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pdf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第二章第二章抵押物抵押物第四条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第五条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第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1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十条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第十一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第三章第三章抵押贷款的申请抵押贷款的申请第十三条抵押人申请贷款时须向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抵押标的物产权证明;(二)抵押标的物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单;2(三)抵押标的物的规格、数量、原值、净值、现状、附属设施及装修情况等的书面说明;(四)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抵押标的物状况是否与抵押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相符合,调查抵押标的物有无权属权益纠纷,调查抵押人的信誉情况、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第四章第四章抵押率抵押率第十五条抵押率是指贷款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的比例;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的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标的物净值的70。第五章第五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二)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三)抵押标的物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标的物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日期;(四)抵押标的物的归还方式;(五)抵押标的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3(七)其他约定事项;(八)签约日期、地点.第六章第六章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第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十九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按抵押物类别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交验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变更或解除后,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双方应自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第七章抵押标的物的占管抵押标的物的占管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应维护其所占管抵押标的物的安全完整,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由对方占管的抵押标的物。4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保留使用权和受益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以达到保值的目的,抵押期间抵押标的物发生损坏、灭失而造成贬值的责任由抵押人承担。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的使用和处置有监督控制权,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在此期间作出的一切权属处置均属无效。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出租、迁移其所占管的抵押标的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抵押房产依约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经由抵押保险转让手续,将保险单交给抵押权人。第八章第八章抵押物的处置抵押物的处置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一)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第二十八条依法处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不承担有关生产及人员安置等责任。第九章第九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压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相应的抵押物。5第三十一条抵押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罚息及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抵押权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加收罚息并扣收贷款第三十三条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第十章附则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2 年月 1 日起施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