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法学基础知识试题8639.docx
笔记法学基础知识试题8639 笔记法学基础知识试题8639法学专业(法学基础知识)试题8639一.单项选择题1.大陆法系是以(C)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A.法国民法典B.英国法C.罗马法D.美国法2.国家构造形式主要是调整(C)。A.国家的民族关系B.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C.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D.国家的阶级关系3.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讲法错误的是()。A.行政法具有广泛的内容B.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完好、统一的法典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往往共存于一部法律文件之中D(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的(D)A(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上行政机关解决C(能够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可以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5.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是(C)A.财政法B.税法C.预算法D.国债法6.(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好的原始凭证应当()。A.予以扣留凭证B.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不予接受D.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扩大7.婚姻法规定,血缘的和法定父母子女关系具有(D)。A.不同的法定意义B.重要的法定意义C.不等的法定意义D.同等的法定意义8.中华人名共和国磁连区的宽度是(C)。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外部界限距离24海里D,6海里9.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B)A.甲省高级人名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C.W市中级人民法院D.乙省高级人民法院1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讯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讯员组成合议庭B.法院适用十分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能够由审讯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多项选择题1.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BD)A.修改B.制定C.公布D.认可2.为保证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经营者不得以(ABD)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A(格式合同B(通知C(广告D.店堂告示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能够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ABC)A(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B.决定回避C.裁定移送管辖D.裁定现予执行4.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5.国家采用(AD)的方式使国际条约扎起国内得到执行。A.采纳B.批准条约C.保留D.转化三、名词解释题1.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能够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2.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本人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问答题1.为什么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答: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最主要的问题.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而,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根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犯,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三、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愈加严格。我国宪法的指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2、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受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能够直接运用国家强迫力,强迫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五、案例分析题被告人童某,女28岁,某市卷烟厂验货员。童某与同厂车间主任权某长期姘居。为了到达结婚的目的,童某与权某密谋杀掉权某妻子钱某。1997年6月的一个晚上,钱某被童某和权某用麻绳将勒死后,抛进城外护城河,钱某尸体被发现后,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童某和权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成心杀人罪判处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成心杀人罪判处权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在执行前,童某忽然提出本人与权某姘居后怀孕巳3个月,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指挥执行的审讯人员以为,童某怀孕后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形,不能停止执行死刑。遂对童某执行死刑。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如何,并扼要讲明理由。(1)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并以成心杀人罪判处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成心杀人罪判处权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分)童某和权某将钱某勒死,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因而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某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一审,并判处被告人死刑,(1分)(2)此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成心杀人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分)本案的死刑判决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分)(3)指挥执行的审讯人员对童某执行死刑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假如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讯的,应当视为“审讯时候怀孕的妇女。(1分)本案中,指挥执行的审讯人员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的高级人民法院。(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