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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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docx
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时间:2023-10-05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防止接下来的活动工作有意外发生,我们应该根据情况来制定合适的策划方案了。策划方案必须要写的具有条理性,安排全面到位。你们会写优秀的策划方案吗?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违反电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广告法行为”,不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和其他不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按本局专项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施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及相关电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发布者改正;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第五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属于广告主的,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基本标准:(一)利用广播、电视、电视、报纸、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或者显示屏广告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 (二)利用店堂广告的,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 (三)利用印刷品广告发布,1000份以上的,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不足1000份或者属于利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四)利用其他媒介发布的,比照以上最相类似的规定处以罚款。第六条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基本标准:(一)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罚款5000元;(二)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难以区别的,罚款3000元;有消费者误解后果的,罚款5000元;(三)其他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消费者难以辨认的,罚款3000元;第七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一)提供伪造或者涂改证明文件,已经发布广告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属于国家机关的,处5万元罚款;其他的,处3万元罚款。(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按前项标准的60罚款。(三)有其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形,已经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第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一)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对转让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受让者,违法广告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三)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尚未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第九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从重处罚:(一)违法广告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增加50的罚款;(二)违法广告导致群访群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增加40罚款;(三)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广告费用票据、证明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四)广告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30的罚款额;(五)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经电视机关处理或者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抢夺的财物、资料等不予改正的,增加50的罚款;接受监督检查并交回被抢夺的有关财物、资料等予以改正的,增加20的罚款;(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八)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前款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罚款的比例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其中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且有前款第(一)、(二)、(五)情形之一的,并处停止广告业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少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 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超过5万元的,下调40;(二)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三)案件查处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下调30;(四) 违法行为一年以后被发现或者广告违法内容不醒目突出,且所占比例较小的,下调20%;(五)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超过5000元的,下调30;(六)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以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下调20-60;(七)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幅度不得超过80%。下调的幅度,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罚款,但属于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从重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不足5万元的;(二)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不足5000元的;(三)其他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不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不适用前条不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前款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下调60,并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计算下调幅度。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不得高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需要低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需要适用第五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审查,由市局决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延伸阅读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新要求,促进工商所(经检大队,以下简称队)建设,根据市局关于全面实施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的通知(*工商法20xx*号)文件的要求,分局决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开展工商所(队)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实施行政处罚动态评价机制的目的以公正执法、规范办案为指导,制定行政处罚工作质量动态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工商所(队)行政处罚权限的调整机制,实行工商所(队)执法权限的差别管理,促使工商所(队)内部、工商所(队)之间形成激励机制,从而达到执法办案制度落实,素质提升,水平提高的目的。二、行政处罚动态评价机制的基本内容1评价对象分局各工商所、经检大队。2评价主体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成的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3评价程序分局评价工作组将按工商所(队)行政处罚动态评价表(见附件一)的标准,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组每次随机抽查当季所办案件5件。被检查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评价工作组指定,由各工商所(队)于次月5日前将装订好的案卷交到工作组,被抽查到的局办案件以首次核审分为准,评价工作组以连续八个月(20xx年12月-20xx年6月)的检查情况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并做好台帐,检查结果在分局内予以公布。最后一次检查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当综合每项检查情况,提出对评价对象评价的初步意见,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评价结果。分局提出对评价对象行政处罚权限调整的意见,在20xx年7月底前报市局法规处。工商所(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分局或者市局监察机构提出复查,由监察机构会有关机构作出处理。4评价内容。(1)制度建设和执行。工商所(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和本所实际,制订“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查办报告制度”、“扣押(封存)、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制度”等专项制度或者工作流程图。基本要求责任到人,明确所长、分管所长、办案人员的相关工作职责。制度订立,重在对上级、分局有关规定的具体执行,包括工商所法制员工作规定(××工商法20xx*号)、行政处罚案件分层管辖规定(××工商法20xx*号)、扣留、罚没收物资管理处置办法(××工商计20xx第*号)、案件线索追踪协查规定等执法办案十项制度(××工商经检20xx*号)以及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要求从所长到办案人员有一个明晰的工作流程,而且要反映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包括案件来源、立案、强制措施实施、案件查处进展监控、案件移送、上报分局处理以及案件线索移交等具体流程;“案件查办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案件查办中需要上级处理或者汇报的程序,如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权管辖)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等处理程序;“扣押(封存)、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制度”,对此上级都有规定,工商所(队)主要是制定如何贯彻执行的制度,如保管、移交、销毁、拍卖等具体流程。(2)案件质量评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省、市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操作要求,由工作组评定案件质量(具体评查标准见附件二)。评查对象为一般程序案件,工作组每次评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工商所(队)承办案件总数的*。按比例抽查少于*件的,评查全部案件。(3)案件查办监督评价。设立“法制员执法监督”等评价指标。工商所(队)法制员是工商所(队)办案的监督人员,受所长和分局法规科双重领导,是工商所(队)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监督本文 的主要力量。对法制员执法监督评价是“案件查办监督评价”的主要内容。(4)案件相关因素权衡。评价应当考虑“查办案件性质”、“查办案件数量”和“查办案件被行政复议、诉讼的结果”三个因素。查办案件包括由工商所(队)承办的以分局或者工商所(队)名义在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不计算在内。“查办案件性质”分三类: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以下几种为“简单案件”:(一)企业违反年检规定的;(二)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的;(三)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五)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的;(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六)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七)违反示范合同文本规定的;(八)违反广告或者商标管理规定,不需要复杂计算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的;(九)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以下几种为“重大复杂案件”:(一)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的;(二)食品安全案件造成人身伤害但未触犯刑律的;(三)涉及危险行业、危险物品经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新领域案件;(五)其他过程复杂、手段隐蔽等查处困难的案件。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一般案件”。“查办案件数量”基数,分局20xx年核发给某工商所(队)一般程序案件目标数的70%。且大案数达到年度季度考核进度,才能得查办案件数量权衡分。5、评价等级。评价结果的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类。由分局评价工作组对所属工商所(队)作出等级评价。6、权限调整。分局评价工作组在20xx年7月底前,依照评价等级对照市局确定的工商所(队)行政处罚权限的若干档次中相应的执法权限档次,提出评价对象执法权限的调整意见,并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评价结果。报市局审查同意后,由分局正式授予相应权限。7、网上公开。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工商所(队)执法权限调整的结果在网上公开,接受监督。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组织领导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副组长,成员:。三、工作目标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细化、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实现价格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四、实施原则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二)合理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力与本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收入作为执法的目的。(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应当轻罚的,不得重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四)公开原则。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投诉电话等。实施行政处罚时,除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五、工作任务通过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 (一)确定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梳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行为实施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确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价格执法裁量准确明了,一目了然。(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划定的区域开展价格执法,案件的审理和决定按照县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公开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通过宣传栏、价格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细化后的自由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六、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这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分局、队、中心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求,做好相关工作。2、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指导性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3、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严肃追究纪律责任。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化、透明化,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等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县法制局关于实施行政能力提升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具体事项的通知(龙府法发2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二)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并与省、市细化裁量标准相衔接。(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结果应当公开。(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三、工作步骤(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计生服务站负责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科室、服务站及计生办全面落实的工作机制。(二)组织实施1、细化标准根据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我局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梳理并制作目录,细化、量化处罚标准,经局自由裁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局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听证制度、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3、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本局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政府网站、局办事窗口等各种渠道,将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程序、制度、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4、自查评估,沟通反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自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进行积极整改,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促进提高。四、目标要求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标准的制定、流程的完善以及制度的健全,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有效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及行政处罚权力的规范运行,进一步提高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1、行文出现错误的,每错一处,对拟稿人罚款20元,初核稿人罚款40元;造成较坏影响的,对拟稿人罚款50元,初核稿人罚款100元。 2、各处室(单位)上报局所有材料,每错一处,出现一般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10元,初核稿人罚款20元;出现较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40元,初核稿人罚款60元;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80元,初核稿人罚款120元。 3、工作期间参与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以下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4、工作之间出现扯皮、推诿现象,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6、工作日期间发生打骂现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各罚款5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20xx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7、参加局里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参加市以上会议迟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纪委交罚款外,局里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8、参加市里活动,损坏水务局整体形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9、被市级以上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或待岗三个月;情节较重的,待岗六个月或辞退。 10、外出未请假,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11、违反其它工作纪律的,按照局“十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一、目的 保护公司与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与利益。 二、适用范围网-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2、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二)前款所述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 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 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 3、公司客户名册; 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 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 6、客户资料; 四、本制度所称之载体系指载有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 (二)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五、保护原则 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性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 (一)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事宜。 (二)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七、保护措施 (一)在*公司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专案和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三)行政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同时公司与密码控管人签定保密责任协议书。 (四)行政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 (五)行政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 (六)行政部负责根据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对各类载体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警示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 八、泄密应急 (一)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泄露时,均有义务报告主管部门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二)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发现人与当事人均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即采取补救措施; 九、泄密责任追究 (一)当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根据情况,公司同时可追究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连带责任。 十、本管理规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建立和完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工作方案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有的企业因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无所作为或保护不当,逐渐失去了竞争优势。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现就以本人所供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相关工作的开展谈一谈该如何构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一、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科研技改的稳步推进、科研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和产品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的保密管理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1、建立健全了保密管理机构,员工的保密意识整体加强 (1)完善了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根据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情况及时对保密委员会进行调整,确保了工作的延续性。各生产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管理机构,确定了主要负责人,落实了各项保密责任。各单位均指定了兼职保密工作联络员,确保了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和保密开展工作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了保密管理的工作网络。 (2)加强了对具体工作的督察和指导。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层经常过问、检查、督促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经常到保密办公室和各基层单位指导工作,认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基础设施配置、组织机构设置和保密工作管理经费等提供必要的支持,由于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有力领导,保密工作较好地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不断加强。早在五十年代,企业就开始生产军工产品,保密管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XX年以来,企业深入开展了保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员工的保密意识得到了增强,对保密工作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2、技术秘密管理得到改进和加强。对技术秘密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管理。针对调离、离职、退职技术人员制定了技术保密协议、技术资料交接证明,并严格执行。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指导思想下,针对技术秘密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颁布实施了技术秘密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技术秘密保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的认识。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2、对商业秘密载体和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具体表现在: (1)除技术秘密外,所有可列为商业秘密的经营类信息和相关载体均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2)对接触重要商业信息的人员没有进行界定,没有有效的约束和行为规范措施; (3)涉及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区域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3、保密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 目前,企业保密培训和教育的重心偏重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相关知识的培训缺失,故而许多员工对什么是商业秘密并不了解,以至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也没有自觉保护的意识。 4、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仍需加强。 5、有员工认为企业明知有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没有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或措施不力。 三、由于以上问题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四、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 1、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2、涉密资料保管不善,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3、内部人员受利益驱使出卖情报或“跳槽”、下海带走商业秘密; 4、对业务交往或经济合作对象缺乏防范; 5、公关宣传、学习交流或所属知密人员向大众媒体投稿把关不严; 6、个别工作人员,违背企业意愿,擅自将自己在业务工作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 五、建议列入商业秘密范畴的管理内容 1、技术类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诀窍、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2、经营类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营销策略、渠道,客户关系及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对外谈判意图及标底、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 六、建议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明确保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按业务归口实行“条块”管理,使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管理好业务工作,还要管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克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两张皮”的脱节现象。可以明确提出把规划、财务、营销、科技、涉外、宣传报道、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各方面的保密任务划归到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由保密办公室统筹安排。 2、及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1)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 (2)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 (3)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4)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密件包装上进行标志。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 企业保密的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商业秘密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科研、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要把目标放在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上,把重点放在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管理上。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 (2)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 (3)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竞业禁止);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 4、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 (1)重点部门或部位的明确确定是保密监控和管理的前提。可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这些部门和部位大致可为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如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等;商业秘密集中存放部位,如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等;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 (2)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也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人员进出特别许可证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和计算机桌面的清桌制度等。 5、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 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订出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