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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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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目 录录 一、前言.3-1-1 二、释义.3-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3-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3-4-1 五、基金备案.3-5-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7-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8-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1 十、基金的托管.3-10-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11-1 十二、基金的投资.3-12-1 十三、基金的财产.3-13-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3-14-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1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16-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3-1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3-1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9-1 二十、违约责任.3-20-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3-21-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3-22-1 二十三、其他事项.3-23-1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3-24-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 一、前言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三)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1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办理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 年 7 月 14 日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14 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2 实施细则 15 操作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3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4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5 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从具有领先发展的行业中,精选出具有高度成长性的股票,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4-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本基金通过场外销售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通场内销售渠道,具体的份额发售渠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是指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4-2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以舍去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4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期间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具体方案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1 五、基金备案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所折算的基金份额以舍去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的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2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中国证监会对此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渠道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通场内销售渠道,具体的销售渠道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将赎回款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3(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以舍去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4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5(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6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7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7-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7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7-2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7-3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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