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_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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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_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解释.docx
2022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_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解释 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索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确定,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的“证据的确”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理论界通说据此认为刑事起诉证据标准即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的确充分”。笔者观 点与其相左。因为这条所谓的标准并没有为推断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主观相识设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假如没有其他协助标准或详细指标,难免致使这种标准既大且空,难以驾驭而且不便操作,因而只能说是刑事起诉活动总体性的、一般性的原则。事实上“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的确、充分” 本身也是须要说明的,必需为其确立可分析、可操作的准则性规范。 一、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最志向的状况是全部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都已查清。关于“犯罪事实”的内涵与性质,目前学理界主要有两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应以客观真实为证明标准,即只有在正确反映了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有罪;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标准,即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相识只要达到法定的要求,即视为真实并可据此作出有罪判决。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应当予以查清的只能是“法律真实”。 从相识论角度来看,人类的相识活动是一种以发觉客观真实为目的,由感性到理性,由现象深化本质的过程。但在详细实践中,人们的相识往往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而无法将已逝去的客观真实完全原样再现,套用一句平面解析几何里的经典术语来形容:客观真实是一个能够“无限接近,但永不能达到”的目标。 从经济、效率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下,假如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就会违反刑事诉讼的时效性要求,造成诉讼资源的无谓奢侈,而且会导致某些原来可以刚好实现的司法公正也因此而丢失,从而有悖于司法活动追求正义的终极目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处理原则”(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所追求的明显不是“客观真实”。假设某案中被告人实际年龄19周岁(被告人自己心里清晰),但其为减轻惩处,坚称自己仅为17周岁,且被告人的身份证、户籍资料、诞生证明等等证据都没有,而依据骨龄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属于18周岁以上成年人。在这种状况下,依据“证据有疑点则利益归于被告”的精神,法院就会认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并予以从轻惩罚。就本案中的被告人年龄问题而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完全相反的。这样的判决虽然使被告人的谎言起到了预期的作用,造成对其犯罪的放纵,但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却并不存在瑕疵。 二、刑事起诉证据标准应当达到的程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诉标准与判决标准有程度上的区分,因为公诉标准前面运用了“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具有主观色调的修饰词,这样从语感上可以体现出其与法院的有罪判决标准略有区分。这种观点表面上看是为检察机关起诉活动松绑,其实是不行取的。 我国司法体制实行侦、诉分开,因此审查起诉工作从肯定意义上看,的确与国外的大陪审团或预审法庭相类似在法国,预审法官经审查,依据充分的理由估计被告人将来可能被确定有罪,即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意义就在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当检察机关依据自己所驾驭证据“信任”被告人构成犯罪且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即使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一般应对案件提起公诉。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留意到,英美法系国家对起诉采纳较低的证据标准是有其特别司法环境的。他们的检察官不具有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批准权,检察官对警方的办结的案子是收案不收人,逮捕拘押犯罪嫌疑人要向法官申请令状,检察官的起诉也要经过治安法官或大陪审团的批准,法院的非审判法官要防止检察官不负责地滥用诉权而侵扰人权。而我国则完全不同,检察官自己批捕或确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自己起诉,所以必定要担当更大的责任。在没有相应诉讼风险保证措施的状况下,在公诉证明标准上至少要高到足以定罪的标准才行。 在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也基本根据法院定罪要求来驾驭公诉标准。因为审判结果是考核公诉案件质量凹凸的主要标准之一,无罪判决率越高,意味着公诉的水平、效率和效益越低。这就要求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驾驭的标准趋于一样。假如公诉部门不依据法院的认定标准供应案件,就很可能导致起诉失败。由于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长期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交往,对法院判决实际把握的标准比较熟识。为了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基本根据法院可能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来把握公诉的证据标准。 三、刑事起诉证据标准的合理界定 刑事起诉证据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已经完成并且具有了明确的诉讼主见,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定罪量刑,假如达不到这个标准,就应当接着取证,否则就不能获得对起诉的最终诉讼确认有罪判决。因此,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就是指检察 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为有效指控犯罪而使案件在证据上所应达到的“度”,而笔者认为这个“度”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检、法三者的活动来看,也只有犯罪构成才能成为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公安机关依据自己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综合、推断事实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假如不符合,这些查明的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假如符合,则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其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推断,假如不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确定。 例如:某甲因涉嫌盗窃他人手机一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作为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受案后首先要审查嫌犯的主体身份问题,就盗窃罪而言,关键在于其实际年龄是否已达到或超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假如嫌犯推翻以前所作供述,向检察官辩称其只有十三周岁,而公安机关仅依据骨龄鉴定结论认为其超过十四周岁,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检察机关就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就此供应新证据,否则就达不到起诉标准。再如,对赃物手机的价值若只有被害人陈述和价格事务所据此所作的估价结论,依据法院目前的定罪标准,其犯罪数额也无法认定,同样须要进行补充侦查。 假如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实体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程序上又不存在违法之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审判机关更是注意控辩双方供应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若符合则作出有罪判决,若不符合则判决无罪。可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均是围绕一个共同的基点即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绽开的。而且这一标准也为证据的调查和运用指明白方向,具有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工作实质上就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相关犯罪构成所进行的反复论证。假如侦查机关供应的论据程序合法,能够形成闭合的锁链,得出排他性结论,并最终达到刑法对这一犯罪所规定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要求,这时提起公诉所须要的证据便已“达标”。因此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二是程序标准,即侦查活动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刑事证据分析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状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假如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 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否赐予刑事赔偿 因证据不足而撤案、不起诉或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是否赐予刑事赔偿,实践中有不同的相识。有观点认为,疑罪从无,被不起诉人或作无罪宣判的人是无罪的人,应当对其赔偿。而另外的观. 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等刑事错案频频爆出,不断吸引公众眼球,刑事司法体制和制度不断遭遇质疑。刑. 起诉离婚证据 起诉离婚证据(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构成的,应提交居委会或.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