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pdf
职员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职员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工作秩序,保障职员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员。第二章第二章工作和休息时间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条职员上下班时间为 8:3017:30午休用餐时间为12:0013:00第四条年节及纪念日的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第三章日常考勤管理日常考勤管理第五条职员考勤分为出勤、请假、迟到、早退、矿工.考勤将作为发放固定工资、奖金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职员考勤登记、统计和考勤资料存档、报送等工作。第七条职员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岗工作为出勤.下列情况视同出勤:(一)有工作需要在外办理公务;(二)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或活动.第八条职员应故不能正常出勤或按规定享受假期,应请假。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1第九条职员请假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有关假别的证明材料,经审批后交由负责人统一保存,按月统一备案。第四章第四章迟到、早退、矿工迟到、早退、矿工第十条迟到、早退、矿工的界定迟到:职员在上班时间以后 10 分钟以内到岗为迟到。早退:职员在下班时间之前 1 小时以内离岗为早退。矿工:以下情况视为矿工:(一)职员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无故缺勤的;(二)休假期满未按规定时间上班,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三)经查实,请假人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其请假期间均计为矿工;(四)职员未事前请假,在当日上班时间开始1小时以后未到岗,或下班时间 1 小时以前离岗,缺勤 4 小时以内,为矿工半天;缺勤 4 小时以上,为矿工 1 天。第十一条迟到、早退、矿工的处罚(一)职员当月迟到或早退(含规定参加的会议)每发生 1 次,缴纳乐捐基金 5 元,迟到 10 分钟以上按 1 分钟 1 元计算(20 元为上限)(附:乐捐基金由专人负责,基金将用于办公用品的采购)(二)职员当月每矿工 1 天,缴纳乐捐基金 100 元;员工连续矿工超过 3 天或一年以内累计矿工超过 5 天,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五章第五章 病病 假假2第十二条职员请病假需出具医疗单位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其中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 80 计发病假工资,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 50%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事事 假假第十三条职员当月事假 2 天以上,按请假天数缴纳乐捐基金。全年累计事假天数不能超过 30 天。第七章第七章 工伤、婚、丧假工伤、婚、丧假第十四条职员应工伤需要休息,经批准可享受工伤假,工伤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职员结婚可享受 7 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 25 周岁,女满23 周岁,初婚),另给7 天奖励婚假。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日起 1 年内有效。第十六条职员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 5 天。第十七条职员休工伤、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八条年休假、生育假待定.第十九条公司管理负责人应严格考勤管理,认真如实记录员工考勤,及时汇总员工考勤情况,合理安排职员的休假时间,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职员休假,要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严格3的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制度。第二十条 未按考勤管理办法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考勤员及团队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种规定的各种休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使用。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