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资金管理办法.pdf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企业成长期天使投资的作用而设立.第三条 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服务创新、促进创业、滚动发展”的原则。二、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第四条 孵化资金的来源:1、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第五条 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固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中心分园区内的入孵企业。主要用途为: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2、支持入孵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过程等;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第六条 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1、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2、融资担保:为企业一年期内的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担保;3、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4、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产品试制、产品检测、市场准入认证等费用的补助;5、资本金注入: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作为资本金投入.三、管 理 职 责第七条 科创中心职责:科创中心承担孵化资金的管理工作,依照孵化资金管理制度,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并提出孵化资金安排建议,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实施和孵化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对入孵企业建立信用考评体系,建立入孵企业信誉等级制;执行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孵化资金项目监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第八条 设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分管局长、计财科、高新科、科创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职责:审定孵化资金发展规划,对孵化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决策指导,对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的申请进行评审,对周转使用、融资担保的使用方案进行备案,确保孵化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第九条 设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监督组,由科技局纪检组、计财科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局纪检组长兼任,监督组职责:定期对孵化资金项目进行审查,对孵化资金方案公示后有异议的组织监督复审,对孵化资金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四、孵化资金的申报、审批第十条 申请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或产品属于新材料、互联网、软件开发、电子信息、医疗工程等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二)技术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销售渠道稳定可靠,项目投资回收快;(三)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明晰,无归属纠纷;(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明晰,无不良诚信记录。(五)经营者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孵化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本年度近期会计报表;(五)可说明技术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合作协议、用户意见等);(六)申请资金抵押担保的有效证件等资料;第十二条 孵化资金审批程序:科创中心根据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考评结果对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一)对于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的审批程序: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科创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形成资助初步方案;初步方案报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决定的资助方案在市科技信息网和创业中心网上公示。公示七日无异议,科创中心办理相关用款手续。(二)对于周转使用、融资担保的审批程序:科创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形成资助方案并报送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备案,同时上网公示.公示七日无异议,科创中心办理相关用款手续。五、孵化资金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科创中心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每半年总结、评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汇报。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第十四条 科创中心加强资金的回收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保证资金到期可靠回收,对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终止,清算资金损失部分,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予以核销第十五条 孵化资金使用单位须定期向科创中心报告孵化资金使用情况,重大事项须及时通报科创中心。第十六条 需归还孵化资金的入孵企业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资金,确须延期归还的经科创中心同意后重新签约,按新签约时限执行并不得再延期。未经同意延期不归还孵化资金的,按约定收取滞纳金并追收本金。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科创中心会同局计划财务科组织技术、财务等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第十八条 孵化资金使用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孵化资金监督组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