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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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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 0 0 五年五月十八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目 录 目 录 一、前 言.12 二、释 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8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0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 十一、基金的托管.30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30 十三、基金的投资.31 十四、基金的财产.3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3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0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2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二十一、违约责任.50 二十二、争议处理.5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51 二十四、其他事项.52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签约地、签订日.52 一、前 言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二、释 义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信息披露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暂行规定: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管理规定: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 1999 年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通知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日天:指公历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元:指人民币元;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收益分配:“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指定报刊和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一)基金名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运作方式(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投资目标(四)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免收认购费。(七)基金销售服务费(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适用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九)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十)基金存续期限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566 号文批准发起募集设立。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五)发售渠道 (五)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六)认购的时间(六)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七)认购的程序(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八)认购方式及确认(八)认购方式及确认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4、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九)认购份额的计算(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但当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进行计算。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他人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相关主体依据生效司法文书要求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司法执行外,前述其他非交易过户情形均需提供必要的公证文书或主管机关的相应文件。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7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8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9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0(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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