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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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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pdf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一入库登记制度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 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二领发登记制度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将每次领发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签字备查。三首次签发制度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行计算机打印。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件原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若出现涂改,相应容须由接生人相应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签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出生医学证明正-可修编.-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保管,存根由签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件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件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明”;2.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件);3.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4.亲子鉴亲子鉴定证明。定证明。四换发制度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的。儿的。2.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或母亲信息的。3.3.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可修编.-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五、补发制度五、补发制度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件、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市、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经确认情况属实,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后,可予以补发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 19961996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以后出生的婴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儿,对于 19961996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六废证登记制度六废证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可修编.-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对于废证率超过 1%1%的应予以整改。的应予以整改。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 1 1 月月 5 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集中销毁。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集中销毁。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八印章管理制度八印章管理制度1.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2.2.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专用章”。3.3.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4.4.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5.5.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可修编.-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盖章。6.6.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7.7.“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九专用章使用制度九专用章使用制度1.1.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签发和盖印,实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2.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储存,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自杜绝私自用印、乱盖印章。用印、乱盖印章。3.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4.4.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上盖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上盖章。5.5.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生儿及其母亲、生儿及其母亲、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可修编.-6.6.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记录和 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7.7.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好印章交接工作。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将丢失出生医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学证明的数量编码、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签发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签发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行鉴定,明确真伪。明确真伪。签发机构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签发机构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书面反馈。十一统计报告制度十一统计报告制度签发单位每年度上报签发单位每年度上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十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十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存根及-可修编.-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工作,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工作,除工作需要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十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十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接生人员确认分娩信息领证人确认新生儿XX 及其父母相关信息有误签发人员核实无误有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核实无误登 记 信息,盖章办理流程:办理流程:1.1.入院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入院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2.2.出院前凭婴儿父母双方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医务科办理出院前凭婴儿父母双方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出生医学证明学证明。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领证人件原件及复印件;3.3.如出院前婴儿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如出院前婴儿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请在确定后到本机构请在确定后到本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1.按照国家规定,婴儿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按照国家规定,婴儿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2.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流程,请到医务科询问或咨询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流程,请到医务科询问或咨询-可修编.-(23612832361283)。3.3.出生医学证明在出院前办理,如特殊情况请在一个月前来出生医学证明在出院前办理,如特殊情况请在一个月前来办理。办理。-可修编.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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