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制度.pdf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离退休(退职)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离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企业职工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离退休条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他们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义。第一条第一条目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推进待遇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待遇支付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准确、及时、安全、统一、足额、高效地支付。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结合本地实际,使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直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第三条第三条原则原则待遇支付按照“参保单位申报,经办机构审核,财政核拨经费,发放机构代发的管理原则支付发放,如牵涉多个部门,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及相关领导同意。待遇统一支付项目严格执行河北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第四条第四条待遇支付流程待遇支付流程每月 16 日至 25 日为待遇支付申报期。若有人员、金额等增减变化情况,由参保单位填写制式表格申报;若无变化情况则无需申报,按上月人员、金额支付。每月26日至30日为待遇支付审核期。待遇计发部门将离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统筹审批,根据离退休(退职)人员情况将身份证复印件送待遇支付部门进行复核,由待遇支付部门将新增退休人员名单传送发放机构开卡,并等待发放机构回传数据,导入系统。待遇支付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相应表格,同时将人员、金额等增减变化情况录入系统.若发现错误及时与参保单位沟通修改。企业职工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个人发放账户信息的,本人填写企业职工更改个人发放信息申请单,参保单位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更改其信息。下月待遇支付时生效。次月 1 日将应发金额与应发人数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财政局申请发放待遇金额。次月 2 至 15 日为待遇支付期。待遇支付部门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汇总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明细,并传送到各发放机构。第五条第五条发放机构与发放方式发放机构与发放方式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由发放机构支付。目前有四家发放机构,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放机构需在收到支付款项三日内发放到个人账户,对未支付到领取待遇人员账户的或退回的,予以二次发放或作出相应处理.第六条第六条归档管理归档管理按照“谁发放谁归档”的原则,按月统一归档并记录档案时间、页数,交档案室统一管理。第七条第七条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为保证待遇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一操作一审核,一发放一复核”的原则,对每一项业务变更都由经办人操作,审核人统一审核,对每一笔支付金额都由经办人支付,同时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传送到各发放机构。各参保单位要如实提供人员、金额等变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对参保单位上报信息不实,对离退休(退职)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协助相关部门追回损失金额。本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1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