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制度.pdf
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义务向公司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安全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从危险品入厂储存使用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排查依据按照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第六条公司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七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负责人按照事故隐患整改 四定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九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 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