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管理制度3.pdf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管理小组(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组长:总经理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第四条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五条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四章第四章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第六条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一)责任划分:(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动力设备部负主要责任,生产部门负次要责任。(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生产部门负主要责任,动力设备部负次要责任。(二)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电房、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四)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两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五)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定期对生产、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间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六)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设备、压力容器、用电等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整改。(七)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员工提供设备操作规范培训以及及时纠正违章操作.(八)对于叉车工、电工、制冷、电梯操作工、行车工等特 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九)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 100 元并限期整改.第七条第七条消防安全事故预防:(一)责任划分:EHS 部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及时更换并协助 EHS 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二)各部门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四)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五)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六)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七)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八)各部门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须的消防设施;各部门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九)各部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且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十一)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不少于两次)。(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 100 元并限期整改.第八条第八条驾驶安全事故预防(一)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定期维护车辆方向、刹车、车灯和机油等部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品,如果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三)定期开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训,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四)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 100 元并限期整改。第五章第五章工伤事故划分及认定工伤事故划分及认定第九条第九条员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伤害程度分为:(一)一般安全事故:工伤:9-10 级、78 级、5-6 级、3-4 级、12 级。(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二)重大安全事故:员工死亡、发生重伤(工伤级别:34 级、1-2 级)三名以上的事故.第十条第十条工伤的认定(一)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与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第六章第六章工伤的申报程序工伤的申报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报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一)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二)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三)申报内容: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四)受理部门及责任:1、人力资源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力资源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2、报告对象是“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3、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第七章第七章工伤事故医疗补偿工伤事故医疗补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2、轻伤:一般为皮外伤,1)7 天以内,承担 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 100%的基本工资;2)7-30 天,享受 80%的基本工资;3)30 天以上享受 60%的基本工资3、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12 个月,承担 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 100的基本工资;2)2 个月6 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 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3)6 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 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2、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 天以内,不计,或承担 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 80的基本工资;1)7 天-30 天,享受 60%的基本工资;2)30 天-60 天,享受 40%的基本工资;3)60 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3、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12 个月,不计或承担 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 80%的基本工资;2)26 个月,享受 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3)6 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第八章第八章工伤事故的处理与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的处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一)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1)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2)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3)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 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1)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2)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 200 元;3)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 500 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5、病历;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7、费用结算明细表;(二)报销额度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1、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3、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第九章第九章附则附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监督执行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三个月,三个月后正式执行。颁发日期:二 00 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