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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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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件.ppt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劳 动 法 和 社 会 保 障 法(第二版)主编 林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节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劳动合同的分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即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范围。广义上包括劳动合同法在时间、空间、对人、对事四个方面的效力范围,狭义上仅指劳动合同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一,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第二,空间适用范围又称地域适用范围第三,对事的适用范围第四,对人的效力范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案例分析】北京首例无固定期合同被解除案员工败诉参【案情】2008年7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2008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遂以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日立数据曾多次与该员工沟通,其拒不接受,并擅自停止工作,且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日立数据以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遂驳回了该员工的全部请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案例分析】北京首例无固定期合同被解除案员工败诉参【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不是“永久合同”或“铁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进入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四、劳动合同的效力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试用期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试用期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试用期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歧视条款歧视条款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保证金条款保证金条款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形式概述劳动合同的形式,即劳动合同的存在方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和非书面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即用文字方式表示的合同;非书面则又可分为口头和行为两种形式。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书面劳动(二)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系合同的关系一是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同时签用”。二是在用工后订立,即“先用后签”。三是在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先签后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上的严重不利后果双倍工资,以此来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三)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案例分析】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案情】在“李伟诉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2923号。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为:作为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平等性与从属性并存之特征,因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原告李伟作为被告佩里公司的职工,不仅恶意向被告隐瞒其同时在与被告经营相同业务的瀚泰公司兼职之事实,而且冒用其弟李辉签名,向被告就担保不发生损害被告利益之行为出具保证书,表明其在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就已存在可能侵害被告利益之故意。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实施了将被告之客户擅自介绍于被告竞争对手,致被告蒙受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原告、被告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有悖于原告对被告所负有的忠诚义务,而且亦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善意竞争规则,原告对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案例分析】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分析】因竞业禁止行为产生的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后者因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不仅能以协议的方式得以确立,而且法律亦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涉及的是前者,即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者以取得劳动报酬为对价,将其劳动力交付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此,劳动者已经就业,其生存权和劳动权已得到保障,如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劳动者不能够再将其劳动力交付他人使用,尤其是从事与用人单位进行竞争的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持有该秘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消灭后的合理期限内,未经用人单位明示或默示同意,无权使用或者披露。这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就是对忠诚义务的违反。本案原告李伟与被告佩里公司即签订了雇佣和保守机密合同书,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当然,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附随义务,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也负有该义务。只是保密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明确双方的责任,便于举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案例分析】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分析】职工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期间,将其因工作关系而知悉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所兼职的单位。本案原告李伟的行为联系起来看,可以认定李伟对佩里公司的不忠诚行为不单纯是从事了职工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而是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职工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首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为职工不得不正当地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职工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对其忠诚义务的违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理由。其次,职工返还已领取的工资,没有领取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原因是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是为兼职单位窃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实际上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不能得到劳动报酬。最后,对于用人单位因商业秘密的泄露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职工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兼职单位亦存在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职工恶意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下,职工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职工恶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侵权行为,并非对保密协议的违反。如单纯是保密义务的不履行,则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又因为当事人对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作特别的约定,作为约定的特别安排,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故按照违约责任处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四、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区分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劳动合同的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公司高管学历造假】公司高管学历造假,劳动合同被判无效劳动合同被判无效【案情】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学历造假案作出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 000元,后增加到13 000元。2007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协议,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代通金共计65 000元。2007年8月,徐女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公司高管学历造假】公司高管学历造假,劳动合同被判无效劳动合同被判无效【分析】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27、28条有更全面和完善的规定。此案中徐女士伪造学历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但因已付出劳动,徐女士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三)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又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概述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1)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者的辞职和用人单位的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而发生,解除的条件比较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劳动关系发生消灭,主要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的丧失。(2)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有的必须遵守一定的预告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理论探讨【理论探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关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经济性裁员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引例白领上班炒股公司辞退违法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一)经济补偿金1、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6条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47条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三倍数额支付,向其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理论探讨经济补偿金的性质(1)劳动贡献补偿说。(2)法定违约金说。(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上述三种学说均有一定道理,但又都有一些不足。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其适用范围和补偿标准由各国根据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程度而定。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五节第五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一、劳务派遣 二、非全日制用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特征: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规制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2、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3、劳务派遣协议4、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5、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6、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禁止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对用工单位的规制劳动合同法第62条(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1、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65条(六)其他1、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2、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非全日制用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1、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保障。(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1.试述劳动合同的性质。2.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试述我国劳动合同的分类。4.试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5.试述劳动合同的形式。6.试述劳动合同的内容。7.试述劳动合同无效制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8.试述劳动合同的履行。9.试述劳动合同的解除。10.试述经济补偿金制度。11.试述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12.试述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六章第六章 集体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第一节 集体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一节第一节 集体合同法概述集体合同法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二、集体合同立法沿革三、集体合同的体制 四、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作用(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的作用1.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集体合同立法沿革集体合同是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反对承认保护的演变过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集体合同的体制(一)集体合同体制的模式选择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法律只允许存在一个层次的集体合同基层集体合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法律允许基层集体合同与若干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并存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我国的集体合同分类1、基层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2、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四、四、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完整的集体合同内容,应当由下述几类条款构成:1、标准性条款。2、目标性条款。3、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集体合同的形式一般而言,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三)集体合同的期限可分为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限的集体合同。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二节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又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方签约人和用人单位方签约人。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合作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5)维护公共秩序原则。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一)集体合同的签约程序(二)集体合同订立的政府确认程序(三)集体合同的公布程序(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特别规则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三节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终止一、集体合同的履行二、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集体合同的终止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集体合同的履行履行集体合同,对于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来说,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1、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2、单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集体合同的终止包括下述几种情形:(1)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集体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除依法延期者外,应当终止;依法延期者在所延长期限届满时,也应当终止。(2)因目的实现而终止。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完全获得履行,表明其目的已实现,就应当终止。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一、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一)对人效力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当事团体)和关系人。(二)时间效力(1)当期效力(2)溯及效力(3)余后效力(三)空间效力空间效力主要指集体合同在哪些地域、产业(职业)发生效力。全国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分别在全国或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产业集体合同对特定产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效;职业集体合同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有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一)准法规效力(二)债权效力(三)组织效力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1、劳动基准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强行性规范。劳动基准对集体合同有“保底”的效力,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利益若低于劳动基准,就无效,并由劳动基准替代。2、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覆盖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1)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无效。(2)集体合同可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1.试述集体合同的作用。2.集体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3.集体合同应履行什么签订程序?4.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哪些规定?5.试述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七章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第一节 工作时间法第二节 休息休假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一节第一节 工作时间法工作时间法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性质二、工作时间立法发展概况三、工作时间的种类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性质(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通常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工作日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工作周是劳动者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工作时间以工作日为其主要形式。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理论探讨工作时间的范围法律在原则上虽然区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在实际劳动关系中,往往存在工作时间随雇主的指挥、命令范围而扩张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给付上为了满足雇主的具体要求,往往需要从事各种准备工作或处于待命状态。除了实际从事工作的时间,公司所指派的进修、讲习、会议等,以及劳动者进入厂场为开始工作所作的更衣、清扫、工具的清点等,因已进入厂场,也和工作直接有关,故应算入工作时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工作时间的性质工作时间具有劳动基准的性质,法律对工作时间制定最低的法定标准,其实质是对最高工时进行限制。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工作时间立法发展概况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是劳动立法的开端。8小时工作制的确立是工作时间立法上的里程碑。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工作时间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它是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计算其他工作时间种类的依据。目前,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特殊工作时间特殊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对应,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和休息办法也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2、不定时工作时间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计件工作时间5、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二节第二节 休息休假休息休假一、休息休假的概念二、休息休假立法发展概况三、我国现行休息休假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休息休假的概念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之一。二、休息休假立法发展概况我国休息休假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法规层面。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我国现行休息休假的种类三、我国现行休息休假的种类(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三)休息日(四)法定休假日(五)年休假(六)探亲假(七)其他休假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引例引例上海首例辞职要求年休假工资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第三节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内容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内容(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适用情形延长工作时间又称为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包括加班和加点两种形式。适用于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而不定时工时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加点情形。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内容1、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2、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一)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必要性和意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然被挤占,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相冲突,因此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历来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意义: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2、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引例引例李某自愿加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1、从适用人员范围限制延长工作时间2、从程序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3、从时间长度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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