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假期管理制度.pdf
假期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第一条 法定假一、法定假日数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五日,休息二日。春节、国庆节分别放假三日;元旦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一日。二、由于妇计中心工作具有特殊性,凡参与值班轮转人员无双休日.职工的双休日和节假日休息要根据工作情况,由科室有计划地统一安排,职工本人不得自行安排休息和任意调班。三、职工休法定节假日,要按照科室安排的时间休息,不得存假和提前休假。第二条 探亲假一、享受探亲假的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文件精神,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包括实习、见习和学徒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假期具体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如若夫妇双方均属国家单位职工,我中心隔年安排探亲一次,如若职工配偶在部队,每年探亲一次,探望配偶的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满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工作满四年后,享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四)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三、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有关规定:(一)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未转正前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二)新婚职工夫妇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新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三)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内,工资照发,但按月份扣科内绩效工资。第三条 婚假一、凡持有国家法律结婚手续的职工,在结婚时给予假期3 天;二、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但按月份扣科内绩效工资。第四条 丧假一、凡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予假期5 天,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二、凡请丧假,须本人写出书面假条,按照请假程序办理手续。第五条 病假一、职工病假必须由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病情证明和病假条,按照请假程序办理手续后有效.二、职工外出因急重病请假者,应及时用电报或电话报告,并在返单位后将就诊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和收费凭据以及本人书面假条交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妇计中心副主任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三、职工因急重病,不能先请假者,本人或家属在次日内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四、职工的病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本人或家属应将假条送党政办登记上册,并返回科室考勤。五、凡与工作无关的人为事件,造成伤病,其休息时间一律按病假处理。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且本人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 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2、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 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3、在病假期间,半年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半年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七、职工因病,需外出诊治者,须经业务副主任批准,按病假规定处理.第六条 事假1、妇计中心对事假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无特殊情况,职工不得请事假,确需请事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按照请假程序办理手续,方可离岗。2、请事假者,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不得以口头或请人捎信的形式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3、职工请事假,1 天扣 5 天当月绩效工资,如跨月则继续累加直至请假月份绩效工资扣完为止.4、职工事假全年累计在15 天(含 15 天)以上者扣除 13 个月工资,并扣除相应政策性奖励,取消年终评优选先资格。5、职工请事假,假期连续15 天以上(含 15 天)除扣除 13 个月工资外,从第 15 天起只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 天,从第 31 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所有待遇。6、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超过三个月的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或者由单位报经相关部门作辞退处理。第七条 产假一、女职工分娩后,给予产假158 天;难产者,增加假期 15 天;分娩后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 1 个月产假;二、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二、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 15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假期中不享受科内绩效工资;三、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单位审定,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四、职工有准生计划的,在产假期中工资照发,但不享受绩效工资;第八条 公休假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公休假五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公休假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职工休公休假均以实满相应年限的次年生效休假;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四、公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五、公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按实际天数扣除绩效工资。第九条 职业保健假某些特殊工种,需休职业保健假者,经科室安排按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待遇执行。第十条 关于假期中的有关问题:一、无论何种假别,须事前办好手续.凡请假者,均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职能科室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妇计中心办公室登记备案;中层干部职务以上的同志请假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二、病假根据医生证明和实际病情给假;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凡请假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都应按规定完善手续报妇计中心办公室备案,作为年终考勤资料之一;四、各种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超假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并经妇计中心领导同意除外),不得以其他休假顶替。五、职工休病、事、婚、产、计划生育、探亲、职业保健假等如若假期中逢有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单位不再补假;六、各种假类不允许存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经领导批准后除外);七、请假期满,请假人应立即到原请假处报到,并到相应职能部门销假.八、所有假别均需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报党政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