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规范》GB 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t i m b e r s t r u c t u r e sGB 5 0 0 0 5-2 0 0 3主编部门:中 华人民共和C建设部批准部门: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 期:2004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1 8 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木结 构设 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G 1 3 5 0 0 0 5-2 0 0 3,自2 0 0 4年 1 月 1 k l 起实施。其中,第 3 1.2、3 l 8、3 1 1 1、3 1.1 3、3 3.1、4.2 1、4.2.9,7.1.5、7.2.4、7.5 I、7.5 1 0、7.6.3、8.1.2、8.2.2、1 0.2.1、1 0.3.1、1 0.4 _1、1 0.4.2、1 0.4.3,1 1.0.1,1 1.0.3条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木结构设计规范C:I 3J 5-8 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1业 出版社 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3年 I O月 2 6 L 7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1 9 9 9 3 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 木结构没计规范G B J 5 一 8 8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进行了多次专题讨论,总结、吸收了国内外木结构设计、应用的实践经验和先进技术,参考 r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通 过定稿。本次修订后共有 I 1 章 1 6个附录 主要修订 内容是:I 按修订后的 蛋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 计统 一标准和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对木结构可靠指标进行了校准;2 增加了对工程 中使用进 厂 1 木材 的若十规定、进 门规格材强度取值规定和进门木材现场识别要r及主要材性;3.对木结构构件计算部分作 了 局部修订和补充;4 木结构连接中增加了齿板连接;5 对胶合木结构作 了局部修订和补充,并单 设 一 章;6.增加轻型木结构,将普通木结构和轻I 4 木结构各设 章;7 针对木结构建筑特点,将木结构防 火单设 一章;8 木结构的防护(防腐、防虫)列为一章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木规范由建设部 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四川省成都市星辉西路 8 号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 规范管理组(邮编:6 1 0 0 8 1,F,-m a i l x n y i n j卿ma i l、(、e n i n f o.n e t)。本 规范 主 编单 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服庆 大学 公安部 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四川大学 苏州科技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林颖王永维蒋寿时 陈正祥古天纯黄绍溉 樊承谋王渭Z a 梁坦 张新培杨学兵许方 倪春余培明周淑容 龙 卫国目次总则2 术语与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材料 5 3.1 木材 5 3,2 钢材 。7 3.3 结构用胶 74 基本设 计规定 7 4.1 设计原则 7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75 木结构构件计算 。9 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9 5.2 受弯构件 ,1 0 5.3 拉弯和压弯构件 1 10 木结构连接计算 1 1 6.1 齿连接 1 1 6.2 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1 2 6.3 齿板连接 1 47 普通木结构 。巧 7.1 一般规定 。,1 5 7.2 屋面木基层和木梁 1 6 7.3 析架 ,。1 6 7.4 天窗 1 7 7.5 支撑.1 8 7.6 锚固 1 98 胶合木结构 1 9 8.1 一般规定 1 9 8.2 构件设计 1 9 8.3 设计构造要求 1 99 轻型木结构 2 0 9.1 一般规定,2 0 9.2 设计要求 2 0 9.3 构造要求.2 1 9.4 梁、柱和基础的设计 2 31 0 木结构防火 2 4 1 0.1 一般规定 2 4 1 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 2 4 1 0.3 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2 4 1 0.4 防火间距 2 4 1 0.5 材料的燃烧性能 2 5 1 0.6 车库 .2 5 1 0.7 采暖通风 2 5 1 0.8 烹饪炉 ,2 5 1 0.9 天窗 。,2 5 1 0.1 0 密闭空间,2 51 1 木结构防护 。一2 5附录A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一2 6附录 B 承重结构中使用新利用树种 木材设计要求 3 0附录 C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一3 0附录 D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3 1附录 E 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3 1附录F 胶合工艺要求 3 2附录 G 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 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 一3 3附录 H 主要进 口 木材现场识别要点 及主要材性 ,3 4附录1已经换算的目 测分级进曰规 格材强度设计指标 。一3 8附录 K 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3 9附录I J 受弯构件侧向 稳定计算 3 9附录 M 齿板试验要点及承载力设计 值的确定 。4 0附录N 轻型木结构的有关要求 4 2附录 P 轻型木结构楼、屋盖抗侧力 设计 一4 3附录 Q 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抗侧力 设计 4 4附录 R 各类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 4 5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4 6月什通斗斗J份总则1.0.1 为在木结构设计中 贯彻执行国 家的 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及维护公共利益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承重木结构的设i f-,1.0.3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系根据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 B 5 0 0 6 8 制定。1.0.4 承重木结构宜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下的房屋结构中 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极易引起火 灾的建筑中;未经防潮、防腐处理的木结构不应用于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的场所1.0.5 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一 ,可逐步扩大树种(例如速生树种)的利用。1.0.6 木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木构 件不纹方 向 与构 件长度 方向形成 某一 角度 2.1.1 2 层板胶合木g lu e d l a m i n a t e d t i m b e r(G l u-l a m)以厚度不大于4 5 m m的木板叠层胶合而成的术制2.1.1 3 普通木结构s a w n a n d r o u n d t i mb e r s t r u c2 术 语 与 符 号术语2.1.1 木结构t i mb e r s t r u c t u r e 以 木材为主制作的结构。2.1.2 原木l o g 伐倒并除去树皮、树枝和 树梢的 树干2.1.3 锯材、w n l u m b e r 由原木锯制而成的任何尺 寸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2.1.4 方木、w a r e t i m b e r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小于 3 的、截面为矩形(包括方形)的锯材。2.1.5 板材p l a n k 宽度为厚度兰 倍或三倍以上矩形锯材2.1.6 规格材d i me n s i o n l u mb e r 按轻型木结构设计的 需要,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丁 一 的规格化木材。2.1.7 胶合材 g l u e d l u m b e r 以木材为原料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柱形材和各种板材的总称 2.1.8 木材含水率 m o is t u r e c o n t e n t o f w o o d 通常指木材内 所含水分的质4占 其烘干质4的百分比。2.1.9 顺纹p a r a l l e l t o g r a i 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 构件长 度方向 致2.1 1 0 横纹p e r p e n d i c u l a r t o g r a i 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相垂直2.1.1 1 斜纹。t a n a g n l e t o g r a i n 4 承重构件采用方木或圆木制作的单1或多层木结构。2.1.1 4 轻型木结构 l ig h t w o o d f r a m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用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制作的水构架墙体、楼板和屋盖系统构成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结构。2.1.1 5 墙骨柱s t u d 轻型木结构房屋墙体中 按一定间隔布置的竖向承重骨架构件。2.1.1 6 木材目 测分级v i s u a l l y s t r e s s-g r a d e d l u m b e r 用肉眼观测方式对木材材质划分等级。2.1.1 7 木材机械分级二c h i n e s t r e s s-r a t e d l u m b e 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木材弯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木材的材质等级。2.1.1 8 齿板t u r s s p l a t e 经表面处理的钢板冲压成带齿板,用于轻型梅架节点连接或受拉杆件的接长2.1.1 9 木基结构板材w o o d-b a s e d s t r u c t u r a l-u s ep a n e l s 以木材为原料(旋切材,木片,木屑等)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承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2.1.2 0 轻型木结构的剪力墙s h e a r w a l l o f l i g h tWo o d f r a m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if 层用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墙骨 柱用规格材构成的用以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墙体。2.2 符号2.2.1 作用和 作用效应 N 轴向力设计镇;N、一 一保险 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M弯矩设计值;M、M,构 件截面、轴 和y 轴的 弯 矩设 计 值;M。横向荷载作用下跨中最大初始弯矩设计 值;V-剪力设计值;氏。、。二 对构 件 截 面 二 轴和v 轴的 弯曲 应力 设计 值;二 钩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 度;二、二 y 荷载 效 应的 标 准组 合计 算的 沿 构件 截面 二轴和.v 轴方向的挠度。2.2.2 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 E 木材顺纹弹性模量;3 材料3.1 木材。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术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f 木 材 抗弯 强 度设 计 值;厂 1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大 一 一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上 二,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N 嗜 螺栓 或钉连接每一 剪面的承载 力设计 值2.2.3 几何参数 A 一一构件全截面面积;八构件净截面面积;八。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A承压面面积;b 构件的截面宽度;b,剪面宽度;d螺栓或钉的直径;自一 一 构件的初始偏心距;h 构件的截面高度;h受弯构件在切口 处净截面高度;I 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构件截面的u转半径;l。一 一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 度;s-剪切面以 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 矩;w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wn 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W-、W I,y 构 件截面沿 二 轴和y 轴的净截面抵抗 矩;a 上弦与 F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 向与构 件木纹方向的夹角;A 构件的长细比。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Y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r;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Y m 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 系数;叭轴心压杆在垂直于弯箱作用平面y-y 方 向按长 细比久、确定的稳定系数;叭 考虑沿剪it 长度剪应力 分布不均匀的强 度折减系数;k,-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 一 算系数3.1.1 承重结构用材,分为原木、锯材(方木、板材、规格材)和胶合材。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质等级分为兰级;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分为三级;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3.1.2 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 3.1.2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表 3.1.2 普通木结构构件的材质等级项次主要用途 材质等级1 受 拉 或 拉 弯 构 件 I,2 卜妥。或 压。构 件下一 l,3 受 压 构 件 及 次 要 受 弯 构 件(如 吊 顶 小 1 1 二 龙骨等)3.1.3 用于普通木结构的原木、方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法分级。分级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不得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3.1.4 用于普通木结构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4.2.1-I 和表 4.2.1-2 所列的树种中选用。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 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 节和 无其 他缺 陷 的耐腐 的硬 质 阔叶 材。3.1.5 当采用新利用树种木材作承重结构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B的要求进行设计。对速生林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3.1.6 在木结构工程 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木材;2 每根木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认证等级应附有说明,并应符合我国商检规定,进 口的热带木材,还应附有无活虫虫孔的证书;3 进 口木材应有 中文标识,并按 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得混淆,贮存期 间应 防止木材霉变、腐朽和虫蛀;4 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未经试验就盲目使用。3.1.7 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测试验证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C的检验标准进行。3.1.8 胶合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按表 3.1.8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S裹3.1.8 胶合木结构构件的木材材质等级项次 主要用途 材质木材等级配里圈 蕊 幼 ,1 受 拉 或 拉 弯 构 件 I、纤铱客 b 颓%2 3 受压构件(不包括 l、一 铱是b 珀%衍架上弦和拱)析架上弦或拱,高 度不大于 5 0 0 m m的 胶合梁 l、I-l-,%II bll b o (1)构件上、下边 l、卜“一 一一卜 贰“耙灰灰II b0b-E a 缘各 O.l h区域,且 不少于两层板 卫 (2)其余部分 4 离 度大 于5 0 0 m m I、的胶合梁 l、曰门 (1)梁的受拉边缘 l。O.l h区域,且不少 l b 1 于两层板 (2)距受拉边缘 卜 一 一 一 一 一 只 叫 O.l h-0.2 h区域 (3)受 压 边 缘 5 O.l h 区 域,且 不 少 I、L 铱凶 于两层板 l、(4)其余部分 夏、侧立腹板工字梁 川 受拉奚缘板 (2)受压皿缘板 (3)腹板 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结构复合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 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 说明。3.1.1 1 轻型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1 1 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表3.1.1 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项次主要用途 材质每级1 用 于 对 强 度、刚 度 和 外 观 有 较 离 要 求 I。的构件 2 l。3 用于对强度、刚度有较高要求而对外l。观只有一般要求的构件 4 用 于 对 强 度、刚 度 有 较 高 要 求 而 对 外 F。观无要求的普通构件 5 用 于 姗 骨 柱 一V。一 除上述用途外的构件 6 :。7 班 c 3.1.1 2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标准采用目 测法进行分级。分级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3.1.1 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 应大于25;2 板材和规格材不 应大于2 0%;3 受拉 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 8%;4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 1 5%;5 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 5%,且同 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3.1.1 4 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超过本规范第3.1.1 3 条含水率要求的木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一 卜 列规定:1 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湿材的规定;2 析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圆钢,以 便于调整;3 析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3.1.1 4)的方木;4 不应使用湿材制作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5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构的检查和维护可按本规范附录 D的规定进行昏县月,Itt3.1.9 胶合木构件的木材采用 目 测法分级时,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1.1 0 在轻型 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丁 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l 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应满足 木结构工程施 上质量验收规范G B 5 0 2 0 6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材 卜 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 2 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的强度和制造要求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 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门 工字形木搁栅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i f 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3 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 切片胶合木)的强度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 6 (a)(b)图 3.1.1 4“破心下料”的方木3.2 钢材3.2.1 承重木结构中采用的钢材,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G B 7 0 0 规定的 Q 2 3 5 钢材。对于承受振动荷载或计算温度低于 一 3 0 的结构宜采J f J Q 2 3 5 等级D的 碳素结构钢。3.2.2 螺栓材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六角头螺栓一A和B级G B 5 7 8 2 和 六角头螺栓一C级G B 5 7 8 0 的规定;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3.2.3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钢焊条G B 5 1 1 7 及 低合金钢焊条G B 5 1 1 8 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 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3.2.4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的构件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析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 2 0 r r u。的拉杆,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4.1.4 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表4.1.4 建筑 结构的 安全 等级一安 个 等 级 破 坏 后 果一 建 筑 物 类 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对有特殊况另行确定。fff-*一祥 ly AVA1 7fiJ JJ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3.3 结 构 用 胶3.3.1 承皿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3.3.2 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产品使用前尚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检验其胶粘能力。3.3.3 胶合木构件的胶合工艺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执行。4 基本设计规定4.1 设 计 原 则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4.1.2 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 0 年4.1.3 木结构的设计 使用年限应按表4.1.3 采用。表 4.1.3 设计使用年限4.1.5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兰级。4.1.6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Y o S 镇 R (4.1.6)式中Y o 结 构重 要性系 数;S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 值。按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 B 5 0 0 0 9 进行计算;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4.1.7 结 构重 要性系 数 Y o 可按下 列规 定采 用:1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 0 0 年及以上的 结构 构件,不应小于 1 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 0 0 年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 1.2;2 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 0 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3 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 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对设计使用年限为 2 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5 04.1.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S 簇C(4.1.8)式中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 值;C 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 限值。4.1.9 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 B 5 0 0 1 7 的规定。类别li-f-fsFfl,I%1 J-5 4F irfi-fM#0)-_-25 n J rtfJ n#J J1-501-S Fr-#A1 IJ1。年 及 川几 1 纪 念 性 建 筑 物 和 特 别 重 要 建 筑 结 构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4.2.1 普通木结构用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普通木结构用木材,其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表 4.2.1-1 和表 4.2.1-2 采用;2 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f,应按表 4.2.1-3 采用;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木 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f尚应乘以裹4.2.1-4 规定的调整系 数;对于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尚 应乘以表4.2.1-5 规定的调整系数。表4.2.1-3 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f(N/m m Z)表4.2.1-1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强度等级 组别 适用树种 柏木长叶松湿地松粗皮落叶松 TC1 7 A T C 1 5 B 东 北 落 叶 松欧 洲 赤 松欧 洲 落 叶 松 A 铁 杉油 杉太 平 洋 海 岸 黄 柏花 旗 松 B 一 落 叶 松西 部 铁 杉南 方 松 鱼鳞云杉西南云杉南亚松 I C 1 3 A 油 松新 疆 落 叶 松云 南 松马 尾 松 扭叶松北美落叶松海岸松 B 红 皮 云 杉丽 江 云 杉樟 子 松红 松 酉加云杉俄罗 斯红松欧洲云杉北美 山 地 云 杉J。美 短 叶 松 W11 A 西 北 云 杉新 疆 云 杉北 美 黄 松云 杉 一松一冷杉 铁一冷杉东部铁杉杉木 B 冷 杉速 生 杉 木速 生 马 尾 松新 西 兰 辐射松 表4.2.1-2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强度等级 适用树种 I B2 0 青 冈调 木门 格 里 斯 木卡 普 木沉 水 稍 T B1 7 克 隆绿 心 木紫 心 木孪 叶 豆塔 特 布 木 栋木达荷玛木萨佩莱木苦油树毛罗 I B 1 5 藤 黄 TB1 3 锥 栗(拷 木)桦 木黄 梅 兰 蒂梅 萨 瓦 木 TB I I 水 曲 柳红 劳 罗 木 深红梅兰蒂浅红梅兰蒂白梅兰蒂巴西 一红 篡 合 不 而 一 强度 拍M ail 抗奄 顺故 顺纹 顺纹横纹承压 f.,一弹性等级 f m 抗压 抗拉 抗剪:模,1 7 格 子 f f 全 表 面 局 部 拉 力 姗 E 衰面 桂垫板 压 和齿面 下 几 TC1 7 A 1 6 1 0 1.7 2.3 3.5 4.6 1 0 0 0 0 B 1 5 4.5 1.6 TC1 5 A 1 5 1 3 9.0 1.6 2.1 3.1 4.2 1 1 沁0 0 B 1 2 9.0 1.5 l A 1 3 1 2 8 5 1.5 1.9 2.9 3.8 1 州)0 0TC1 3 B 1 0 8.0 1.4 9 1 阅 1 0 TCl l A 1 1 1 0 7.5 1.4 1.8 2.7 3.6 9 0 0 0 B 1 0 7.0 1.2 TB 2 0 2 0 1 8 1 2 2.8 4.2 6.3 8.4 1 2 0 0 0 TB 1 7 1 7 1 6 1 1 2.4 3.8 5.7 7.6 1 1 0 0 0 TB 1 5 1 5 1 4 1 0 2.0 3.1 4.7 6.2 1 0 0 0 0 TB 1 3 1 3 1 2 9.0 1.4 2.4 3.6 4.8 习 以沁TB i 1 1 1 1 0 8.0 1.3 2.1 3.2 4.1 ,州沁注:计算木构件端部(如接头处)的拉力组性垫板时 木材横故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局部表面和齿面”一栏的数值采用。表 4.2.1-4 不同使用条件下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t的 调整系数4.2.2 对尚未列人本规范表4.2.1-1、表 4.2.1-2 的进口 木材,由出J 国提供该木材的物理力学指标及主要材性,由本规范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确定其等级。4.2.3 下列情况,本规范表 4.2.1-3 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 卜 列规定进行调整;1 当 采用原木时,若验算部位未经切削,其顺纹抗压、抗弯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提高 巧;2 当构件矩形截面的短边尺 寸不小于 1 5 0 m m时,其强度设计 一 值可提高 1 0%;3 当采用湿材时,各种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以 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宜降 低1 0%。8使用条件 调盛系数 强度设弹性 计值 模耳天环境 0.9 0.8 5 长期生产性高温环境,木材表面温 0.s 0.8 变达 4 0-5 0 按恒荷载验算时 0.8 0.s 用于木构筑物时 0.9 1.0 施工和维修时的短暂情况 1.2 1.0 注:1 当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 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 0 时,应单独以植荷载进 行验算:2 当若干条件同时出 现时,衰列各系数应连乘。表4.2.1-5 不同 设计使用年限时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的调整系数设计使用年限 调整系数 强度设计值弹性模,5 年 1.1 1.1 2 年 l.书 1.0 5 5 0 年 1.0 1.0 1 0 0 年及以上 0.9 0.9 4.2.4 进C a 规格材应由本规范管理机构按规定的专门程序确定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4.2.5 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见本规范附录G;主要进口 木材现场识别要点及主要材性见本规范附录H;已经确定的目 测分级规格材的树种和设计值见本规范附录J。4.2.6 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当 a 1 0。时4.2.8 验 算析 架受压构 件的 稳 定时,其计算长度t o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距;2 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锚固擦条间的距离,腹杆取节点中心的距离;在杆系拱、框架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4.2.,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 规定的长细比限值。表 4.2.,受压构件长细比限值f.八(4.2.6-1)当 1 0 0 a 9 0。时 颤 一 立 一 一)/-了l,八。一 川。一 一 I十I 一 一一 一i i,一竺林 二 一 -s r,n一 仁 一 八9()一/8 0 一 一 (4.2.6-2)式中几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N 尔im 2)项次 构件类别 长细比限值【几 1 结 构 的 主 要 构 件(包 括 析 1 2 0 架的弦杆、支座处的竖杆或 斜杆以及承,柱等)2 一 般 构 件 1 5 0 3 支 撑 2 0 0 。作Ri力方向与木纹方向的夹角(、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亦可根据f f,9()和。数值从图4.2.6 查得。例:鱼鳞云杉人二 1 2.O N/m m 若取f,g o 二 3.1 N/m m 2 查得f.,3。二 8.8 3 N/m m=(见图中虚线所示)4.2.1 0 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 m 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4.2.1 1 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构件部分,应按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 B 5 0 0 1 7 采用。4.2.1 2 当采用两根圆钢共P I 受拉时,宜将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 5 的调整系数。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 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 B 5 0 0 1 7采用。J67卜万1 21 31 41 51 61 7i s60 60J O5 木结构构件计算r 2o aso s笋 vomoous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么人(N/m m z)及八(N/m m )f。二一 ,十 f 子1)a 茹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能力,N ,了 乏 泛厂广I n应按下式验算:(5.1.1)图4.2.6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4.2.7 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 4.2.7 的挠度限值。表4.2.7 受弯构件挠度限值f t 木 材 顺纹 抗拉 强度 设计 值(N/耐);N 轴心受拉构件拉力设计值(N);A n受拉 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 2)。计算 A。时应扣除分布在 1 5 0 m m长度上的缺 孔投影面积。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构件类别懊条l 32)33m3m挠度限值 司 1/2 0 0 1/2 5 0 1/1 5 0 1/2 5 0 1/2 5 0按强度验算 ,1中L式5算234:表中,鱼 一 叁一tf A lp n x N 4 一 一斗生蜡奎 lFfl 塑 丝一一 一 土1 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会-f N CcpA o 人(5 1.2-1)2 按稳定验算(5 1.2-2)式中 f 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N/m m );N 轴心受压构件压力设计值(N);A 受 压构 件的 净 截面 面 积(m m );与 受 压 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n u n ),按 本 规范 第5.1.3 条确 定;明 轴 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按本规范第 5.1.4 条确定。5.1.3 按稳定验算时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无缺口 时,取 A0 A式中 A 受压构件的全截面面积(n u n );2缺 口不在边缘时(图 5.1.3 a),取 A o=0.9 A;当 A 9 1 时 2 8 00 (P-:带(5 1.4-4)A 式中 甲 轴心 受压 构 件的 稳定 系数;久 构件的长细比,按本规范第 5.1.5 条确 定。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亦可根据不同的树种强度等级与木构件的长细比 从本规范附录 K的附表中查得。5.1.5 构件的长细比,不论构件截面上有无缺口,均应按一 F 列公式计算:、如(5.1.5-1)Z存(5.1.5-2)口式中 G o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m i n);: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m m);I 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m m 4);A 构件的全截面面积(i i u i i2)o受压构件的 计算长度,应按实际长度乘以下列系数:两端铰接1.0 端 固定,一端 自由 端固定,一端铰接2.00.85 2 受 弯 构 件5.2.1 受弯构件的 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M、石 了-J.,犷 犷n(5.2.1)丰川川川阳团洲邵四川川川山川(a)图 5 1.3(b)受压构件缺口 3Al;4缺口在边缘且为对称时(图 5.1.3 b),取 A o缺口在边缘但不对称时(图5.1.3 c),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5 验算稳定时,螺栓孔可 不作为缺口考虑。5.1.4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不同树种的强度等级按 卜 列公式计算:1 树种强度等级为T C 1 7,T C 1 5 及 1 B 2 0,当 又 拭7 5时式中 f m 一 一木 材 抗弯 强度 设 计值(N/n m 2);M受弯构件弯矩设计值(N-n u n);w 受1 构件 的 净截 面 抵抗 矩(m m 3)当 需验算受弯构件的 侧向稳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1 的规定计算。5.2.2 受弯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VS 下 飞Jv(5.2.2)(5.1.4-1)了胜毛、月l一甲 当A 7 5 时 3 0 0 0 T,一 a 厂 2树 种 强度 等级 为 T C 1 3,F B 1 5,T B 1 3及 1 1 3 1 1:1 口(5.1.4-2)TCI 1、I B1 7式中 人 木 材顺 纹 抗剪 强度 设 计值(N/m m );V 受弯构件剪力设 计值(N),按本规范第 5.2.3 条确定;1 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n m 1 4);b 构件的截面宽度(m i l l);S 一一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 矩(m m 3)5.2.3 荷载作用在梁的顶面,计算受弯构件的剪力V值时,可不考虑在距离支座等于梁截面高度的范围内的所有荷载的作用。5.2.4 受弯构件应注意减小切11引起的应力集中。宜采用逐渐变化的锥形切口,而不宜采用直角形切口。简支梁支座处受拉边的切口深度,锯材T-应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4;层板胶合材不应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1 0 0 有可能出现负弯矩的支座处及其附近区域不应设置切 口。5.2.5 矩形截面受弯构件支座处受拉面有切口时,实际的 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值(N 二);A n,W 按本 规范 第5.1.1 条计 算的 构 件 净截面面积(m m 2)、净截面抵抗 矩(m m 3);f t I f m 木 材顺纹 抗拉强度设计值、抗弯 强度设计值(N/m m 2)o5.3.2 压弯构件及偏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1 按强度验算3 V/h、,瓜 气 瓦)戈Iv(5.2.5)式中 f,木材 顺纹 抗剪 强度 设 计值(N/m m 2);b 构件的截面宽度(二);h 构件的截面高度(m m);h 一 受 弯构 件在 切r l 处 净截面 高度(m m);V 一月 安 建筑力学方法确定 的剪力设计值 (N),不考虑本规范第 5.2.3 条规定。5.2.6 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N An f c M2 按稳定验算 M,尸。、+W n 一f m 又)”一 二N e。十 Mo (5.3.2-2)N不 丫 灸之.灸之r m 了 工 n甲 tRK 二w(1一K)2(1 一k K)(5.3(5.32 一 3)2 一 4)Ae oMOMoW fm(1+掇)(5.3.2 一 5)z z,z x,式中 z,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规范表4.2.7 采用;(5.2.6)(二),按本 N e o一N e,讨 MO(5.3.2 一 6)w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 挠度(二)。5.2.7 双向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1 按承载能力验算 6 m x a m y f m (5.2.7-1)2 按挠度验算 二,一 护z v 22 十 二 子 二,(5.2.7-2)式中。、。二 对构件 截面二 轴、Y 轴的弯曲 应 力设计值(N/m m 2);zv x,ru g,荷载 效应的 标 准组 合 计算的 对构 件截面 二轴、Y 轴方向的 挠度 (mm).对 构 件截ik二 轴、Y 轴的 弯曲 应力 设 计值,按 F列公式计算:式中,p,A o 轴 心受 压构 件的 稳定系 数、计算面 积,按 本规 范 第 5.1.4条和 第 5.1.3 条确定;cp n,考 虑轴向 力和 初始 弯 矩共M 作 用的 折减系数;N 轴向压力设计值(N);M。横向 荷载 作用下跨中最大 初始弯矩 设计值(N 二);e o 构件的初始偏心距(m m);f l l.f m 考虑本规范表 4.2.1-4 所列调整系 数后的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抗弯强度设计值(N/m m 2),5.3.3 当 需验算压弯构件或偏心受压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的侧向稳定性时,应按下式验算:Np y A o f,j M 2十 ,W f m)气I J.J.3)(5.2.7 一 3)(5.2.7 一 4)式中MWnxM y 对 构件 截面二 轴、y 轴