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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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53 托管协议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八年九月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八年九月 53 托管协议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53 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禁止行为.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十七、违约责任.42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4853 托管协议 4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与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品除外);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53 托管协议 4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二)目的(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53 托管协议 4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2)监督的标准 53 托管协议 4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5)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53 托管协议 4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3 托管协议 4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金法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53 托管协议 47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53 托管协议 48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53 托管协议 4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53 托管协议 4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53 托管协议 411 理。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53 托管协议 412 规定。(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保留一份协议正本。(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53 托管协议 413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53 托管协议 4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授权权限及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割指令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53 托管协议 415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2、指令的确认(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已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基金托管人确认的,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3、指令的执行(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53 托管协议 416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无相关合同、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不论交易是否生效,均不予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上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对超头寸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53 托管协议 417 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授权权限、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53 托管协议 4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53 托管协议 419(3)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4)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2、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一旦发现基金管理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书面报告该公司,由该公司按其申报确定暂不交付的证券或资金。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每一工作日 9:30 以前,基金托管人将当日基金可用头寸表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