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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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pdf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五、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十、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费用十一、基金费用.31 十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3 十三、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十五、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3 十九、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5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02A、4503A、4504A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7 层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常喆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39.99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4 1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4 2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4 3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4 4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6)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4 5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1)承销证券;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4 6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4 7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至少1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4 8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4 9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4 10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11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交收帐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4 12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代表基金的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代表基金的一方只有一份正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协商决定由一方保留正本,并为另一方提供加盖本方公章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一份合同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或由正本保留方将上述所提复印件送交对方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4 13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4)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4 14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担责任。(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2、指令的确认(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对基金管理人未授权的人员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超越其权限发送的指令以及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的被授权人所下达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如执行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3、指令的执行(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5)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在确认该指令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且投资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即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中进行第三方指令确认。(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4 15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相关合同、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需暂缓执行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澄清和确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的指令。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4、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变更通4 16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变更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4 17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本一份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4 18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于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进行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进行对账。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4 19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 20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4 21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3)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