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文释义与解读.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2021.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条款释义与解读】85.农民工工资保障8614.1 18614.2 8614.3 8614.4 8614.5 8714.6 87【条款释义与解读14.1-14. 618715 .索赔9015. 1索赔的提出90【条款释义与解读】9115.2对索赔的处理93【条款释义与解读】9415. 394【条款释义与解读】9416.知识产权9516. 195【条款释义与解读】951.2 295【条款释义与解读】951.3 395【条款释义与解读】961.4 496【条款释义与解读】9617 .权利瑕疵担保9617 . 196【条款释义与解读】9618 .297【条款释义与解读】9718 .诚信合规9718. 19718.29718. 39718.49818.59818.69818. 79818.89918.999【条款释义与解读】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较为 突出。实际上,很多建设单位并不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因为低价中标、违法转 包、支付渠道不通畅、支付环节不透明等诸多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被克扣,甚 至引发群体事件,反而影响了工程进度。为此,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优先拨 付至该账户,防止人工费用被材料设备费、企业管理费等挤占。在实操层面,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剥离的方式是什么?所谓“人工费用”, 是按照当期已完工程价值中的人工费计算,还是按照工程款的固定比例计取,抑 或按照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来核算?条例没有明确。(1)条例规定的“人工费用”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下称“清单”)中计 取的“人工费”关系是什么? 一方面,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按照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包括各类劳动力本钱,并不区分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因 此,清单中“人工费”金额原那么上会高于农民工工资,而条例对“人工费用” 的用途严格限制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或将导致拨入专用账户的多余资金在 竣工前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清单中“人工费”一般仅涉及分局部 项工程费的劳动力本钱,而措施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中对应的工作内容也会涉及 劳动力的投入,尤其在工程建设前期,措施工程多、实体产值低,如将“人工费 用”限定为分局部项工程中的“人工费”,可能无法覆盖有关劳动力工资发放。(2) “人工费用”是否等于“农民工工资”?如前所述,由于人工费用拨付 后流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该账户流出的款项仅限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那么, 为实现工资的足额支付并减少资金占用,能否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期人工费用 按照履约过程中上报的相应期间农民工工资来确定”呢?(3)每月如何从工程费中拆分出“人工费用”,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索赔时, 是否需要拆分出“人工费用”并至少按月支付?这些问题,条例都没有给出答案,如何去确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比例或 计算方法,确实也给市场主体出了难题。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8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第一,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即对合同条款 作出安排,在“人工费用”条款设置上,建设单位应周全考虑,以满足条例 对“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第二,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通过补 充协议等方式,落实与分账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的机制,以应对监管 要求。二、清偿责任穿透制:突破合同的相对关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 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 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工程违反国土空 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上述条款确定了建设单位的先行垫付机制和直接清偿责任:(一)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以未 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条例未明确“未结清的工程款”的界定,尚待 司法实践检验。关于先行垫付机制,条例发布前已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 局部法院参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裁判,但是,就“未结清的工程款”理解尚未形成 统一认识。有些法院认为,“未结清的工程款”是指工程款没有结算完毕,建设 单位先行垫付后可从后续款项中扣除,如(2018)吉民申3116号、(2017)新21 民终642号案;有些法院那么认为,“未结清的工程款”是指欠付工程款,只要不 存在欠款,建设单位即没有垫付义务,如(2015)豫法民提字第375号、(2014) 豫法民二终字第158号案。实务中,倾向于认为,鉴于先行垫付机制的启动前提是“因建设单位未及时 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因此,将“未结清的工程款”界定为“欠付8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工程款”更为合适。但是,实践中,不排除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做扩大解释的可 能,特别是,“垫付”的措辞,很可能被理解为建设单位本没有或不一定有付款 义务,而预先代为支付,这也是此前司法案例中,法院做出不同裁判的根源。为 减少理解分歧、统一裁判标准,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即便建设单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但工程出现 农民工讨薪、上访等情况时,建设单位经常会直接向劳务分包单位或农民工支付 工程款或工资。由于没有做好证据保存,会产生大量争议。例如,(2017)最高 法民提183号、(2017)最高法民终25号及(2019)最高法民终262号案中,建 设单位预先支付了实际施工人或农民工工资并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但均因举证 不充分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为此,建议建设单位创造并保存有关款项代付的证 据资料,以便在后续工程款中抵销。(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主体或建设工程本身违 法,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均需要直接清偿。关于直接清偿责任,同样属于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相较于先行垫付机制以 “违约行为”作为启动器而言,直接清偿责任以“违法行为”作为导火索,后者 更容易证明。直接清偿对建设单位而言属于非常严格的责任,特别是,条例关于建设 工程“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宽泛,不排除被扩 大理解的可能,或将导致建设单位频繁面临被投诉或卷入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诉 讼。而直接清偿责任下,有关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之间是否必须具有 因果关系、具有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有待司法实践给出进一步的答案。15.索赔15.1 索赔的提出(1)乙方认为其有权依据本合同获得费用增加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 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甲方代表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原 因;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9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工期的权利;(2)乙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甲方代表正式递 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 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递交索赔报告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乙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 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乙方应向工程师/甲方代表递交最终 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是有关索赔的问题。一般来说,索赔事件按成因可分为合同一方违约、 工程变更、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对于承包人而言, 索赔主要是针对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对发包人而言,索赔主要是针对减少 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本款详细说明了当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提出索 赔必须遵循的步骤,以及未能这样做的后果。第一,索赔意向通知书。当承包人意识到索赔事件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通知必须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那么承包人 丧失了索赔工期和追加付款的权利。第二,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书仅是“索赔意向”,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后28天内,承包人应正式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 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应附上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 果承包人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报告的,那么承包人丧失了索赔工期和追加付款9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的权利。第三,延续索赔通知。当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承包人应当每月递交延 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第四,最终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 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承包人没有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丧失索赔权利。结合以上条款释义,使用中应注意:第一,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法律意义在于:提出索赔要求;引起监理及发包人 的注意,以便就索赔事项、依据是否成立及时开展调查;及时消除影响施工的不 利因素或尽量控制不利影响;及时行权,防止权利丧失。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核心在于针对特定索赔事件作出明确的索赔意思表示,故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实质性要件:索赔事件的发生时间、简要描述;对己方造成的 不利影响;提出索赔意向/要求、事实与理由。作为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提出的 第一份索赔文件,索赔意向通知书无需对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进行精确描述,也 无需提供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材料,这是其有别于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之处。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在形式上不局限于 特定格式。例如,承包人发出的文件名为“联系单”,但只要索赔的意思表示明 确,包括以上实质性要件,也属于有效的索赔意向通知书。第二,此前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出于公平原那么及保护承包人的考虑,经常无 视“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废止)第六条第二款 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 按照约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逾期索赔失权的规那么,但理论与实务中仍 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中有不少案例,甚至是最高院的案例认为不因“逾期 索赔”失权。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案中,法院认为,虽施工合同 约定,发生索赔事件,发包人应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那么丧失要求9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赔付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但根据民法总那么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 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为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本案中索赔 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除斥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法律 规定,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因此,本条虽然约定了承包人“逾期索赔失权”,但将来发生纠纷时裁判机 构如何适用,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三,如承包人超过28天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但嗣后发包人又接受了 承包人的索赔申请、作出实体方面的答复甚至双方就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达 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属于双方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应再视为丧失索赔权利。第四,如承包人超过28天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但其提出合理抗辩理由 的(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司法上应结合具体案情 作出认定。参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废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 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 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第五,索赔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索赔事件的描述,包括索赔 事件发生时间与过程;二是定性分析,即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提出索 赔的依据;三是定量分析,即说明承包人应得的费用补偿金额、延长的工期,列 出具体的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四是索赔证据。第六,相对于首份索赔报告中的索赔主张来说,延续索赔通知在多数情况下 都可以被理解为扩大的损失。故延续索赔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延 续索赔的事实理由;二是定性分析,即有权获得进一步赔偿的依据;三是定量分 析,即说明应当进一步给予费用补偿的金额、延长的工期;四是索赔证据。15.2对索赔的处理(1)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甲方。工程师对索 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甲方应在工程师收到乙方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天内审查完毕,并由工程师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9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3)乙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工期应相 应顺延;乙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是关于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处理承包人索赔的程序问题。监理人、发包 人应注意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后,应注意承包人此前是否 存在逾期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等的情形。如果存在逾期提交,那么承包 人丧失了索赔权利,监理人/发包人有权不予处理。15.3甲方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乙方发出索赔报 告。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甲方证 明材料。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14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甲方。乙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的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甲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乙方应付给 甲方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甲 方。甲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条款释义与解读】第一,与承包人索赔不同,发包人的索赔没有设置严格的时限、程序。发包 人如认为存在索赔事件,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报告。为方便承包人审查,索 赔报告应当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减少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 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不予答复(包括 超期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第三,如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减少付款,那么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者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给发包人(例 如剩余应付合同价款缺乏以扣除的)。9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发包人应注意保存索赔资料提交给承包人的凭证,以及承包人的答复时间。 如在14天内不予答复(包括超期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主张承包人已认可索赔。16.知识产权16.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 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 第三方0【条款释义与解读】发包人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包人。此外,本款还约定了对承包人使用此 类文件的限制性要求,有利于保护发包人。16.2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署名权归乙方,其他著作权属于,乙 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条款释义与解读】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填写。此外,本款还约定了对承包人使用此类文件的限制性要求,有利于保护发 包人。16.3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9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当;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 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当责任。【条款释义与解读】合同双方均有对等义务保障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一方原因导 致的侵权责任各自承当。属于较为公允的约定。16.4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归属: 甲方所有。 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比例双方另行协商)。【条款释义与解读】需结合工程实际需求勾选。17.权利瑕疵担保17.1乙方因本合同履行与任何第三方(含分包商)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由乙方自 行负责处理。乙方保证,其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方法以及向甲方提供 的工作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 权利。【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是关于承包人权利瑕疵担保的一般性约定。包括:1)对承包人与第三 方之间的纠纷,承包人自行处理;2)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方9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法以及向发包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17.2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或起诉,乙方承诺负责处理上述索赔或起诉, 自行承当解决上述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的费用,并负责消除第三方索赔或起诉对甲 方的不利影响,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和法院/仲裁庭判决或裁定的其他费用)。【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约定了承包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时所需承当的责任。18.诚信合规18.1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老实信用原那么,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 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 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18.2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承诺在履行 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诚信、合规原那么及全部法律规定, 以及甲方的相关诚信合规规定。18.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 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 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 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9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保险10019. 1100【条款释义与解读】10020. 2100【条款释义与解读】10021. 3104【条款释义与解读】10419 .不可抗力10419.1 1104【条款释义与解读】10419.2 107【条款释义与解读】10719.3 108【条款释义与解读】10819.4 109【条款释义与解读】10919.5 110【条款释义与解读】11020 .保密11020.1 1110【条款释义与解读】1H20.2 111【条款释义与解读】11120.3 111【条款释义与解读】11120.4 112【条款释义与解读】11221 .通知11222. 1112【条款释义与解读】11222.2112【条款释义与解读】11322. 3113【条款释义与解读】11322.4114【条款释义与解读】11422.5114【条款释义与解读】11422 .违约责任11423 . 1甲方违约责任114【条款释义与解读】11524 .2乙方违约责任1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18.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那么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甲方工作 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 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 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当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 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 应、工作量变动、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18.5因履行本合同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其局部工作分包的,乙方应确 保分包商与其承当同等合规义务。如分包商未履行该等义务,就其违约行为,乙 方承当连带责任。18.6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 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 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 及的业务活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 日内,乙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 其已采取相关措施。18.7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自行 承当费用进行整改。因乙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乙方应自行承当相关损失、赔 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甲方免责;同时,甲方有权视乙方违规程度同 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暂停付款、要求乙方9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退还已支付款项、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取消乙方 市场准入资格等;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缺乏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当甲方 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18.8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乙方主动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 (1)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 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2)接受乙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 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3)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 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4)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 人支付的费用;(5)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参 与同甲方工程工程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同工程工程合同有关的设 备及材料采购、工程分包、提供服务和劳务等经济活动;(6)向乙方和相关单位 推荐分包商或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购买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如乙方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8.9为防止利益输送等腐败情况发生,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根据内 部合规需要,要求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向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 公司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填报表。乙方充分了解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 此要求对维护公平市场竞争、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法纪的重要程度。 双方确认,乙方隐瞒、未完整、充分披露基本信息填报表所要求填报相关事项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合规义务及违反相关义务的责任的一般性约定。具体适用 时,还需结合贵司的内部合规制度等适当调整。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19.保险19.1甲方应为其人员以及供应的材料、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投保保险的约定。具体适用时,还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适 当调整。19.2乙方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和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等办理保险(具体为:),支付保险费,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最低保额为 万元,人身意外死亡险最低保额为 万元;乙方供应 材料、设备损失或损坏的财产险,赔偿限额不低于 万元;施工现场第三方 责任险,赔偿限额不低于 万元。(1)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述保单的复印件。如乙方未能提供所 要求的保单,甲方可办理本应由乙方办理的保险,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 除甲方支付的保险费。(2)乙方办理保险的有效期为自开始工作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 保险额度不得低于甲方的要求。(3)发生理赔事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将理赔的详细 过程和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理赔失败,甲方有权评估有关损 失,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是关于承包人投保保险的约定。根据约定,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 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为承包人人员、施工设 备、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购买的保险。工程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险种类别、限10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额、投保义务主体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 相应规定。具体操作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保险是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概念,是主要适用于工程领域的保 险制度。根据国内工程保险的实践,一般认为工程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各类工程项 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以及责任人依法依 约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建工险”)承保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工地设备 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遭受的物质损失,具体承保范围应以保险单为准。建工险 通常还会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针对各类民用、工业和 公用事业建筑工程工程,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建工险具有如下特点:(1)关于建工险的被保险人。建工险的被保险人可以 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商、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2)关于建工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对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也 包括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当的相应赔偿责任。(3) 关于建工险的适用范围。建工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 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 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工程。(4)关于建工险的损失范围。 物质损失范围指在保险期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由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 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中第三者责任的范围是指 在工程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附近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 关于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当赔偿或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 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建工险的保险金额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的保险金额与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6)关于建工险的保险期。由于在建工程的特殊性, 工程保险的期限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应注意将保险期开始的时间设定为 损害可能发生的最早时间,例如,开工时间;同时将保险期结束时间设定为工程1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竣工验收之日。(7)关于建工险的理赔程序与时效,建工险的理赔程序一般包括: 报案、现场查勘、测算及设立赔款准备金、预付赔款、定损理赔、签订赔偿协议 书、赔付与追偿等。对于索赔时效,一般情况下建工险的保险条款约定索赔时效 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安装工程一切险(“安工险”)是指针对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建 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分部工程) 的保险。主要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 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具体承保范围应以保险单为准。安 工险通常还会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与建工险比拟,安工险具有如下特点:(1)关于承保对象。安工险的承保对 象为安装工程工程,主要是大型、重型机械设备在安装期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遭受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2)关于风险出现的时间。试车期风险最大。 由于安装工程中待安装的机械设备进入场地时是成品,这时待安装的设备是几乎 完整的产品,其风险与一般财产保险无异。进入安装期后,主要面临的是技术风 险。也即只要设备不运转,其风险就小。所以只有到试车、试运行阶段风险才会 暴露出来。(3)关于安工险的被保险人。安工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为工程所有者(订 货人)、承包单位、供货商、制造商等。(4)安工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工厂用的机 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 程及建筑工程工程。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 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执 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 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1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 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款据此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均须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 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 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 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 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 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 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度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保险。2011年对建筑法 进行修订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规定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但是本合同出于合理分担风险的考虑,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有义务为其现场机构 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投保保险作出约定时,应注意明确约定投保 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费的承当、被保险人。 特别是在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时,发包人应注意审阅承包人提供的保单是否符合 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所有本合同涉及的险种)。另外,对于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发包人要注意审阅保单上载明的保险范围、 保险金额是否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于保险期限,发包人要注意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需与风险可能发生的时 间相对应。保险期间通常应为风险可能发生的最早时间(例如,开工时间)直至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如果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保险期限应相应调整。本模板条1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款中,保险的有效期至缺陷责任期满结束,较一般工程实践更长,一方面有利于 加强保险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承包人报价会相应提高。对于被保险人,发包人要注意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应包括可能遭受物质损 失、承当赔偿责任的所有相关方,例如发包人、承包人等。19.3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条款释义与解读】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减损义务。否那么,扩大 的损失可能因此而无法得到赔付。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 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保险人所承当的 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0.不可抗力20.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瘟疫、流行性疾病、 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 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条款释义与解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 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从分类上讲,既有自 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方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方10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释义与解读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是,让人们承当与其行为无关而又 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当者来说是不公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 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依据这样的价值观念,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 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 说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说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 被免除责任。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应注意如下事项:首先,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是指依据现有的科技水平,承包人和发包人 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无法预见。人们对某种事件发生的预知能 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 技术水平的开展,现在就可预见。例如,现在对于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到达百分之 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目前已经可以对台风等气象 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预报。但是,仍然无法防止、无法 克服台风的破坏性。此时对经预报的自然灾害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能产生争议。在(2017)最高法民申3252号及3253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通常依据 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而不可能预知为不能预见。对于台风而言,根据现 有技术手段,人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但是无法准确、及时预见其发生 确实切时间、地点、延续时间、影响范围等。预见的范围包括客观情况的发生及 其影响程度,而本案中的损害结果正是由于无法准确预见的台风影响范围及影响 程度所造成的。虽然在台风发生前,新闻媒体对台风登陆时间和最大风力进行了 预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