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精).pdf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 XXXX 职业学院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教职工劳动关系管理。三、教职工调动管理3.1 调动范围和形式3。1。1 教职工调动按照调动范围,分为一级调动和二级调动,按照调 动形式分为借调和正式调动。3.1。2 一级调动是指跨职能部门、跨系部单位的教职工调动行为,二 级调动是指各职能部门内部、各系部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人员调整。3。1.3 借调是指为了完成学院阶段性项目工作,由人事部直接协调教 职工调动的行为,不办理调动手续,教职工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任务 结束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正式调动指经过调入单位、人事部、调出单 位三方协调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调动行为。3.2 教职工借调时间,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四 个月。对于集团安排借调的教职工,教职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借调教 职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或项目组统一管理,教职工的薪酬等级不做调 整。3.3 教职工自行申请调动,则应先联系接收的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同 意后由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用人部门如想调内部教职工到本部门 工作,则应预先同教职工本人沟通,教职工同意后由用人部门即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3。4 人事部应本着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协调调入调出部门意 见,综合考虑将合适的教职工在合适的时段调配到合适的岗位上.3。5 教职工调动审批权限3。5.1 下列三种情形的人员调动和调整,应逐级报学院人事部、教务 处、人事处处长审批3.5.1。1 一级调动3.5.1.2 二级调动中涉及部门主管及中层级以上人员的调整3.5。1。3 二级调动中涉及到薪酬变化的岗位调整3.5.2 各经营单位内部对中层以下人员跨系部、跨部门调动调整(同 岗、异岗调换,应提交教职工调动申请,经本学院人事处、系部领 导及总负责人签批后,如不涉及薪酬调整,则无须报人事处签批,由 人事处直接下发调动通知.同时,应将调整信息报人事处备案,更改 教职工档案信息。3。5。3 各系部内部对主管以下人员跨专业教学调整(异岗调换,无 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人事处备案,更改教职工档案信 息。3.5。4 学院各系部、部门内部对教职工岗位进行调整(同岗、异岗调 换,如不涉及薪酬变动,则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 学院人事处,更改教职工档案信息。3.6 凡涉及薪酬调整的一二级调动,调动审批后,教职工薪资自动套 用新任职岗位薪酬标准,不再另行薪酬调整审批。3.7 教职工应在调动审批后两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 就职。3。8 新聘教职工在试用期未满前,原则上不予调动.3.9 同一教职工一年内异岗调动不应超过四次。四、教职工离职管理4。1 教职工意向离职,应同系部主任充分沟通后,到人事处领取“离 职审批表。人事处应同拟离职教职工作深层次沟通,深切掌握教职 工离职的深层次原因。4。2 教职工依据“离职审批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后,递 交给系部主任,系部主任最多享有 15天时间的滞留权限,以确保工 作顺利交接和妥善安排。如离职岗位继任人员在 15天内尚不能到位,则系部主任应明确签署离职审批意见。4.3系部主任审批后,拟离职教职工应持“离职审批表”人事处和人 事处处长审批,并在人事处处长审批后第一时间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拟 离职教职工,以便快速办理交接手续.4.4人事处处长审批的日期,即确定为教职工离职日期,考勤到该日 期截止.审批后的离职手续交接办理时间,不应计入考勤。4.5若拟离职教职工在离职审批程序结束前擅自离岗,则视为旷工,按集团考勤管理制度 之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集团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4.6教职工依据“离职交接表”要求,一次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各单 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对待离职教职工的工作交接,学院采用“谁监交,谁负责的方式,对因监督交接不力的人员,行使追责权。4.7 若离职岗位继任人员在学院审批准许离职教职工办理交接手续 时,尚没能到位,则离职教职工直接上司以指定专人同离职人进行工 作交接,离职教职工系部主任监督交接并签字确认。4。8 合同期未满而单方面申请离职并获批准的教职工,应对自身在职 期间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涉及的相关费用,依据制度或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9 学院人事处为教职工离职手续最终交接部门,依据集团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和薪资情况。4.10 离职审批程序结束后 3日内,离职教职工应将工作全部交接完 毕并离开公司.三日内仍不离开公司者,公司以无业人士对待.4.11 各部门、单位应对离职人员给予充分的尊重,以良好的服务意 识和热忱的服务态度,有理有据的为离职人员办理接交手续,不应推 诿、拖拉延误交接时间。对于监交态度恶劣的单位和监交人员,离职 人员有权到学院纪检部门投诉.4.12 因各类事由被学院辞退的教职工,无须办理离职审批手续,直 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五、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5.1劳动合同与用工协议5。1。1 学院入职各类岗位教职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5。1.2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1。3 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应聘学院的教职工,未与原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的教职工签订用工协议.5。2劳动合同的签订5.2.1 学院人事处处长代表学院签订各职能部门、基建实业部、各 经营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5。2。2 各系部负责人代表学院签订本单位中层以下人员的 劳动合 同。5.2。3 院长以书面授权的形式,授予人事处处长和系部负责人,代 表学院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3劳动合同签订期限5。3.1 职能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各经营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中级 职称及以上人员,首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续签年限以双方协商 而定。5.3.2 职能部门主管以下人员、各系部中层以下人员,中级职称以下 人员,首次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续签年限以双方协商而定。5.3。3用工协议 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双方约定期限,协议期满后,续签用工协议.5.3。4 在孕、产、哺乳期、医疗期的教职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 同终止条件的时间期限进行签订。5.4 终止劳动合同5.4.1 教职工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为终止劳动合同。5。4。2 人事处在教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 30 日内,应主动征求用 人单位和教职工本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教职工续签劳动合同.5.4.3 如双方均愿意续签,人事处应组织双方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续 签劳动合同。5.4。4 对于学院决定不再续签 劳动合同 的教职工,人事处应在 劳 动合同到期前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教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教 职工应在人事处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般情况为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5。4.5 如教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在合同期满前 15 日内办 理离职审批手续。5.5 解除劳动合同 5。5.1 教职工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即视为解除劳动合同。5。5。25。5。3 教职工主动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按离职管理规定办理。学院主动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教职工。教职工应在人事处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般情况为一周 内)办理离职手续,学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予教职 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本制度由人事处制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