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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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pdf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一)弥补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策空白(一)弥补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策空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须对本辖区内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保护补助。目前我区共有 34 个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中国家级 1 项、省级 5 项、市级 2 项),但尚未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为充分调动全区群众保护、传承和发掘龙岗非遗资源的积极性,提升龙岗非遗项目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规范和加强我区非遗保护补助与开展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的管理,制定深圳市龙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与传承活动扶持经费管理办法。(二)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二)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目前,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预算中,均有安排相关预算经费用于保护传承非遗文化项目。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制定出台上述办法,明确扶持范围和标准,规范扶持流程,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保护传承非遗文化项目。二、起草依据-1-一是一是根据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我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保护补助的扶持范围和标准;二是二是参照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确定我区非遗传承活动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三、起草过程该办法于 2019 年 12 月启动起草工作,起草人员认真研究了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学习借鉴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形成初稿。2020 年 1-2 月,向市非遗保护中心、区文化馆、图书馆,以及各街道文体服务(公共事务中心)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并作出相应修改。于 2 月 24 日组织局班子成员对办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根据局班子审议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正式发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8 日(10个工作日)在龙岗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四、主要内容解读全文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补助扶持范围和标准(一)关于补助扶持范围和标准1.非遗项目保护补助对象为龙岗区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如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 6 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2-4 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 3 万元/项/年,区级代表性项目补助 1 万元/项/年;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1 万元/人/年。2.非遗传承活动扶持范围是指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举办的与其项目有关的非遗传承、培训、宣传与推广活动。扶持标准如下:按最高不超过传承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70%予以扶持,单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项目保护主体当年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二)关于申请受理与拨付流程(二)关于申请受理与拨付流程1.非遗项目保护补助:非遗项目保护补助采取核准制。申请人向所在街道文体服务(公共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街道、区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后,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2.非遗传承活动扶持:非遗传承活动扶持采取专家评审制。申请人向所在街道文体服务(公共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街道、区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后,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