的气力薄弱,需要找到一种集体认同感。作为社会利益群体,指社会体系有着一样的利益和要求,一样的利益地位,具有共同的境遇和命运的团体。群体是由经济利益地位相近的人构成。 由于经历的类似,遭遇的一样,有着一样的怨愤和一样的利益诉求,大家存在着共性,并且共性成为共鸣,个体就会把自个归属于这个群体。当这一群体的利益遭到了侵犯,他们就会集合起群体的气力来维护亲身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社会资源不断配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长期以来追求经济发展,以高能耗和环境破环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不同利益集团分工、整合、构成,导致不同利益集团产生了扑朔迷离的矛盾。一是不同地区、产业和部门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社会经济矛盾,这是最主要的矛盾。二是东部与中西部由于自然环境、国家政策、历史原因等导致发展不平衡。东部经济发展,中西部较为滞后。三是部分利益集团把握着社会大部分的资源,支配着资源,不断扩大既得利益,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矛盾激化。四是不同行业之间,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上述矛盾进一步加剧了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平衡性,一旦某件事触动了弱势群体的神经,如同一根导火线引发群体性事件爆发。 在社会上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中,部分群体性事件由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引起。民间纠纷的类型多样,如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众怒、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小区业主与物业等。居其次则是由官民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如执法不当、拆迁征地、信访维权等问题。无论是官方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还是非官方因素引起的,分析一下,都是由于相关利益之争而引起。无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还是因公民与或官员的有些矛盾产生的,很多都会发展成为民众与的群体性事件,值得反思。 有些矛盾由于环境问题、劳动纠纷、个人矛盾纠纷引起,部门对社会经济管理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进而导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也逐步演变成民众与的对抗。有些矛盾由于公权利运行不规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或者权利不正常运作而引起,如强拆、乱摊派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用权,不规范执法,存在滥用权利问题,使得民众与相关部门产生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部门的懒政,官员和相关部门怠于行使应有的监督义务或不作为,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孟德斯鸠讲过: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会滥用权利,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历体验。有权利的人,把权利用到极限方会休止 , 此话道出了公权利和私权利冲突的根本源头。在强大的公权利面前,私权利作为弱者,显得很无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 私权利是公权利的来源,任何国家权利无不以民众权利让渡与公众的认可为前提,权利是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基础,国家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利存在的合法根据。 2在我们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国家公权利与公民私权利之间不停地较量,国家公权利在异化膨胀,越来越远离我们控制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初衷,侵犯和吞噬着权利。 社会转型中的中国,由于公权利干涉面广,牵涉领域多,往往出现滥用权利的行为,侵犯到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我们对于公权利限制与监督的不够,私权利本身处于弱者地位,加上欠缺对于私权利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救济,对于国家公权利与公民的私权利二者,这一气力悬殊的较量中,往往以私权利失败而告终。 四、群体性事件解决之道 2020 年财政预算中的公共安全支出为 1389.15 亿,比 2020年的预算执行数增加了 7.1%,这是公共安全支出预算连续第四年增长,并且会继续呈现增加趋势。但是,如此宏大的投入,为何收效甚小?群体性事件却以一定的速度逐年增加,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利益的分配不平衡,引发剧烈冲突。怎样解决这一问题?仅仅想要依靠经济手段就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是达不到的,我们只能努力在 蛋糕 做大的同时,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民生问题,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合理更公平地惠及广大民众。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这个问题上,部分基层领导对于社会稳定的理解存在严重误区,既不倾听民众呼声,又不关心群众疾苦,出现了问题,去压制矛盾,而不去疏导矛盾和化解矛盾,让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把民众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此,就需要我们从根本上认识社会稳定的真正内涵,由于矛盾是无时不有,我们需要正视矛盾,更需要我们引导广大民众知道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同时要逐步在广大民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对于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很大的程度凸显出我们国家基层法律制度的失灵,据此,我们急迫需要完善我们国家社会法治。法治建设的不完善,是引发我们国家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完善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协调好公权利与私权利关系,二者的总量是恒定的,怎样到达二者的平衡?对于群体性的相关问题,需要我们找到一个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完善法治建设,要做到:第一,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坚持立法为民,具体表现出人民的意志,完善立法制度,法律制度要为广大民众信服和遵守,必须兼顾民主性和科学性。民主立法,需要根据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人民意志。在制定法律制度的经过中,实现公民、社会团体的制度性介入,遵守立法讨论和批准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具体表现出民意。科学立法,让法律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让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根据法律规范的逻辑,尊重宪法及其所统率的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这样才能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2 其次,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权利不得为。权利在权利面前是强大的,在保障权利的同时,权利应当遭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职能需要转变,建设服务型,应作为规则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解者和仲裁者。第三,法律有相关规定的权利须积极行使。当然,私权利危害到了我们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权利要对私权利进行干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完善权利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各种滥权、侵权是对我们法治社会的挖苦,必须建立一套与公权利制衡的监督机制,让有权利者不敢腐,不能腐。第五,确保公正司法。让司法公正守住社会正义,拓宽公民诉求表示出的渠道,尊重公民的利益诉求,让民众的合法诉求合理地表示出,将矛盾和冲突化解,因而我们需要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加强司法公开,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让全社会监督司法。 五、结束语 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勇于面对群体性事件,深层次的把握群体性事件,以合情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法治中国的今天,群体性事件我们只要着力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好集合全社会的气力来化解我们社会中存在的矛盾,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平衡,有利益的平衡才有社会的稳定。真正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维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美刘易斯 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谢桃。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博弈J.知识经济,2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