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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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pdf
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压紧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42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以企业为记分主体,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记分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记分管理实行 12 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第五条第五条 记分管理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每项记分行为按照对应分值逐项累计记分,记分事项按期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合格,记分周期届满后自动清零;否则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第六条第六条 记分管理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环险第三方机构检查和举报事项核查等形式进行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罚的;(二)未制定主要负责人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三)未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考核;(四)分管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五)每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六)请假未出席需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的。1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 5 万以下处罚或出具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使用设施设备指令书的;(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每季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八)每年度未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九)未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分解到部门、车间、班组,定期考核完成情况;(十)主要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十一)未执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十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考核不合格;(十三)除本办法规定之外,未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属地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未带领本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 分:(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 5 万以上处罚的;(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发现存在 20 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每存在一项记 3 分。2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发生有社会影响的事故的;(二)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指令的;(三)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四)主要负责人无故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五)无故未出席需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发生 1 人及以上的亡人事故的;(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加分:(一)参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相关试点工作的,一次加2 分;(二)受到国家、省、衢州市和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表彰的,分别加5 分、4 分、3 分、1 分;受到国家、省、市安委会表彰的,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1 分;(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记分周期内,可通过记分管理系统进行视频培训和考核,每通过一次培训和考核的,记分予以清除 2 分,每个记分周期最高累计清除 6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记分周期内,对于累计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累计记分达到 6 分的,实施通报、警告、约谈等措施;(二)累计记分达到 9 分的,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从重处理;(三)累计记分达到 12 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江山市安全生产考核站进行为期 1 天的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并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3应再次接受专题教育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通过考核;(四)一个记分周期内,如累计记分再次达到12 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对社会进行公开道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记分管理不代替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同一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计分标准的,按就高原则记分;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进行累计记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办法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